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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保管责任及清偿顺序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有债权人和受遗赠人的情况下,遗产保管人要及时对债务情况和遗赠标的物的现状进行清点和核对。在遗产不足以清偿和支付的情况下,遗产保管人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清偿顺序进行。否则,遗产保管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遗产保管责任及清偿顺序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至遗产分割、处理完毕时止,由于遗产的具体归属还未确定,必然存在一个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保管问题。目的在于避免因遗产无人保管或者保管不善使遗产被隐匿、侵吞、毁损或灭失,使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一)遗产保管人的确定

关于遗产保管人的确定,国外代表性的做法有两种:第一,由全体共同继承人作为遗产保管人。如《德国民法典》第2038条第1项规定:“继承人共同享有管理遗产的权利。”《瑞士民法典》第602条第2款也规定,数名继承人共同继承时,继承人“对于遗产中的所有物品为共同所有人,并对遗产的权利进行共同处分,但不得妨碍约定或法定的代理权及管理权”。第二,由有关机关指定遗产保管人。如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规定。《日本民法典》第952条规定:“家庭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请求,须为继承财产选任管理人。”

我国目前还没有实行遗产登记、管理制度,《继承法》第24条仅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这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保管人。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可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一般是由被继承人的亲属或者有关单位负责保管。遗产的保管包括遗产的保存和管理。

遗产的保管人是指对被继承人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他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对于被继承人遗产的保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存有遗产的人负责保管。这种人一般都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或者其他亲属,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还可能是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等组织。另一种情况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保管或暂时无人保管。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因为继承人均不在被继承人遗产所在地,也可能是继承人均未存有被继承人遗产或者继承人均不愿继承遗产等等。在第一种情况下,存有遗产的人应当负责妥善保管好遗产。我国《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在第二种情况下,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保管人,但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一般都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保管。

在遗产的保管人同时有数人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来担任遗产的主要保管人?这可以由存有遗产的保管人相互协商,共同确定,以解决遗产的管理事务。如果数个继承人都存有遗产,则应当以存有主要遗产的继承人为遗产的主要保管人。在遗产比较分散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4条规定的精神,以各自负责保管存放在自己处的遗产为宜,避免产生争执和意外。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解决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服,则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3]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4]

(二)遗产保管人的职责

我国继承法对遗产保管人的职责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根据继承法的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总结,遗产保管人的职责主要有:

1.及时清点遗产,编制遗产清单。继承开始后,任何一个遗产保管人,都应当尽快对自己所保管的遗产进行清理和核对,并逐一登记造册、编制遗产清单,以便对遗产进行保管和下一步的清算移交。(www.xing528.com)

2.通知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遗产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或者除遗产保管人(也是继承人之一)以外的其他继承人,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遗产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有关情况,并报告管理情况。

3.妥善保管遗产。遗产的保管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管好被继承人的遗产,防止和排除对遗产的人为侵害和自然侵害。

4.在管理权限内对遗产进行必要的处置。为了保存好遗产,保管人可以对遗产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进行管理,但保管人所采取的措施应以不损害遗产的价值、不变更遗产的标的物或权利的性质为限。超出这一范围,非属管理上的必要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管理人在管理权限内的处置行为主要包括:第一,为保存遗产所做出的处理遗产的行为,例如对被继承人已损坏的私家汽车运送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或者将该车变卖以保存价款等。第二,对被继承人的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行为。例如,为按时偿还被继承人生前购买商品房银行抵押贷款,变卖被继承人的其他遗产以支付银行贷款;为料理被继承人丧事的需要,对被继承人遗产作出处分,以支付医疗、丧葬费用等。第三,对于被继承人生前的营业或者其他经济实体继续进行经营。例如对出租的房屋继续收取租金,对经营的店铺继续经营,取得营业收益,支付雇工工资,支付税款等。

5.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和受遗赠人进行公告和通知。遗产保管人在对遗产进行清理时应当查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或者在遗嘱中写明将全部或者部分遗产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情况。如果遗产保管人知道被继承人有债权人和受遗赠人,则应当分别通知他们及时向遗产保管人申报债权,表明接受遗赠的态度;如果遗产保管人不知道被继承人是否有债权人或者受遗赠人,则必须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公告,责令债权人或者受遗赠人在公告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明确是否接受遗赠的态度。在此基础上,才能对遗产债务进行清偿,交付遗赠标的物。

6.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标的物。在被继承人有债权人和受遗赠人的情况下,遗产保管人要及时对债务情况和遗赠标的物的现状进行清点和核对。在公告期限届满后,应当根据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状况,按照先清偿债务,后交付遗赠,再进行遗产分配的原则进行偿付和分配。因为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和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债务行为的效力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而遗赠的效力发生在继承开始之时。在债务清偿和遗赠执行完毕后,才能进行遗产继承。对于超过公告期限而申报的债权或遗赠,则应视剩余遗产的实际状况来确定偿付比例。在遗产不足以清偿和支付的情况下,遗产保管人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清偿顺序进行。否则,遗产保管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7.移交遗产。及时移交遗产是非继承人的遗产保管人的一项义务。被继承人死后,存有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如果不是继承人,他应当尽快查明被继承人有无继承人,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在被继承人有继承人且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非继承人的遗产保管人应当及时将遗产移交给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有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先偿付债权和遗赠,再移交遗产。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则遗产管理人应将剩余的遗产移交国库或者集体组织。

另外,遗产保管人在履行保管职责时,不得擅自对遗产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遗产的收益应作为遗产的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计入遗产总额范围。在继承人有数人的情况下,遗产未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对遗产的任何使用、收益和处分,均须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协商决定。任何一个继承人未经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将个人保管的遗产或者其他人保管的遗产进行处分,否则该处分行为构成对其他继承人继承权和共有权的侵犯,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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