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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代其他妇女地位及辽夏金女性社会群体研究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辽代除婢女以外的其他妇女,即有自由身的贵族和平民妇女,她们的地位主要体现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为人母的角色可以说是妇女一生中地位最高的时候。其次,辽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体现在政府对鰥寡老人和烈士遗孀的抚恤。所以,辽政府在法律上对妇女的保护力度较小。

辽代其他妇女地位及辽夏金女性社会群体研究

辽代除婢女以外的其他妇女,即有自由身的贵族和平民妇女,她们的地位主要体现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

一、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不仅是古代女子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似乎也可以用来形容古代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为人母的角色可以说是妇女一生中地位最高的时候。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契丹族作为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唐朝名将李光弼,“其先,契丹之酋长”,幼时“能读班氏《汉书》……丁父忧,终丧不入妻室”[32]。其异母弟李光进,“性亦孝悌”[33]。说明在唐统治下的契丹族,也以孝为美德。

在父权社会,孝不仅是对男性家长,对于母亲同样要做到孝敬备至。辽朝皇帝,除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和天祚帝耶律延禧两帝之外,其余皇帝的谥号中都有“孝”字,如太宗孝武惠文皇帝,世宗孝和庄宪皇帝,穆宗孝安敬正皇帝,景宗孝成康靖皇帝,圣宗文武大孝宣皇帝,兴宗神圣孝章皇帝,道宗孝文皇帝。辽代历代皇帝基本上都在行动上和法律上贯彻以孝治国齐家平天下的策略。

辽太祖神册四年(919年)九月,耶律阿保机“征乌古部,道闻皇太后不豫,一日驰六百里还,侍太后,病间,复还军中”[34]。辽太宗对母后也是孝敬备至,“性孝谨,母病不食亦不食,尝侍于母前,应对或不称旨,母扬眉而视之,辄惧而趋避,非复召不敢见也”[35]。《辽史》中对辽太宗的孝行也有记载:“会同五年(924年)六月丁丑,闻皇太后不豫,上驰入侍,汤药必亲尝。仍告太祖庙,幸菩萨堂,饭僧五万人。”[36]辽圣宗更是“行孝治于天下”,他经常向皇太后请安,可谓“至孝”。并且还告诫子侄“惟忠惟孝,保家保身”[37]

统治者的孝行影响了社会上对父母的尊敬。母亲在家庭中不仅有权训励诸子女,而且要管理家庭内部一切事务。《韩德昌墓志》(统和三年)载:“母陈国夫人,治家严整,有钟郝之礼范焉。妇女嫔敬,皆皜皜如也。训励诸子,咸登于显列。”[38]子女对母亲的孝敬,体现出为人母的妇女在家庭中有较高的地位。

在法律上,未出嫁的女儿称为在室女。辽代在室女在家庭中最主要的责任就是听从父母长辈的教令,并对尊长尽“孝”的义务。贵族家庭的女孩一般和男孩一样读书识字,只是女孩更多的是接受妇道方面的教育。在婚姻方面,一般没有自主权,听从家长的安排,但是耶律常哥“自誓不嫁……年七十,卒于家”[39]。史籍中并没有记载她的这种行为是否受到谴责,相反,由于她“操行修洁,能诗文,不苟作”而被《辽史·列女传》收录。

在婚姻财产方面,很多妇女可以出资修建佛寺佛塔,说明妇女在家庭中拥有可以自行支配的财产,但这些财产多半是自己的妆奁之资。前已论及,此不赘述。

二、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

首先,辽代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体现在法律和政策上,政府对孝敬母亲和父亲同样给予保障和鼓励。辽太祖建国后,刑法规定:“淫乱不轨者,五车轘杀之,逆父母者视此。”[40]这并不是一纸空文,在实际中,统治者确实实行了这项法律。道宗清宁元年十二月,“皇族十公悖母,伏诛”[41]。辽圣宗在统和元年(983年)十一月,诏“民间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坐之。有孝于父母,三世同居者,旌其门闾”,给予免除赋税徭役三年的奖励。[42]辽兴宗十九年,“诏医卜、屠贩、奴隶及倍父母或犯事逃亡者,不得举进士”[43]。说明辽兴宗对社会中的不孝之徒,同医卜、屠贩、奴隶等同看待,剥夺了不孝之徒科举考试的权利。

其次,辽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体现在政府对鰥寡老人和烈士遗孀的抚恤。辽太祖七年,“省风俗,见高年,议朝政,定吉凶仪”[44]。会同四年(941年)正月,辽太宗诏令:“乙室、品卑、突轨三部鰥寡不能自存者,官为之配。”[45]政府为失去劳动能力的鰥寡进行婚配,除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外,也使这些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得到更好的照顾。辽圣宗在统和元年(983年)四月,“诏赐物命妇寡居者”[46]。尽管命妇阶层是个较小的群体,但是政府对这个阶层中的寡居者的奖励,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统和十六年(998年)五月,辽圣宗诏令“妇人年逾九十者赐物”[47]。辽道宗大安十年(1094年)十二月,“三河县民孙宾及其妻皆百岁,复其家”[48]。这里主要体现出,政府对高年的妇女和寡居命妇阶层的保护和奖励。

辽圣宗在开泰八年(1019年)秋七月,对“征高丽战殁诸将,诏益封其妻”[49]。辽政府对阵亡将士妻子的抚恤,不仅是对阵亡将士的肯定,对活着的将士的激励,而且是对这些将士妻子的安慰和尊重。太平五年(1025年),辽圣宗“礼高年,惠鰥寡,赐酺饮”[50]。由于辽代皇帝对孤寡抚恤的重视,官员也上行下效,辽兴宗时,耶律休哥“以燕民疲敝,省赋役,恤孤寡”[51]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辽政府主要是对作为母亲的女性给予保护,对命妇阶层和寡居、高年的妇女给予奖励,对战争中阵亡将士的妻子给予抚恤,并没有完善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文,穆宗应历十二年(962年),“国舅帐郎君萧廷之奴海里强陵拽刺秃里年未及之女,以法无文,加之宫刑,仍付秃里以为奴,因著为令”[52]。辽兴宗时期,“宁远军节度使萧白强掠乌古敌烈都详稳敌鲁之女为妻,亦以后言免死,杖而夺其官”[53]

辽是游牧民族建立的王朝,其建国后,很多法律条文都是依习惯法演变而来,加之阶级社会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本质区别,往往出现同罪不同罚的现象。而当妇女的人身安全受到迫害时,要先看她本人和罪犯所处的阶层,然后再量刑。所以,辽政府在法律上对妇女的保护力度较小。

【注释】

[1]刘伯红:《中国妇女与发展研讨要点综述》,《妇女研究论丛》1993年第4期。

[2]《辽史》卷65《公主表》,第1001页。

[3]《辽史》卷93《萧惠传》,第1375页。

[4]《辽史》卷19《兴宗纪二》,第233页。

[5]《新五代史》卷72《四夷附录》,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899页。

[6]《辽代石刻文编》,《耶律琮神道碑》,第58页。

[7]《辽史》卷61《刑法志上》,第936页。

[8]《辽史》卷1《太祖纪上》,第8页。

[9]《辽史》卷3《太宗纪上》,第34页。

[10]《辽史》卷113《耶律朗传》,第1507页。

[11]《辽史》卷11《圣宗纪二》,第121页。

[12]《辽史》卷62《刑法志下》,第943页。

[13]《辽史》卷62《刑法志下》,第946页。

[14]《辽史》卷27《天祚皇帝纪一》,第318页。

[15]《辽史》卷62《刑法志下》,第946页。

[16]《辽史》卷15《圣宗纪六》,第172页。

[17]蔡美彪:《契丹的部落组织和国家的产生》,《历史研究》1964年第5、6期。

[18]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六册),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3版,第66页。

[19]陈述《契丹社会经济史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9页。

[20]《契丹社会经济史稿》,第44页。(www.xing528.com)

[21]《契丹社会经济史稿》,第28页。

[22]《契丹国志》卷14《东丹王传》,第151页。

[23]《辽史》卷11《圣宗纪二》,第122页。

[24]《辽史》卷12《圣宗纪三》,第133页。

[25]《辽史》卷13《圣宗纪四》,第146页。

[26]《辽史》卷61《刑法志上》,第939页。

[27]《辽史》卷15《圣宗纪六》,第179页。

[28]《辽史》卷62《刑法志下》,第944页。

[29]《辽史》卷86《耶律褭履传》,第1324页。

[30]《汉书》卷99《王莽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110页。

[31]《辽史》卷19《兴宗纪二》,第233页。

[32]《旧唐书》卷110《李光弼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303页。

[33]《旧唐书》卷110《李光弼传》,第3311页。

[34]《辽史》卷1《太祖纪下》,第15页。

[35]《契丹国志》卷2《太宗嗣圣皇帝上》,第11页。

[36]《辽史》卷4《太宗纪下》,第52页。

[37]《契丹国志》卷14《晋王宗懿传》,第153页。

[38]《辽代石刻文续编》,第28页。

[39]《辽史》卷106《列女传》,第1472页。

[40]《辽史》卷61《刑法志上》,第937页。

[41]《辽史》卷21《道宗纪一》,第253页。

[42]《辽史》卷10《圣宗本纪》,第112页。

[43]《辽史》卷20《兴宗纪三》,第241页。

[44]《辽史》卷1《太祖纪下》,第8页。

[45]《辽史》卷4《太宗纪下》,第49页。

[46]《辽史》卷10《圣宗纪一》,第110页。

[47]《辽史》卷14《圣宗纪五》,第153页。

[48]《辽史》卷25《道宗纪五》,第304页。

[49]《辽史》卷16《圣宗纪七》,第186页。

[50]《辽史》卷17《圣宗纪八》,第198页。

[51]《辽史》卷83《耶律休哥传》,第1301页。

[52]《辽史》卷61《刑法志上》,第937页。

[53]《辽史》卷62《刑法志下》,第9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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