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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扣制度的产生与历史源流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归扣又称为扣除、合算、冲算、扣减,它是指在遗产分割时将继承人已经从被继承人处所得的部分特定财产予以扣除,归入其应继份额中的制度。归扣制度源于罗马法的“财产加入”制度。这一制度为后世法国、德国、瑞士、日本、意大利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和确认,认为这更有利于维护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一般认为,从归扣制度的渊源与流变看,实现共同继承人间的公平是归扣制度的根本目的之所在。

归扣制度的产生与历史源流

归扣又称为扣除、合算、冲算、扣减,它是指在遗产分割时将继承人已经从被继承人处所得的部分特定财产予以扣除,归入其应继份额中的制度。[56]简言之,归扣就是归入且扣除。[57]它是遗产分割中所特有的一种制度。

归扣制度源于罗马法的“财产加入”制度。该制度设立之初是为了维持处于家长权下的子女与从家长权中解放的子女在继承遗产时所得利益的平衡,后为了实现继承被继承人财产上的公平目的,大法官法便创设一种将已解放子女的财产归入遗产进行分配的“财产加入”(collatiobonorum)制度,简称“加入”(collatio)制度,[58]以实现法律对利益平衡的一种调控。其后随着家长权的消灭,逐渐产生了将直系尊亲属生前赠与直系卑亲属的财产归入遗产进行分配的制度(即赠与冲算制度)。这一制度为后世法国、德国、瑞士、日本、意大利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和确认,认为这更有利于维护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由于归扣制度在共同继承人间的遗产分配上颇为公平合理,因此,除墨西哥、丹麦、挪威等少数国家未规定归扣制度外,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法国、魁北克、路易斯安娜、阿根廷、日本、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瑞士等)以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都吸收了罗马法赠与冲算制度的精神,在立法上确认了归扣制度,并在民法典的继承编中加以规定。例如:《瑞士民法典》第626条规定:“(1)各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以继承份先交与其的全部财产,相互负有提供结算的义务。(2)被继承人以嫁妆、结婚费用、财产转让或债务免除的名义,交付与直系卑血亲的全部财产,应提供结算。但被继承人有明确相反处分的,不在此限。”(www.xing528.com)

一般认为,从归扣制度的渊源与流变看,实现共同继承人间的公平是归扣制度的根本目的之所在。[59]换句话说,归扣制度就是为了贯彻继承权的平等原则,维护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财产上的公平的目的而设计的。归扣的本质就是基于对公平理念的追求,是从平等原则出发,把所有的共同继承人都置于同等的地位,以实现他们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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