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20年代“治安社工”(peace social worker)变得越来越普遍,主要由女性社工构成,属于地方警察中的一个正式部门。到1926年全美175个主要城市地区都有治安社工。但在1929年开始的大萧条中,这些治安社工岗位被砍掉。[14]“新政”时期,社工重新活跃于社会和政府的公共事务之中。例如,在慈善组织运动中表现突出的纽约社工哈里·霍普金斯(Harry Hopkins),先后被胡佛和罗斯福两位总统任命,实施紧急援助和公共岗位开发项目。最早针对青少年犯设立的垦荒项目始于20世纪30年代早期,由洛杉矶林业部门实施。[15]
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大量精神干预社工被聘用,同精神病专家一起治疗情绪困扰和行为不良青少年。[16]20世纪40年代青少年帮伙增长很快,于是全美诞生了数百个青少年成长向导机构,聘用矫正社会工作者作为法庭联系人。社区理事会的犯罪预防项目也纷纷设立,集中介入一些青少年,包括辍学和被法庭标识为“问题家庭”的未成年人。[17]这些针对犯罪越轨人员(尤其是青少年)开展的个案工作使司法领域的社工逐步成为矫正干预服务的专业人士。1945年《社会服务评论》期刊上发表了普雷(Pray)的一篇文章,专门论述社会工作者在矫正领域的重要性。
这个时期也显现了一些对矫正社会工作的消极反应。芝加哥青少年精神病协会把社工和矫正官委托给精神病专家督导以预防违法犯罪,但20世纪30年代芝加哥青少年精神病协会发现精神治疗法在预防犯罪实践中是失败的,于是他们撤销了对该领域的资助。同时一些人开始认为在少年法庭中,不需要设置个案社会工作的位置。尽管这个时期面临一些质疑,社会工作者在矫正领域还是保持着平稳发展态势。有研究表明,20世纪40年代11%~13%的社工从业于“缓刑、假释和法庭工作”。[18]
这个时期,西方犯罪学研究的中心也由欧洲转移至美国。一代犯罪学大师萨瑟兰(Edwin Hardin Sutherland)放弃了之前实证学派所强调的犯罪原因多因素论,转而单独强调社会因素。在此影响之下,针对少年犯罪区域的社区干预计划、小组活动和社会矫正机构也开始凸显重要影响。20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社区委员会和犯罪预防项目得到了较大幅度发展。波士顿“中央城”(Midcity)项目下的社区犯罪预防和青年邻里中心、芝加哥的邻里委员会,以及很多其他大城市的类似项目都在不断发展。有些项目聘用小组工作者,通过外展服务接触帮派成员、辍学年轻人和一些存在“长期问题”的家庭。[19]社会矫正机构也开始得以发展。一个名噪一时的矫正社会工作项目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新泽西海菲尔德(Highfields),主要针对青少年犯罪人员提供住宿式矫正中心,该项目有效地降低了释放一年内的再犯罪率。研究发现海菲尔德项目中假释人员的再犯罪率仅为18%,而控制组的再犯罪率为33%。[20]由此导致该项目很快被复制到马里兰、明尼苏达、纽约、肯塔基、路易斯安那和德克萨斯等州。这些小型的住宿中心一般容纳15~20个青少年犯,他们参加引导性的互动小组工作,晚上举行由同辈组织的小组对抗活动,白天完成社区安排的工作任务。随着矫正社会工作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成熟,在1959年美国社会工作教育委员会出版的一套包含13个领域的社工教材中,第五个领域即是由斯图特(Studt)编写的矫正社会工作教材。(https://www.xing528.com)
肯尼迪和约翰逊总统时期美国发起了“大社会”(the Great Society)运动,大量联邦政策及资金倾向贫困阶层青少年犯罪问题。20世纪60年代早期最引人注目的是纽约市青年动员项目,这是由哥伦比亚大学社会工作学院承担的一个联邦项目,其实践模式迅速扩展至全美各地。这些项目中的社工,主要服务于低收入社区中的青少年帮派成员、青少年犯、吸毒人员和辍学少年(如曼哈顿东边低洼处的移民社区)。社工针对这些青少年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和工作安置,并传授一些职场交往技巧。该时期的犯罪预防活动一般以社区为本,社工积极介入缓刑领域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1968年的《联邦综合性(Omnibus)犯罪控制和安全街道法案》,建立了协助法律执行管理部门,大力支持矫正社工针对青少年违法人员提供直接服务。矫正社工强化了他们在青少年和成人缓刑管理中的作用,他们在警察部门、精神病设施、青少年司法项目中工作,并同矫正官一起行动。[21]他们甚至提出,只有经过社工专业培训的人员才最有资格成为矫正官。美国违法犯罪委员会的执行理事长米尔顿·雷克托(Milton Rector)即是一名社工,他主导了一项全国缓刑工作的调研,报告中建议所有新的矫正官和督导需要具备MSW资质和2年的个案工作经验。[22]至20世纪70年代初期,社工教育体系培训了约10%的矫正工作从业人员。[23]
数千万美元的联邦经费拨付给恢复性的罪犯矫正系统。州和地方的社会机构也可以申请经费开展系列矫正项目,如警察部门的青少年社会服务、矫正恢复和法庭服务(包括审前转向项目、针对青少年及成年矫正对象的缓刑强化矫正监督)。这些岗位招聘了大量矫正社工,同时还招募MSW学生开展有偿实习工作。很多项目都建议成立专门的青年服务局,工作人员主要由社工构成,这些社工应在小组工作和社区组织中接受过相关培训。成立青年服务局的目的在于把青少年从司法系统中分流出去,利用傍晚和周末时间在地方社会机构,针对这些青少年组织娱乐活动、提供辅导、小组活动、戒毒治疗、家庭咨询、工作培训和安置。典型的青年服务局工作人员由五六个社工和经过训练的志愿者队伍构成。青年服务局同学校、警察和缓刑部门之间建立密切合作关系。此举得到联邦资金的广泛支持,到1971年美国成立了262个青年服务局。[24]1974年的《联邦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法案》通过后,产生了一个新的联邦办公室——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办公室(OJJDP),[25]该办公室的第一任主任艾拉·施瓦茨(Ira Schwartz)也是一名社工(后来担任宾夕法尼亚大学社会工作学院院长)。很多州政府也积极行动起来。马萨诸塞州的社工杰罗姆·米勒(Jerome Miller)推动出台政策——把青少年从司法机构移至更小的社区小组式院舍,这被大部分州所仿效。截至1980年,很多州已经撤销青少年司法机构并改建社区小组之家,如宾夕法尼亚、伊利诺斯和犹他。矫正社工通过各州的青少年司法委员会,倡导了这些重要变革,特别是推动少年犯的非机构化以及针对离家出走、逃学和屡教不改青少年的矫正服务。1975—1977年财政年度,联邦有89 125项拨款给了州和地方机构。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办公室的年度预算在1980年达到了美国有史以来的最高值——6800万美元。然而,当联邦拨付的启动经费用完后,大多数州和地方政府就不再继续支持这些项目,青年服务局也就逐渐淡出。至20世纪80年代早期,大部分此类项目都已经停止。[26]
该时期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司法领域工作人员之间的张力也有所凸显。尽管社工仍然在政策和实务指导层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一线矫正官大都没有接受过社工培训。一个激烈讨论的话题聚焦于是否在缓刑机构中设立社工岗位。缓刑领域长期延续的传统观点认为缓刑管理就是刑罚执行或监控,而矫正官不适合承担矫正恢复功能,讨论就集中在是否有必要将经过专业培训的社工纳入常规工作团队承担个案矫正服务。当时的缓刑部门在努力争取成为社工服务的一个实务领域,这些讨论都在情理之中,未对矫正社会工作发展造成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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