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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反对酷刑,法外定罪

时间:2023-10-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古以来,侦办案件、审理和判决过程中非法用刑是见怪不怪的常事,明朝也不例外。法外用刑是为了提高破案率,法司官员借此可以升官发财;与此相类,法外定罪,接受别人贿赂,同样也会带来很多的好处。申明酷刑之禁,反对法外定罪,完善“秋审”制和“热审”制,确立五年一次遣官审录天下罪囚制,等等,这些举措确然很好,在相当程度上贯彻了成化帝“宽厚”恤民的“更始”精神,为帝国长治久安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申明反对酷刑,法外定罪

自古以来,侦办案件、审理和判决过程中非法用刑是见怪不怪的常事,明朝也不例外。譬如挟棍之刑,只有锦衣卫才有,但一般也是设而不用。景泰二年(1451),有个巡抚御史叫赵缙的心如炭黑,恪守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和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真理”,肆意贪渎,你要是拎不清不向他行贿,他就想尽办法来折磨你。当时常用的刑具在他看来都不够狠,经过一番琢磨,他想出了一种叫挟棍的刑具,画在图上叫工匠去制作,可工匠没看懂,赵缙就赤膊上阵自己制作。刑具制好后,他立马就将它用了起来。由于这种刑具十分酷烈,一旦被用上,不是“罪犯”给废了,就是被整没了,赵缙酷吏之名由此越传越广,最终因贪酷而被景泰帝拿下。(【明】王锜《寓圃杂记·刑具》卷5)

但挟棍之刑却在大明司法界悄悄地流行起来,为了提高办案率,法司官员往往将其当做常用刑具。从天顺朝一直到成化初年,不知有多少人惨死在挟棍下。即使是一些普通案件,老百姓稍有过失,法司部门也往往施以挟棍之刑,受刑者“不胜苦楚”。为此,国子监祭酒周洪谟于成化十一年(1475)二月特地上言进谏,请成化帝下令,“申明酷刑之禁”,规定“除人命、强窃盗、杂犯死罪须用严刑,其余止用鞭扑。违者,许风宪官察访,录其酷暴,以备考劾”。明宪宗接受了建议,敕令问刑衙门严禁酷刑(【明】王锜《寓圃杂记·刑具》卷5)。

法外用刑是为了提高破案率,法司官员借此可以升官发财;与此相类,法外定罪,接受别人贿赂,同样也会带来很多的好处。从正统时期开始,大明帝国朝纲紊乱,法纪松弛,法司部门的官员往往通过比附的手段,将本可以不接受法律严处的“罪犯”定了罪,这中间的蹊跷只有行内人知道,为了能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有人开始将这类入人罪的案件专门做了汇编,并出版出来,书名为《会定见行律条》。巡抚南直隶兵部尚书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王恕看到后于成化十五年(1479)闰十月专门上奏成化帝,说:“律乃治天下大法,我太祖高皇帝斟酌历代律条,定为《大明律》,凡四百六十条,颁示天下。而《名例律》有曰:‘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律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近在京书坊刊行《大明律》后有《会定见行律》一百八条,不知何时而会定者,内之法官老于刑名者,必不依此比附,但恐流传四方,未免有误。新进之士略举其《兵律》,多支廪给条,及刑律骂制使及本管长官条,皆轻重失伦,不可行于天下。乞以其板毁之。”(《明宪宗实录》卷196)(www.xing528.com)

其实王恕说得还比较客气,《会定见行律条》之所以流行,恐怕不仅仅是因为新科进士学习所需。对此,成化帝似乎很清楚,在接到王恕的奏请后就下令:“法司会议……通行内外法官,自后断罪悉依《大明律》……敢有再称《会定律条》比拟,出入人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论,仍行书坊,即将所刻本烧毁,违者并治以罪。”(《明宪宗实录》卷196)

申明酷刑之禁,反对法外定罪,完善“秋审”制和“热审”制,确立五年一次遣官审录天下罪囚制,等等,这些举措确然很好,在相当程度上贯彻了成化帝“宽厚”恤民的“更始”精神,为帝国长治久安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不过从那时不容乐观的实际情势来看,如何将这种“宽厚”恤民精神落实到更为紧迫的底层民众生存与社会维稳等方面当中去,这才是成化君臣所亟须面对和解决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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