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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女性法律地位:辽夏金女性社群研究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女性在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地位,用礼教的语言概括是“男尊女卑”。由于材料限制,我们不能看到金朝法律的完整面貌,涉及有关女性的更少,所以仅仅从个别法律条文探讨金代女性的法律地位及金律中所体现的妇女观。所以,这不仅反映出金代立法者的英明,更能表明金代女性的法律地位之高,也能反映出金人对女性的同情和理解。家长的妻妾及子女与奴婢在地位上无明确的限制。

金代女性法律地位:辽夏金女性社群研究

女性在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地位,用礼教的语言概括是“男尊女卑”。渗透了礼教精神的历代法律,不断实践着“男尊女卑”的准则。自从人类社会的阶级形成以后,女性由于经济上的劣势,逐渐走下母系社会的圣坛,成了男性的依附者。日益增长的人口,不断加剧物质财富的需要与落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致使女性成了男性压制的对象之一,其标志便是公共生活领域中女性的决然被排除。然而,仔细考察历史,人类社会是由男女两性共同缔造的,男女分工不同,如果没有女主内事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男主外事将是无法完成的。其实,我国古代女性的地位并不像世俗想象的那么低,她们积极参与家庭生活的管理,其在家庭中的重要作用已经引起各朝各代统治者的重视,并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认同。

虽历代法律并无以“女性”或“妇女”为名之专“门”,但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女性绝非游离于法律之外,而是分散见于有关门类之中。其中尤以属于民法之《户婚律》,属于刑法之《斗讼律》为多。综合有关诸条目,便不难得到历代关于女性的立法内容;并从同罪异罚,乃至名例不等中,察觉其维护男尊女卑的实质。

封建社会,法律是统治阶级观念意识的反映,金代妇女的命运当决于金人的妇女观,而这种观念又集中的体现于金律,因此我们可以从金律入手来考察金代女性的法律地位和金人的妇女观。

“金初,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刑、赎并行”[31],刑法极为严酷。《金史》卷四十五《刑志》记载:金国旧俗,对犯轻罪者用柳条抽打;杀人、盗窃、抢劫者,则要敲打他的脑袋,使之致死,而且没收其家资,其中十分之四充公,十分之六偿还主人,还要以其家人为奴婢。亲属可以用牛马杂物赎之。有的重罪者也听其自赎。但要割掉他的鼻子、耳朵,以区别于平民。在常刑之外还有所谓沙袋之制,太宗时,虽“稍用辽宋法”[32]但还是没多大的改变。熙宗时对“金国旧俗”始加损益,废除残酷的沙袋之制。皇统间,兼采隋唐之制,参照辽宋之法,编成《皇统制》,颁行中外。海陵王时,又对刑法做了较大的改革。以脊近心腹。废除“决背”酷刑,即使是主人对奴婢也不得滥用此刑。正隆间,还颁布了《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

大定有《权宜条理》,有《重修制条》。章宗时代,不仅是金朝立法事业的最高潮,同时也是法律上“华化”的高潮时代。这一时代,进一步“正礼乐,修刑法”,“明昌之世,《律义》、《勅条》并修,品式寝备,既而《泰和律义》成书,宜无遗憾”[33]。非常遗憾的是《泰和律义》全书已经散佚,但是,在全部563条中,有130条我们已经通过后来法律著作的引用而知其内容,最重要的是收入元朝政书《元典章》中的那些。

由于材料限制,我们不能看到金朝法律的完整面貌,涉及有关女性的更少,所以仅仅从个别法律条文探讨金代女性的法律地位及金律中所体现的妇女观。

1.为婚女家妄冒,妇女从轻处罚

按照金代的户婚律,“若娶妻嫁女,各立婚书,开写嫡庶长次,相谙残疾,不为妄冒,如其不然,事发到官,从妄冒科杖一百,男家妄冒者加一等,各离之”[34]。制定法上婚书的形式,并不是不可或缺的条件,即使是口曰也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婚约之际所为婚书,有关当事者的辈分、年龄、健康状态之记载,若有妄冒之行为,即可影响终身之幸福。唐律本条以女家妄冒者徒一年之处分,男家妄冒则加一等,即因女家妄冒,其男尚可再娶,男家妄冒,其女则已失身。金律在原则上继受了唐律的规定,金律遗文所称“……从妄冒科杖一百,男家妄冒者加一等,各离之”[35]似为女家妄冒杖一百,男家之妄冒,均加一等处罚,且各离之。基本上承袭了唐律的精神,但其规则力则弱于唐律。(www.xing528.com)

试问:同样是妄冒,为什么女家妄冒处罚轻?就像唐律中说的,“女家妄冒,其男尚可再娶,男家妄冒,其女则已失身”[36]。不难看出,如果男家妄冒,会导致女性失身,这表现了当时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也反映了时人对女性贞操的重视程度,所以对男家妄冒的处罚重,这并没有背弃礼教精神,反而更明确了“男尊女卑”的准则。

2.妻无七出

金律遗文史料仅言:“妻无七出之状而出者,徒一年半,虽犯有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徒一年半……犯奸者,不用此律。”然却不具罚条。唐律以“恶疾,犯奸者不用此律”[37]。“而金律也称‘犯奸者不用此律’,盖奸者为洩私欲,而乖伦常,其不实用本条之理甚明。而恶疾者岂人之所欲?罗之已不幸,尚不能庇,又岂律之持?”[38]金律去恶疾而仅言奸,具有高度的道德性与合理性,是唐律不能比的,对金代妇女相当有好处。所以,这不仅反映出金代立法者的英明,更能表明金代女性的法律地位之高,也能反映出金人对女性的同情和理解。但是,“犯奸者,不用此律”,还是表现出金人对妇女犯奸的反对和约束,诸如,世宗大定二十一年(1181年),“尚书省奏巩州马俊妻安姐与管卓奸,俊以斧击杀之,罪当死。上曰:可减死一等,以戒败风俗者”[39]。为了戒败风俗者,皇帝竟然违背明文之法,可见,当时统治阶级对妇女贞节的要求,同时也反映出女真族“妇贞而女淫”的传统。

3.金代中后期对妇女、婢女的人身给予一定的保护

金代前期,女真社会曾经历过奴隶占有制阶段,至世宗和章宗时期,逐渐完成了向封建制的转变。奴婢习惯上亦被称为“家人”,“关于这一点,张博泉先生早已注意到,但金代被称为‘家人’者,不尽是奴婢,也包括家内的其他成员”[40]。家长的妻妾及子女与奴婢在地位上无明确的限制。女真家长,尤其是大家长,一般过着多妻制的生活。正妻之外又有侧室、妾和侍婢等。据《松漠纪闻》载:“而其良人又有小妇、侍婢”[41];《大金国志》曰:“无论贵贱,人有数妻。”[42]这些妻妾,不少来源于被掳掠的妇女。天会五年(1127年),金掳宋徽、钦宗宫眷至上京,就把其中一些妇女分赐给诸王、郎君和功臣为妻妾。如“赐帝姬赵福金、王妃徐圣英、宫嫔杨调儿、陈文婉侍野马(即斜也)郎君为妻,郡夫人陈桃花、杨春莺、邢佛迷,曹大姑随侍为婢”[43]。后四人虽然“随侍为婢”,但据同条史料记载也参加了合卺礼,因此与妾实无区别。妻妾们在家庭内的地位很低,几同奴婢,甚至生命没有保障。法律规定:“殴妻致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44],原因是“侧室多,恐正室妒忌”。对此,妇女“莫不唾骂,以为古无此法”。

随着女真汉化和封建化的发展,对妇女、奴婢的人身给予一定的保护成为必然趋势。大定十八(1178年)年颁布肆杀奴婢罪:“定杀异居同亲奴婢、同居卑幼,辄杀奴婢及妻无罪而辄殴杀者罪。”[45]在量刑上,金代对妇女相对的从轻处置。大定二十五年(1185年),世宗“以妇人在囚,输作不便,而杖不分决,与杀无异,遂命免死输作者,决杖二百而免输作,以臀、背分决”[46]。明昌五年(1194年),“尚书省奏:‘在制,《名例》内徒年之律、无决杖之文便不用杖。缘先谓流刑非今所宜,且代流役四年以上俱决杖,而徒三年以下难复不用。妇人比之男子虽差轻,亦当例减。’遂以徒二年以下者杖六十,二年以上杖七十,妇人犯者并决五十,著于《敕条》”[47]

总之,随着金代统治民族的汉化和封建化,儒家思想对金朝统治集团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其中,儒家“矜恤”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就较多地体现于对女性等特殊群体的“照顾”上。这种“照顾”性的规定尽管考虑到了女性生理上的特殊性,在客观上对女性的身体健康是有利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性,但必须明确的是,从立法者的观念上说,他们并非、也不可能超越阶级局限而尊重、同情女性,为女性的利益着想,他们的广施仁恩和矜恤是当时历史背景下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所采取的一种柔性措施,其中还隐含着他们对女性的蔑视或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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