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寡妇拾麦的利益与先周历史文化

寡妇拾麦的利益与先周历史文化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寡妇拾麦与“伊寡妇之利”徜徉在宁县民间,那淳厚朴实的民风民俗,给人以清新慰悦的感觉。《诗经·小雅·大田》中有与宁县民俗相同的描述:“彼有不获稚,此有不敛穧;彼有遗秉,此有滞穗,伊寡妇之利。”损失已成熟的庄稼,反而找了一个“伊寡妇之利”的借口来搪塞。是否这时就实行了“伊寡妇之利”。在此种情况下,周族实行了“伊寡妇之利”的特殊政策,即特许寡妇在公田收割后自由拾取遗穗,算是对其额外照顾和补助。

寡妇拾麦的利益与先周历史文化

第五节 寡妇拾麦与“伊寡妇之利”

徜徉在宁县民间,那淳厚朴实的民风民俗,给人以清新慰悦的感觉。它看似平淡无奇,却包蕴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寡妇拾麦就是其中一例。

小时候,常听父母谈论陈年旧事:每年收麦时,麦客在前面割,寡妇们在后面拾。惺惺惜惺惺,穷苦的麦客有时故意把麦子弄撒几把,让她们母子们去拾。主人即使看见了,也装作未发现,恐怕伤其自尊心。若遇善良人家,干脆让她们扛一捆麦子去。

宁县图书馆馆长张有学家在宁县东区。年幼时,大人们收麦他只能干拾麦子的活。拾罢自家地里麦子,又想到别人地里拾,老人说不行。问其故,老人告诫他,到别人地里拾麦,只有寡妇才行,这是老先人留下的规矩。

寡妇拾麦之俗是民间约定俗成的一个遗规,说明立这个规矩的“老先人”有相当的权威。否则,民间不会代代相承相袭,照行不悖。他到底是谁呢?

诗经·小雅·大田》中有与宁县民俗相同的描述:“彼有不获稚,此有不敛穧;彼有遗秉,此有滞穗,伊寡妇之利。”稚,嫩谷。穧,禾捆。遗秉,掉在地上的禾把。滞穗,留下来的禾穗。诗中说这么多的禾捆、禾把遗留在田地里,让寡妇去捡拾,周王和田畯都不干涉,确实大度。

《大田》是周王祭田祖祈年时所奏的乐诗。关于它的创作时间,《毛诗》序:“刺幽王也。有矜寡不能自存焉。”据此,它大约创作于西周末周幽王时期。此习规入诗唱颂,并告于田祖,说明此习规尚不发端于西周末年。我们再看看诗中的内容。全诗共四章,第一章写选种、修农具、播种;第二章写庄稼长得好和除虫害;第三章写天雨适时,下到公私田里,收割后禾捆禾把撒得很多,是有利于寡妇们的;第四章写曾孙周王祭田祈年。令人奇怪的是:周王劝农祭田祖祈年目的是为了庄稼丰收,然而诗中的情节却是庄稼成熟收割时撒得到处都是。周王不但不责备,还把它入诗唱给田祖听,说是给了寡妇们好处。按情理,田祖不责备周王劝农心不诚?损失已成熟的庄稼,反而找了一个“伊寡妇之利”的借口来搪塞。在非常崇尚祭祀的周代,在如此严肃的场合里,周王不惜失于督察之责而获罪于田祖,看来寡妇问题是当时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举国上下都需关注的急切之事。

读《大田》给人的感觉是周王把这件事当作一种功德向田祖报告,以取悦于田祖。宁县民俗说此俗为老先人所立,诗中也是依遗俗照行之,说明此习规的确立时间还要往上推。周王照行不悖,它就进一步推到了西周初年,可能是周初某位周王立下此规。但是在西周初的典籍里仍找不到根据,看来我们还得紧扣寡妇二字作文章。

从周王祭田祖把对寡妇的关照提到突出地位,说明其时寡妇人数很多,是一个群体,是当时的突出社会问题,它不得不使周族统治者认真对待。是什么造成了寡妇群体呢?是与国家相关的战争造成的。西周时有多少寡妇,不得确切数。周昭王南征丧师20万,除过未成年人和老而无妻者,西周至少增加了十多万寡妇。

古代的战争不但多,而且极其残酷。一是肉搏双方伤亡都很大,二是实行一种馘首献俘政策,即把杀死敌方将士的左耳割下当作计赏的凭证。这就鼓励作战时双方尽量都把对方杀死,因此大大增加了战争双方的高死亡率。自古就有一句流行话:“杀敌一万,自损三千。”失败者被胜利者杀死或俘获做奴隶,有的被当祭祀牺牲,胜利者自己伤亡也很惨重。秦国奖励耕战,许多下层人士就是因为在战争中以大量杀伐,英勇善战而登上高位。这种政策的消极面就是大大增加了战争死亡率。一场战争下来,无论胜负,双方都得面对一个问题:增加了一批孤儿寡母。秦坑赵卒40万,寡妇起码有其半,这是一个多么触目惊心的数字啊!无论在氏族公社,还是奴隶制社会,人口都是极其重要的社会财富,哪个社会和国家能不重视这个问题呢?

周族的寡妇问题可能比其他部族更突出。如果上溯到不窋败亡戎狄时,不窋携族人亡命,其中肯定有很多阵亡族人的寡妇及其子女。在以氏族、部族为基本生活群体的上古时期,民就是兵,兵就是民,这个群体人口多少,直接关系到该群体生存能力的强弱兴衰。不窋要在政治上恢复周族昔日辉煌,一个极其重要的任务,就是要迅速恢复周族损失惨重的人口,以恢复供其役使的役力和兵源。公刘在占取以宁县为主的广大前原区后,农田耕作实行田畯管理法,表明其土地归周族共有,是所谓的公田。“其军三单”表明周族在开疆辟土中仍实行军事手段。实行军事手段就要死人。死了丈夫的寡妇怎么办?其子女生活怎么办?是否这时就实行了“伊寡妇之利”。(www.xing528.com)

推想氏族公社制时土地归集体所有,氏族内按一定数额给各农户分配食物,各农户也有一定的生活自由权:“言私其豵,献豜于公。”这犹如我国在大集体生产时允许少许私有财产存在,让每个家庭在这种政策下发挥其生产积极性,有些家庭生活能好一些。但是,周族实行的供给制可能是按劳力按劳动量来分配的,如同生产队时的工分制。劳动力多的分的食物多,劳动力少的分的食物少。在战争中死了丈夫的寡妇,一家老小要生活,而寡妇家庭从此不能给社会再提供使役和作战服务了,寡妇一人的劳动是难以养活子女及其老人的。在此种情况下,周族实行了“伊寡妇之利”的特殊政策,即特许寡妇在公田收割后自由拾取遗穗,算是对其额外照顾和补助。所以周王在视察时即使看到散失的遗穗也不责备田畯。它损失不了,有人拾取。因此产生这个规定应源于先周的氏族公社制时期。

诗中提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我”是谁?在这种祭祀田祖的场合下,受祭的主人又是谁?受祭祀的主人是周王,那么诗中的“我”就是周王曾孙。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只有周王一人有资格兼具公田、私田同属我的身份。确定诗中我的主体之后,再看私田属谁。《大田》中仍有田畯一职,是管农业生产者,诗中还有“以我妇子,饁彼南亩,田畯至喜”,说明这时管理办法还实行的是先周古邠国时代氏族制的管理办法。在食物分配上也就实行的是供给制。食物分配实行供给制,农夫身份也就是奴隶了。这种情况在《小雅·甫田》中得到反映。

《小雅·甫田》中说:“倬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诗中的“我”仍是曾孙周王。诗的第四节中有“曾孙之庾,如坻如京。乃求千斯仓,乃求万斯箱”。“我取其陈,食我农人”,说明周天子此时对农夫实行的仍是供给制。农夫若有私田收获,为什么要吃周王供给的陈粮呢?无田所由。从本质上看,这时的农夫已与先周时农夫性质完全不同了,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已转化为奴隶身份。因为土地为周天子及贵族私有,就决定了农夫身份性质的转换。农夫的生活过去是供给,现在还是供给,他们的任务有三:为奴隶主生育孩子,供役使和作战。整个土地被分封,土地上的收获就应属主人所有。土地所有权已归大小贵族所有,贵族们岂能允许农夫在其土地上私自开荒种地?以此类推于整个西周社会,公私田的归属仍是归土地所有者所有,诸侯、卿大夫在逐级上贡中只是分成比例不同罢了,或者私田就纯粹不在贡献之列。因为分封制是以地域来划分的,不是以井田多少来划分,井田制仅仅是耕作形式而已。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农夫”一词在先周时期与周朝建立后,已发生了本质变化。若单以“农夫”和“公田”及“私田”作为衡量土地所有制的标准,是根本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因为它们不是反映本质问题的证据。

既然“伊寡妇之利”是先周时期土地公有制的产物,为什么在土地私有后尚存在于西周社会中?这与土地所有制无关,却与战争人口死亡有关。因为寡妇这个问题仍然严重存在,仍然是关乎国家根本的大问题。周族自季历到武王灭商,数代人为夺取全国政权经历了无数次战争。西周建国后,又有周公平管蔡之乱,昭王平南国之战。从开国之战到周昭王之战,周族死亡了大量青壮年男子,可以说男女比例是严重失调的,西周社会肯定存在大量寡妇。贵族有土地收入,那么无土地的奴隶的妻子呢?他们及家人怎么生活?这是西周统治者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既然自先周时对阵亡将士的遗孀实行了额外优惠政策,允许其不加限制地拾取散在地里的遗穗,周天子就继续实行之,并且做了明确规定:无论公田私田,何人之田,凡撒在地里的遗穗只准寡妇及其子女拾取,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拦,以示优待。否则,宁县民间不会说是老先人规定的。

正因为“伊寡妇之利”是关乎国家根基的大事,所以周王在祭田祖时特别强调,上告天神,下安战死的众将士之亡灵,求取孤儿寡母的欢心和安慰,以显周王好生之德。可以说“伊寡妇之利”是周族为巩固国家根本,稳定社会人心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政策。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得出:同样是田畯,同样是农夫,在先周时的《豳风·七月》中与《大田》、《甫田》中,名称相同,但性质已发生了根本变化。《七月》里的“农夫”是真正的农夫。田畯是为周族管理农事的小管理者;《大田》、《甫田》中农夫已变为奴隶,田畯成为周王室或贵族属下的最低级的统治者,或大夫、士一级的小贵族。同样是一个农夫,一个田畯,一个“伊寡妇之利”,其性质已发生根本性变化。我们在读诗时,不应不加分析地简单地以名称论是非。有学者说,观此诗描摹多稼,纯从旁面烘托,闲情别致令人想起田家乐趣。这一观点虽然是从艺术角度说,但恐怕曲解了诗意。首先它是一首周王祭祀田祖的乐歌,在祭祀场合中专提此事,是有政治目的的,不是信手拈来之笔。这类祭祀诗一般为宫廷诗人所为,有着明显的针对性。

《毛序》有个怪癖,动辄某诗刺某王,恐怕有点过分牵强。硬给某王某公屁股扣上一堆屎,或给其脸上贴上一朵花,有点自作多情式的迂腐。不知评诗者的家境怎样,如果他能想到收割庄稼时后面跟了一大帮面有菜色的寡妇娃娃,他还能乐得起来吗?

不论“伊寡妇之利”当初是怎么产生的,但它是一种善举,在民间体现了全民的好生之德,因而从心理上得到全民的普遍遵循。随着土地完全私有化,这种作用越来越突出,最终完全失去了制定者的政治因素。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何况掉在地里的遗穗不捡也就损失了,不伤田主人的根本利益,让寡妇孩子拾去,何乐而不为呢?既然老先人时代就这么做,作为后人也就照行不废。几千年过去了,此风此俗依然如故,表现了豳地之民的淳朴和善良。

周先祖也许绝对想不到,他们出于政治需要制定的这项政策,却在他们覆国之后,体现出真正的善举,成为他所创造的灿烂文化中的一部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