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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官吏的司法责任-地方司法机关职能与管辖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道于司法方面的职权除监察管内事务外,还有相应的审判权。这是因为除了直隶州厅等有亲辖地方外,基层的普通诉讼例以州县为第一审,因此不存在级别管辖上的权限划分。清代地方政府机关分为省、道、府、县四级,虽然清代的行政司法不分,但是在审级的设置上又没有同政府机关完全重合。

清代州县官吏的司法责任-地方司法机关职能与管辖

二、地方司法机关及其职能与管辖

清代地方的司法机关,与地方的行政区划既有设置上的大部重合,又有因司法职能特点而表现出的例外。清代的地方行政区划,依萧一山先生的研究,可分为两种行政区域:其一为普通行政区,分别由省,道,府、直隶州、厅,州厅县等序列构成;其二为特别行政区。此种区域又分为三部分,即由顺天府、盛京、吉林、黑龙江组成的东北部分,由新疆(后建省,有回、准二部)、蒙古、西藩(青藏)等组成的藩部;其三为土司。其中的普通行政区分为四级,即省级、道级、府级、县级[6]。因为特别行政区的基层政权机构与普通行政区不同,下文谨依普通行政区建置的四级政府作一介绍[7]

清代的省为地方的最高行政区,清初共有十八行省,后来一些特别行政区也继增为省,共有二十三省。省级长官或为总督,或为巡抚。有些省仅有巡抚而无总督,有些省仅有总督而无巡抚。总督之职,“掌釐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8]清初设总督八员,即直隶总督、两江总督、闽浙总督、湖南湖北总督、陕甘总督、两广总督、四川总督、云贵总督。1905年,又置东三省总督。总督衙门里不设佐杂属员,署内应办事宜由书吏承担,还保持有前明派遣的某种性质。巡抚之职,“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9]清制,设巡抚十六人,除直隶、四川、甘肃、福建由总督兼任外,其他省皆设有专任巡抚。各省巡抚衙门之设置与总督衙门略同,均不设国家之命官,而只用吏员,因此内部并无定制的组织机构[10]

清代的道,初有分守道、分巡道之分。分守道专掌钱谷,分巡道专掌刑名。守巡之名起于明朝,清初沿袭未改,设参政参议为布政使之次官,分守各道,名为守道,各省无定员,专管钱谷。又设副使、佥事为按察使之次官分巡各道,故名巡道,专掌刑名。此外还有一些专职性道员,如海关道、驿传道等等。乾隆时,裁去参议参政副使佥事之衔,其间职务的区分也渐趋模糊,成为省府之间的一级行政机构。道于司法方面的职权除监察管内事务外,还有相应的审判权。道的衙署,一般设有库大使、仓大使各一人,掌库藏事,是首领官,此外还有典吏、攒典协助办事[11]

清代府是道下的一级行政机关,长官为知府,“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奸。三岁察属吏贤否,职事修废,刺举上达,地方要政白督抚,允乃行。”[12]知府职掌的特点与省道级官员不同,省道官员职在监督下级,听取汇报,自身处理的实际事务相对较少,而知府处于省道与州县官之间承上启下的位置,与州县官最亲,州县之事,皆于知府有专责。清代府级政权按“冲”、“繁”、“疲”、“难”四个等第,划分为“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四等分缺补授。清代知府总领各属县,其佐贰官有同知和通判,分别执掌粮运、捕盗、海防、水利诸事。其内部组织机构一般有府堂、经历、司狱、照磨所等司组成。府堂系知府衙门内部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具体办事,置吏典若干承办。其中经历司系知府衙门内掌管出纳文移的机构;照磨所是知府衙门内执掌勘磨卷宗的机构。司狱司系知府衙门内执掌察理狱囚诸事的机构,设有司狱一人主管事务[13]。与府同级的清代地方政权组织有直隶厅和直隶州,厅本是知府佐贰官同知、通判的办事处所,并非固定的行政单位,其后遂成定制,根据具体情况有直隶厅和散厅之别。而州的设置主要是根据当时当地的需要,或以要冲而特设,或以府改设,或由县升,也有直隶州和散州之分。直隶厅的长官为同知或通判,直隶州长官为知州,其佐贰官系州同和州判,属官有吏目、巡检等等。

清代的州县是地方政权的基层组织[14],其长官分别称为知州和知县。“知州掌一州治理”,其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15]。作为基层政权的州,其佐贰官与属官的设置与直隶州同。笔者于此谨以县为代表具体介绍。清代的县,有的隶属于府,有的隶属于直隶州(厅)。清朝的县与府相类依“冲”、“繁”、“疲”、“难”四等分类,划为“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四个等级。知县的佐贰官有县丞和主簿,属官有典史、巡检等。

本书中的管辖依现代法学的概念,实际上是指级别管辖上终审权的划定,与确定第一审意义上之管辖含义不同。这是因为除了直隶州厅等有亲辖地方外,基层的普通诉讼例以州县为第一审,因此不存在级别管辖上的权限划分。以下谨就此种意义的管辖和运作进行分析。

清代地方政府机关分为省、道、府、县四级,虽然清代的行政司法不分,但是在审级的设置上又没有同政府机关完全重合。在省级政府,就出现了臬司这一全省的“刑名总汇”,它是省级政权中以司法审判为主要事务的机构。其中的道虽是一级政府,但又并非一切案件都当然地经道审转,因之出现了与政权设置不相吻合的审级设置,从而表现了某种意义上的职能分工。(www.xing528.com)

清朝的审级,直省除官犯审理依照特别程序运作外,以州县为初审,但其中究竟有几级学界存有不同看法。其关键问题是“道”在审级设置中的特殊性而使人们的认识存有不同的理解。近人萧一山先生认为:“各道职司风宪,综核官吏,为督抚布教令,以率所属。故刑名事件,除府所理流罪以上,直达按察使外,其余案件,必申详于道。若直隶厅州之案件,则无论性质如何,皆必经道,然后达之按察使。”[16]郑秦博士认为:“直隶厅州本身的案件不便于直接报司,应经道台审转。而其属县则又不必经道,可由直隶州直接报司。”[17]台湾学者那思陆认为:“清代直隶州及直隶厅徒罪以上案件,无论是否本管均须由道审转,薛允升即曰:‘直隶州一切案犯由道审转解司,此定章也。’故由道审转之案件,并不限定于直隶州及直隶厅之本管案件。直隶州及直隶厅无属县时,道为第二审,直隶州及直隶厅有属县时,道为第三审。”[18]其中的焦点是,“道”对直隶厅州属县的案件是否也必然要求审转。

关于这个问题,《大清会典》有言:“府属之厅州县,由府审转。顺天府之四路厅属之州县,由该厅审转。直隶厅直隶州属县,由该厅州审转。直隶厅直隶州本管者,由道审转。惟湖南乾州、凤凰、永绥三厅命盗案件,移解辰州府审转。知府有亲辖地方者,其本管亦由道审转。惟贵州都匀、镇远、思南、思州、铜仁、安顺、兴义、大定八府、普安一厅,及直隶承德府,俱径解臬司审转。”[19]从《会典》中把直隶州厅及其属县并提的行文来看,通常情况下,其属县似乎不应由道审转。而那思陆所举薛允升所言的审转规定完整的一句是:“州县一切案犯,由府审转解司,直隶州一切案犯,由道审转解司,此定章也,而刑律并无明文。”此处所言的直隶州案件究竟是否包括其属县,似乎不能有确定的理解。如果注意到清代关于案件审限的规定,似乎有更合理的解释。清代规定:“直隶各省审理案件,寻常命案限六个月,盗劫及情重命案,钦部事件,并抢夺发掘坟墓,一切杂案,俱定限四个月。其限六个月者,州县三个月解府州,府州一个月解司,司一个月解督抚,督抚一个月咨题。限四个月者,州县两个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日解督抚,督抚二十日咨题。”[20]从审限的规定可以看出,其中没有规定五级审理的合理时间。笔者据此认为,在通常情况下,“道”只对直隶州的本管案件例行审转。但是,这有很多例外。据《读例存疑》:“抢窃计赃、计次、计人数,并勒赎得赃问拟军流各犯,及抢窃逾贯首犯已故,从犯罪止拟流之案,除系直隶州所属向例由道审转者,仍由该管各道审转,毋庸解司,及各道所辖直隶州离道较远,仍照旧章,径行解司外,其余各厅州县,概将人犯解该管府、厅、州审转具详,由司复核,专案请咨,毋庸转解司道勘转。”[21]该条文系道光十三年例,其中规定离道较远的直隶州案件,则径行解司不由道转。又,嘉庆八年奏准例规定:“湖南省凤凰、乾州、永叙三厅命盗案犯,由厅径行招解臬司审转,毋庸解道。”[22]嘉庆十四年奏准例规定:“贵州直隶州普安州一应命盗重案,径行招解臬司,毋庸解道审转。”[23]因此,直隶州的案件也并非一律由道审转。根据道咸年间渐次改定之例:“距省窎远府厅州之各厅州县,寻常遣军流徒人犯,及命案拟徒人犯,均毋庸解省。如广西省泗城、镇安、太平三府所属者,解赴左江道。……肃州直隶州并所属一县,安西直隶州并所属敦煌、玉门二县,及哈密厅,解赴安肃道。就近审转,详报院司核办。”此时的规定表明,在距省遥远的地区,府属直隶州厅属县皆由道审转。又,为减少隔海解审,由府解司驳诘往返拖累之弊,乾隆二十七年五月奏准:“嗣后台湾府属命盗抢劫重案,县府审后,即解巡道勘问,由巡道转解臬司审解督抚核审题咨,则多一官之推勘自于案情愈见周详,可无往返驳诘迟延拖累之弊。”[24]于此可见,道在一些边远或特殊的情况下,亦对直隶州厅及府属县级案件有审转权。近人董康曾言:“若道之一阶。本有专掌事例。但该地方距府远而近道者。可代府行审判之职。”[25]因此,道在司法过程中具有较为灵活的机动性,表现了设立之初的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

鉴于道在司法中的特殊性,笔者谨对地方司法运作的一般情况作如下介绍。清朝案件第一审没有不同审级的相应划分,州县发生的一切普通民刑案件,州县是当然的第一审。州县审毕后,依案情的轻重依次向上转审至相应的审级。州县审理的案件,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即户婚田土案件和笞杖轻罪案件是其自理案件,州县可以全权处置,审理完毕,其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徒罪以上的刑事案件,州县必须进行初审,虽然它的判决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但由于州县除进行案件的审理外,还承担审前的侦查职能,因此,其提供的证据和审录的材料在以后的定案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其中的命盗案件,州县官于查验和检验后,尚须将初步案情报告各上级衙门,是为通禀;通禀后尚须将详细案情上报各上司衙门,是为通详。此种详文在上级进行案件的转审时当然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清代州县衙门通常都有规定的放告期日,但规定重大案件可以随时呈控,此外,民人告发、罪人自首、上司的发审等都构成受理事由。州县受理案件后,轻微的多予以调处和息,重大案件必须审讯。

作为第二审的府级主要管辖州县上报的刑案,复审州县上解的案犯,查核案卷,如果与初审无异则上报臬司。如果发现原审定拟不当,得为驳诘,其中情节重大的,需将人犯发回重审,轻微的止用檄驳。就具体案件而言,府于案件管辖的主要原则为:其一,复核寻常徒罪案件后解司复核。其二,有关人命的徒罪案件和军流罪案件,应解人犯至司复审。其三,死罪案件于复审后将人犯解司复审。

作为第三审级的臬司是全省的刑名总汇,它是省级政权中以司法审判为主要职责的机构,只是并非为专门的司法机关。臬司复审时,如遇原审定拟不当,亦可驳诘。臬司于案件管辖的主要原则为:其一,复核寻常徒罪案件后转督抚复核。其二,有关人命徒罪案件及军流案件于复审后转督抚复审。其三,死罪案件复审后转督抚复审。

作为第四审级的是督抚,虽然臬司的审判通常也就代表省级的意见,但是,督抚作为地方的最高审级是省级审判的法定代表。督抚复审案件,如遇原审不当,也可以驳诘。督抚于案件管辖的主要原则为:其一,批结寻常徒罪案件,由臬司按季汇齐报督抚,督抚咨部。其二,复审有关人命徒罪案件及军流案件后咨部复核。其三,复审死罪案件,遇寻常死罪案件专本具题奏闻,重大死罪案件专折具奏[26]

由此看出,州县审理完毕后在复审时须将人犯解送相应上司衙门,原则上斩绞人犯解审到督抚,有关人命徒罪人犯和军流人犯解审到司,一般徒罪人犯解审到府[27]。就终审权意义上的管辖划分而言,可以归结如下:州县可以自行批结自理案件,督抚有权批结寻常徒罪案件,有关人命案件和军流案件咨部核复,死罪案件专本或专折奏闻,原则上终审取自圣裁,表明了皇帝掌控最高司法权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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