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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的限制及目的的法理分析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要遗嘱的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该遗嘱的相关条款就会被宣告为无效或部分无效,这是其共同之处。但遗嘱自由本身也有其一定的缺陷和弊端,主要体现在某些遗嘱人可能滥用遗嘱自由权而侵犯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或利用遗嘱为继承人设立某些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义务。为了防止遗嘱自由权的滥用,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

遗嘱自由的限制及目的的法理分析

从国外情况来看,为了防止遗嘱人忽视法定继承人中的老幼病残者的利益,或通过遗赠而侵犯法定继承人权益的情形发生,不论是主张绝对遗嘱自由主义的国家(如英美法系国家),还是主张相对遗嘱自由主义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都从立法上对遗嘱自由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特留份制度来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一般都规定给予死者的近亲属以“特留份”、“保留份”、“必继份”、“强制份额”等。英美法系国家则在单行法中规定了类似特留份的制度,一般都为死者的配偶设置了“寡妇产”、“鳏夫产”、“财政津贴”等制度,以加强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也有的国家在法律中对遗嘱自由规定了某些原则性的禁止性条款,如遗嘱不得违反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共规则,必须遵循社会道德准则,不得剥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的遗产份额,等等。[32]可见,国外经验也证明遗嘱自由必须受到限制,世界各国都实行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主义。只要遗嘱的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该遗嘱的相关条款就会被宣告为无效或部分无效,这是其共同之处。有学者研究认为,这两种立法例正在日趋靠拢和接近,其原先的差别正在逐渐消失。[33]

就我国而言,在法律上,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且遗嘱具有改变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的功能和效力,甚至还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把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集体或其他自然人。我国《继承法》之所以保护遗嘱继承,尊重公民基于其个人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遗嘱自由权,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在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和财产所有权。这是遗嘱自由的法理基础。但遗嘱自由本身也有其一定的缺陷和弊端,主要体现在某些遗嘱人可能滥用遗嘱自由权而侵犯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或利用遗嘱为继承人设立某些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义务。因此,需要从法律上对遗嘱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而实际上,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为了防止遗嘱自由权的滥用,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继承法》第19条明确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37条规定也强调了这一法律要求,其目的是在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更好地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权益,确保法律公正和社会财富分配公平,防止遗嘱人通过立遗嘱方式将应当由家庭承担的义务推向社会。[34]可见,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有所限制,遗嘱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遗嘱自由是一种相对自由。(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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