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刑讯逼供能成定罪证据吗?

刑讯逼供能成定罪证据吗?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人赵某,现年17周岁,因在盗窃现场留有指纹而被公安机关拘留讯问。办案人员不听他的辩解,也不调查研究,收集证据,而是凭赵某的反应主观地认为他在抵赖罪行。这种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光靠被告人供述是不足以定罪和处罚的。赵某被释放后,可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公安局对他实施刑讯逼供和错误拘捕的责任。另外,赵某还可就自己被错误拘捕、因刑讯逼供造成的身体伤害,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刑讯逼供能成定罪证据吗?

被告人赵某,现年17周岁,因在盗窃现场留有指纹而被公安机关拘留讯问。赵某承认到过盗窃现场,但否认盗窃事实,并对公安机关将他拘留起来的行为表示极大的不满。办案人员不听他的辩解,也不调查研究,收集证据,而是凭赵某的反应主观地认为他在抵赖罪行。于是对赵进行电击、捆吊,“坐老虎凳”等。赵某哪里受得了,就承认自己偷了失窃的东西。办案人员对赵的口供不经核实,就轻易相信。直到后来因真正的盗窃犯被抓,赵才获释放。

本案的办案人员严重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种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本案的办案人员则没有去调查研究、收集证据来证实被告人是否有罪,还先入为主地认为赵某就是盗窃者,为了得到他的口供,竟对一个17岁的未成年人施以电击、捆吊等暴行。这种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也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办案人员要把精力集中到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收集证据方面。光靠被告人供述是不足以定罪和处罚的。但本案的办案人员一错再错,仅依以刑讯的方法逼出来的口供给被告人定罪处罚,最终造成错捕。(www.xing528.com)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可本案的办案人员根本未顾及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未成年人不能承受的刑讯,这样既难以让未成年人如实供述,又伤害未成年人的身体,也是违法的。另外,采取主观、强硬的态度,没有创造宽松的审讯气氛,给被告人造成心理压力,也令人反感。总之,办案人员既未照顾他是未成年人的特点,又未尊重其人格尊严,还侵犯了其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

赵某被释放后,可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公安局对他实施刑讯逼供和错误拘捕的责任。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对他实行刑讯逼供,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另外,赵某还可就自己被错误拘捕、因刑讯逼供造成的身体伤害,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