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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特殊留职权制度的规定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特留份制度来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一般都规定给予死者的近亲属以“特留份”、“保留份”、“必继份”、“强制份额”等。[26]其次,在立法体例上,国外的特留份制度在体例安排上或设专章加以规定,或统一在遗嘱处分部分规定。从国外立法来看,各国对特留份主体范围规定并不一致。《德国民法典》第2303条规定特留份为法定应继份价额的一半。从国外情况来看,法律上对特留份的算定均有明确规定。

国外特殊留职权制度的规定

首先,在立法理念方面,各国均采用了以“意思说为主,死后抚养说为辅”的立法理念。为了防止遗嘱人忽视法定继承人中老幼病残者的利益,或通过遗赠而侵犯法定继承人权益的情形发生,不论是主张绝对遗嘱自由主义的国家(如英美法系国家),还是主张相对遗嘱自由主义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都从立法上对遗嘱自由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特留份制度来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一般都规定给予死者的近亲属以“特留份”、“保留份”、“必继份”、“强制份额”等。英美法系国家则在单行法中规定了类似特留份的制度,一般都为死者的配偶设置了“寡妇产”、“鳏夫产”、“财政津贴”等制度,以加强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也有的国家在法律中对遗嘱自由规定了某些原则性的禁止性条款,如遗嘱不得违反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共规则,必须遵循社会道德准则,不得剥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的遗产份额等。[26]

其次,在立法体例上,国外的特留份制度在体例安排上或设专章加以规定,或统一在遗嘱处分部分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5编“继承法”第5章专章规定了“特留份”制度;《瑞士民法典》第3编“继承法”第14章“遗嘱处分”第2节“遗嘱处分自由”中规定了“特留份”制度。

再次,在具体内容上,国外法律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1.特留份的主体。从国外立法来看,各国对特留份主体范围规定并不一致。有的国家规定特留份的权利主体为全体法定继承人,但多数国家将特留份的主体限定于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些人。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303规定:“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因死因处分而被排除于继承之外的,该晚辈直系血亲可以向继承人请求特留份。特留份为法定必继份的价额的一半。”“被继承人的父母或配偶因死因处分而被排除于继承之外的,享有同样的权利。”而《瑞士民法典》第471条将特留份的主体限定在直系卑血亲、父母和配偶三种人范围。(www.xing528.com)

2.特留份的份额。从国外法律来看,这有四种立法例:(1)有的国家(如德国、瑞士、匈牙利)是从法定继承份额方面对特留份的数额作出规定。《德国民法典》第2303条规定特留份为法定应继份价额的一半。《瑞士民法典》第471条规定直系卑亲属的特留份为法定必继份的3/4,父母的特留份为法定必继份的1/2,配偶的特留份为法定必继份的1/2。(2)有的国家则不问继承人数多少,其特留份为被继承人遗产的一定比例。如《日本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只有直系卑亲属是继承人时,或者直系卑亲属及配偶是继承人时,其特留份为被继承人财产的1/2;其他场合,特留份为被继承人财产的1/3。[27](3)有的国家按照继承人的人数的多少决定其处分权为遗产的多大比例,其不能用遗嘱处分的部分就是继承人的特留份。如《法国民法典》第913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仅有1个子女的,其享有对财产的处分权不超过遗产的半数;有2个子女时,其享有对财产的处分权不超过财产的1/3;有3个或3个以上子女时,其享有对财产的处分权不超过财产的1/4;被继承人不得处分的部分就是其子女的特留份。该法典第914条还规定被继承人如无子女,其直系尊亲属为继承人时,则分两系继承,不问人数多少,各系均有1/4的保留份;若两系全在时,被继承人只能处分1/2遗产。(4)不规定特留份数额。英国《继承法》对“财政津贴”的规定具有很大弹性,数额由法院因人、因时、因地而定,起点与我国继承法关于必要的遗产份额的确定方法很相似。[28]

3.特留份的算定。从国外情况来看,法律上对特留份的算定均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922条规定:“应当减少的数额,在对赠与人或遗嘱人死亡时尚存的全部财产进行汇总以后确定。在经汇总的财产总数之内,应当拟制归入赠与人以生前赠与方式处分的财产的价值……但应扣除其负担的债务。”[29]据此,在法国,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尚存的全部财产扣除遗产债务,并将其生前赠与的财产价值假设地并入。《日本民法典》第1029条规定:“特留份额,以被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所有财产的价额,加上其赠与的财产价额,再从中扣除债务的全额,予以算定。”[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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