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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中国海洋贸易繁荣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明代的海洋贸易在我国海外贸易史上,明代是一个重要的朝代,它经历了我国海外贸易由盛转衰的主要过程。明朝政府对海外贸易的严格控制以及对海外贸易商的残酷打击,使之无法得到正常发展,无疑是导致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这种贸易,在海禁严厉的时候,几乎成为唯一的海外贸易渠道,因此史学界称之为“朝贡贸易”,即以“朝贡”为名,把海外贸易置于官方的直接控制之下。

明清时期中国海洋贸易繁荣

第一节 明代的海洋贸易

在我国海外贸易史上,明代是一个重要的朝代,它经历了我国海外贸易由盛转衰的主要过程。在明代统治的200多年里,我国海外贸易在宋元时期发展下来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其中既有由明朝政府主持的震惊中外的郑和七下西洋,亦有由私人海外贸易商经营的遍历东西洋的海外商船。然而,这些发展持续的时间并不很长,到15世纪末期,我国商船已绝迹于苏门答腊以西,至于隆庆元年(1567年)部分开禁后发展起来的私人海外贸易,到万历末年亦急遽地走向衰落,且逐渐被东来的西欧殖民者所压倒。明朝政府对海外贸易的严格控制以及对海外贸易商的残酷打击,使之无法得到正常发展,无疑是导致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明代海外贸易大抵可分为两个时期:一是明代前期(1368—1566年),为朝贡贸易时期;二是明代后期(1567—1644年),为私人海外贸易时期。(1)

一 明代前期的朝贡贸易(2)

明代前期(1368—1566年),明朝统治者为了加强对海外贸易的控制和垄断,实行了一种招徕海外诸国入明朝贡贸易的制度,准许这些国家在朝贡的名义下随带货物,由官方给价收买。这种贸易,在海禁严厉的时候,几乎成为唯一的海外贸易渠道,因此史学界称之为“朝贡贸易”,即以“朝贡”为名,把海外贸易置于官方的直接控制之下。

(一)朝贡贸易的原则与限制

明代的朝贡贸易既然已成为官方直接控制海外贸易的一种制度,那么它与海禁的实行必然分不开,因为只有厉行海禁,不准私人出海贸易,堵住外商可能在外海同私人进行贸易的一切渠道,才能迫使海外诸国不得不走朝贡贸易这唯一的途径。因此,一般说来,海禁越严厉时,海外诸国朝贡的次数就越频繁,有人曾以暹罗为例作一统计,从洪武三年(1370年)至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海禁最严厉的29年中,暹罗朝贡达35次,平均每年至少1次,而从隆庆元年(1567年)部分开禁到崇祯十七年(1644年)明亡的78年间,暹罗朝贡仅有14次,平均五年半一次。(3)于是,朝贡贸易的原则基本上可以明人王圻的话来进行概括:“凡外夷贡者,我朝皆设市舶司以领之……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4)从这条原则中可以看出,明朝政府就是通过朝贡贸易的实行来加强对海外贸易的控制和垄断。

但是,朝贡贸易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矛盾:一方面,明政府以“怀柔远人”,“厚往薄来”为宗旨,以高于“贡品”几倍的代价为“赉赐”,朝贡的次数越多,财政负担就越大;另一方面,海外诸国“慕利”而来,“朝贡”一次就进行一次大宗贸易,有的甚至把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都寄托于朝贡贸易之中。(5)一年数贡,“来者不止”(6)。面对这些矛盾,明政府只好采取下列种种措施进行限制。

1.规定贡期,限制船数、人数及贡品数

洪武五年(1372年)九月,明太祖因高丽朝贡使者往来频繁,告谕中书省臣限制其贡期及贡品数,“宜令遵三年一聘之礼,或比年一来,所贡方物止以所产之布十匹足矣”。同时亦将此意转谕占城、安南、西洋琐里、爪哇、渤泥、三佛齐、暹罗斛、真腊等国以及“新附远帮凡来朝者”(7)。这就是明初规定贡期、限制贡品数目的开始,以后虽然又多次反复重申这一旨谕,甚至在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四月以安南屡次“不从所谕,又复入贡”而却其贡,令速遣还。(8)但一直是收效甚微,限制不住。

以琉球为例来说,琉球国小资源缺乏,贡品大部分转市于日本和东南亚各国,其入贡的目的是“欲贸中国之货以专外夷之利”(9)。在经济上高度依赖于对明的朝贡,因此一岁常再贡、三贡,“天朝虽厌其烦,不能却也”(10)。成化十年(1474年),琉球国使臣在福建杀死怀安县民陈二观夫妻,焚其房屋,劫其财物,明政府因此限其两年一贡,人数只许100,多不过加5人,贡物除国王正贡外,不能附带私货。这对琉球当然是一大打击,第二年即遣使臣程鹏奏乞如常例,岁一朝贡(11),但未获准。成化十四年(1478年)又再次要求一年一贡(12),在成化十八年(1482年)的奏疏中甚至卑谦地自称“以小事大,如子事父”,但仍未得到同情,礼部认为“其意实欲假进贡之名,以规市贩之利,不宜听其所请”,敕令照旧两年一贡。(13)直至正德二年(1507年),明武宗因不胜其一再奏乞,只好同意恢复一年一贡。(14)嘉靖元年(1522年)又敕令遵先朝旧例,两年朝贡一次,每船不过150人。(15)由此可见,明政府对贡期、人数的限制始终是反反复复,难以执行。

明朝对日本入贡的贡期、船数、人数以及贡品数目的限制更具典型。永乐二年(1404年)规定以10年一贡,船限2艘,人限200,违例则以寇论;宣德元年(1426年)因入贡人、船超过限制,又运来的刀剑过多,乃重新规定今后贡船不过3艘,使人不过300,刀不过3000,不许违禁。(16)但这些规定并未见诸实行,如宣德八年(1433年)来贡的船有9艘,人数多至千人,衮刀2把、腰刀3500把;景泰四年(1453年)来贡的船有9艘,人数多至千人,衮刀417把,腰刀9483把。(17)尽管明政府于嘉靖六年(1527年)强调指出,“凡贡非期,及人过百、船过三,多挟兵器皆阻回”(18),并于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采取果断行动,将先期到来的4艘日本贡船600人阻回,迫使他们不得不开出定海,在舟山停泊10个月,至明年贡期到,才准上陆(19),但仍无济于事。到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再次重申规定“日本贡船,每船水夫七十名;三艘共计水夫二百一十名,正副使二员、居坐六员、土管五员、从僧七员、从商不过六十人”(20)时,与日本之间的“朝贡关系”已宣告断绝。

2.规定贡道

明政府为了加强对朝贡使者的控制和管理,还分别规定了各国入贡的贡道,要求朝贡船必须停泊在指定的港口,按规定的路线将贡品运送至京。所谓指定的港口一般也就是设置市舶司的广州、泉州宁波三个地方,至于哪一个国家的贡船停泊在哪一个港口,大概是根据以下三种情况而定:

一是根据航海规律。如日本入贡,一般分派给三道,按定额造船;南海道应贡,在土佐州造船,至秧子坞开洋;山阳道应贡,在周防州造船,至花旭塔开洋;西海道应贡,在丰后州造船,至五岛开洋。而五岛又为三道咽喉,船舶西行可至中国,北行可至朝鲜,从五岛至浙江普陀山仅相隔4000里,当东北风顺时,5昼夜就可到达,即使逆风卸下篷帆,任其荡行,半个月内也可到达。(21)从中国到日本的船舶,一般也是到普陀山停泊,然后横渡东海,直达长崎(22),所以日本贡船一般规定其泊于台州或定海,验明勘合后,把兵器放进仓库,再移至宁波嘉宾堂等候朝廷命令(23)

把贡品从宁波运送到北京的路线是:由安远驿乘船溯甬江而上,经余姚绍兴萧山等地,过钱塘江到杭州,然后由运河经嘉兴、苏州、常州到达镇江,横渡长江,再进入运河,经过扬州、淮安、彭城(今徐州)、沛县、济宁,渡过黄河到达天津,再溯运河到通州登陆,改乘驿丞官提供的车马驿驴前往北京,但往返途中,还需溯长江到达南京。(24)

对琉球贡道的规定也是根据航海规律来进行调整。永乐初置市舶司时,规定琉球贡船泊于泉州港,由设在泉州的市舶司接待,但实际上琉球贡船来时大多由那霸港开航,泊于浙江定海或福建长乐五虎门,然后到福州城南河口,返时亦由福州到长乐,出海后直航那霸港。(25)这样,设在泉州的市舶司就起不了作用,后来只好迁往福州。这种调整虽然主要是根据航海规律,但其中也难免夹杂有乡土之情,如郭造卿所说,明初泉州立市舶司,乃为琉球入贡,“后番舶入贡,多抵福州河口,因朝阳通事三十六姓,其先皆河口人也,故就乎此”(26)。这些“朝阳通事三十六姓”系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由明太祖赐予琉球,以便于往来朝贡,他们“知书者授大夫、长史,以为贡谢之司;习海者授通事、总管,为指南之备”(27)。他们的后裔子孙世袭通使之职,专司来华请封、谢恩、朝贡。(28)由这些人率领的贡船当然是乐于在福州停泊,以享同乡之谊。

从福州运送贡品至北京的路线是:自来远驿起程,乘船溯闽江而上,经延平、建宁到崇安,越过武夷山进入浙江,然后循上述日本贡道直抵北京。(29)

二是按照传统习惯。广州自汉唐以来就一直是东南亚诸国来华停泊的港口,明政府遵循这种传统习惯,仍规定真腊、占城、暹罗、满剌加等国贡道经由广东。(30)当贡舶到广东时,大抵被规定停泊在沿海的“澳”中,即“泊口”,诸如新宁县的广海、望峒;新会县的奇潭;香山县的浪白、蠔镜、十字门;东莞县的鸡栖、屯门、虎头门等澳。(31)还有琼州府的海口,也曾一度作为占城贡船停泊的港口。(32)

由广州运送贡品到北京的路线是:自怀远驿出发,乘船到佛山,溯北江而上,经韶关到南雄,然后越过梅岭,进入江西南安,由水路辗转以抵北京附近运河终点。从南雄至南安这段,因限隔梅岭,舟楫不通,需用民力接运,故明成祖于永乐四年(1406年)下令,进贡方物如值农忙时,暂收贮于南雄,待十一月农闲时再运往南安,遂为定例。(33)

三是从战略上考虑。对有边界接壤的国家,考虑到如贡道太过径直,可能窥探中国虚实,造成今后隐患,故规定其贡道一般由边远地区迂回到北京。如朝鲜贡道由鸭绿江辽阳、广宁,过前屯,然后入山海关,抵达北京,其间迂回四大镇。(34)成化十六年(1480年),朝鲜使者因遭到建州女真的邀劫,请求改贡道,但当时任职方郎中的刘大夏坚决不同意,认为原贡道的规定是“祖宗微意,若自鸭绿江抵前屯、山海,路太径,恐贻他日忧”(35)。对安南贡道的规定是由广西凭祥州入境,经龙州,溯左江到南宁,然后抵北京。(36)

这种规定实际上很难执行,因由海路运送贡物毕竟路途近,且载运量大,可减少许多转运的麻烦,故朝鲜和越南贡使还是经常违背规定,私自由海路而来。如洪武十七年(1384年)朝鲜贡使就因水陆两至而遭到绝贡的惩处(37),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安南亦因遣使由广东入贡而受到谴责(38)。在浙江沿海一带更是经常捕捉到朝鲜贡船,如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六月,浙江定海官兵在普陀山捕获到朝鲜梁孝恨等22人,自供是正月入贡遭风飘流到此。(39)

3.限制贡使的行动和交易

明政府为了确保对海外贸易的绝对控制,防止外国贡使同中国人随便接触,以发生相互勾结或泄漏事件,还实行了限制贡使行动和交易的办法。

明初在北京设有南北两会同馆,以接待朝贡的外国使者。朝贡使者一住进会同馆便失去行动自由,按规定5天放出一次,其他时间不准擅自出入,唯有朝鲜和琉球两国使者例外,任其出外贸易,不在5日之限。但弘治十三年(1500年),因女真贡使饮酒争坐,致伤人命,刑部等衙门遂实行新例,把朝鲜和琉球也一概禁止。(40)后经朝鲜国王一再交涉,到嘉靖十三年(1534年)才准许弛禁。(41)明政府为了有效地限制贡使行动,还于弘治十三年(1500年)立法规定“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与朝贡夷人私通往来,投托买卖及拔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发边卫充军。军职调边卫,通事、伴送人等有犯,系军职者如例,系文职者除名”(42),以此来限制国内军民与外国贡使的接触。

对朝贡使者的交易限制,先是规定赏赐后可在会同馆开市5天,由铺行人等持货入馆(43),两平交易。到弘治十三年(1500年)又规定凡遇开市,令宛平、大兴两县委官选送铺户入馆。这些铺户据说是由江南迁移来的,因成祖迁都北京时,曾徙江南、直隶富民3000户以实京师,令充宛平、大兴两县厢长,由他们专营对外贸易可能是一种抚慰手段。(44)但这种做法因双方欲买卖的货物互不相投,所卖的多数不是贡使所要的东西,故于弘治十四年(1501年)宣告废除,仍旧采用原先的规定。

这5天开市时间,对贡使来说是相当宝贵的,他们往往将它看成对明朝贡贸易中的主要部分。(45)而明政府为了加强限制,也制定了不少有关法律:一是不准会同馆内外四邻军民人等代替贡使收买违禁货物,若犯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二是禁止收买史书及玄黄、紫皂、大花、西番莲缎匹并一应违禁器物。三是开市期间,各铺行人等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应立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贡使久候不得起程者问罪,仍于馆门首枷号一个月;如诱引贡使潜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货各入官,铺行人等,照前枷号;如贡使故意违犯,潜入人家交易者,私货入官,未给赏者,量为递减,通行守边官员,不许将曾经违犯的贡使再护送进京。(46)这种由官府控制监督,由铺行垄断专营的所谓“交易”,很少受到市场规律的调节,贡使出卖的是由官府拣剩的残余物品,货色粗劣,数量有限,而铺行带进去的是一些所谓“不系违禁货物”,品类价格均有限制,因此经常出现所卖非所买的现象。有的贡使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交通馆夫及市人,不待礼部开市之期,预将违禁货物私卖”,结果造成被人赊买,久不还价,贡使延住经年,酗酒、闹事、残杀等弊病层出不穷。(47)

4.颁赐“勘合”

朝贡贸易虽然原则上是规定有朝贡者才许贸易,非朝贡者则不许贸易,但是,仍有不少外商以个人名义要求进献方物(48),甚至冒充使臣入贡(49),故明太祖为辨别真伪,防止假冒,于洪武十六年(1383年)命礼部颁发勘合文册,赐给暹罗、占城、真腊诸国,规定凡中国使者至,必验勘合相同,否则以假冒逮之。(50)这就是明政府对海外朝贡国家颁赐勘合的开始。据《明会典》记载,获得勘合的有暹罗、日本、占城、爪哇、满剌加、真腊、苏禄国东王、西王、峒王、柯支、渤泥、锡兰山、古里、苏门答剌、古麻剌等15国。(51)

所谓“勘合”,据说是一种长80多公分、宽35公分多的纸片,上用朱墨印有“×字×号”骑缝章,一半为勘合,另一半为底簿。(52)每一朝贡国均颁赐勘合200道,底簿4扇。以暹罗为例,礼部把暹字号勘合100道及暹罗字号底簿各1扇存于内府,把罗字号勘合100道及暹字号底簿1扇赐暹罗,把罗字底簿1扇发广东布政司,每逢改元则更新换旧。(53)凡暹罗派到明朝的朝贡船,每艘需带勘合1道,上面填写朝贡使臣及随船人员的姓名、朝贡物品、数量等,由广东布政司核对底簿后,护送到北京,再同礼部保存的勘合及底簿进行核对,鉴定彼此的朱墨字号,而明使派到暹罗时,则需带礼部保存的暹字勘合,同暹罗所保管的勘合底簿进行核对,返国时,须把暹罗赠送的礼物一一填上勘合带回。(54)

颁赐给日本的勘合,同样是本字号勘合100道及日字号底簿1扇,而日字号勘合100道及日本字号底簿各1扇则存于礼部,本字号底簿1扇发福建布政司。(55)首次勘合是永乐二年(1404年)由明使赵居任等带到日本;第二次是宣德八年(1433年)由明使雷春等带去。此后每当改元,即照例送去新勘合和底簿,把未用完的旧勘合和底簿收回。(56)终明之世,共颁赐给日本的勘合有永乐、宣德、景泰、成化、弘治、正德六种。(57)

(二)朝贡的手续与仪式

海外诸国入明朝贡,除了受到上述种种限制外,还必须经过繁琐的朝贡手续和仪式。

当朝贡船到达时,先由“守澳官验实,申海道,闻于抚按衙门,始放入澳”,然后由镇巡及三司长官委派地方官会同市舶司官员检验贡使带来的勘合,比对无误,贡期不违,始迎接进港。据说这种迎接仪式颇为隆重,景泰四年(1453年)入贡的日本使者允澎曾记下当时的情况:当他们的贡船到达普陀山,在莲华洋停泊后,便有彩船100余艘,环绕使船前来迎接,赠给酒、水、食粮等物。进抵沈家门后,又有官员乘画舫50余艘,吹角打鼓前来迎接,接着就有巡检司派来的官船做向导,经由定海进入宁波。到宁波后,由内官把一行人迎到嘉宾馆安歇,并把贡船到达的消息奏报北京;从杭州来的布政司、按察使等,一再为贡使一行人在勤政堂、观光堂设宴,招待茶饭。(58)迎接仪式完后,三司官即会同市舶司称盘贡物,注明文籍,除国王进贡物外,贡使人伴附搭买卖的货物,官给价钞收买,然后遣官陪同贡使运送至京。运送贡物的手续,据洪武二十六年(1383年)规定,贡船到时,由有关部门封识,遣人入奏,待朝廷下命后,才开封起运。这样做,贡使逗留在地方动经数月,耗费极大。至宣德五年(1430年)明宣宗始改为不必待报,即称盘遣官运送,以减少民间的耗费。(59)

使者到京后,先至会同馆,由中书省奏闻,命礼部侍郎于馆中宴劳,然后学习朝见礼节三天,选定朝见日期。所进贡的方物,由会同馆呈报到礼部,礼部主客官即赴馆点验,将表笺移付仪部,方物分出进贡皇上若干,太子若干,开写奏本。第二天早朝时运进内府,或在奉天门,或在奉天殿丹陛,或华盖殿及文华殿前陈设,然后由礼部正官面奏皇帝,表示收纳。(60)

领取赏赉物时,由礼部官具本奏闻,把赐物统一领出,或于奉天门,或于奉天殿丹陛,或于华盖殿,列桌摆好,然后引受赐人朝北站立,分别把赐物置其面前,待受赐人叩头毕,再将赐物授予。如果受赐人多至几十人、几百人,则先把所赐之物,点名分授,待各人列队叩头完后,由礼部出条子让他们到午门倒换勘合,填上所赐物品的种类、数量,翌日再会谢恩。(61)

朝贡使者在京完成进贡手续回还时,由礼部派遣郎中、主事或进士等官伴送,到市舶司设宴款待,并负责措置沿途饮食供应等事。如琉球国贡使伴送至福建市舶司来远驿安歇,照来时设宴招待完后,由市舶司派通事查明贡使离驿日期及有关事项,呈报布政司,然后由布政司委官一员会同市舶司通事、官吏各一员,将贡使逐一搜检上船,护送至长乐梅花千户所,开洋回国。(62)这样,一次朝贡的仪式和手续遂告结束。

在完成朝贡手续的过程中,明朝政府付出了相当大的耗费。凡朝贡使者进京,沿途来回的车、船、食宿均由官府供给,据《日本一鉴》记载:“入朝者沿途往还,给支廪粮之外,每人肉半斤,酒半瓶……若至会同馆,该光禄寺支送常例,下程每人日肉半斤,酒半瓶,米一升,蔬菜厨料;若奉钦赐下程,五日一送,每十人羊、鹅、鸡各一只,酒二十六瓶,米五斗,面十二斤八两,果子一斗,烧饼二十个,糖饼二十个,蔬菜厨料。”(63)同时,还分别赐予棉被、寒衣及道里费,如洪武二十年(1387年)十一月,赐予占城贡使一行,各人棉被及寒衣一袭,回到广东,又每人赐钞20锭为道里费,军士减半(64);日本贡使在《允澎入唐记》中也记载,当他们在宁波将解缆启程回国时,还由“市舶司给海上三十日大米,人各六斗”。当时允澎一行入贡人员多达1000余名,供给的粮食总量估计应在600石以上。(65)

(三)朝贡物与赏赉品

海外诸国朝贡的方物,据《明会典》所载,大致可分为如下七大类:

一、香料:胡椒、苏木、乌木、黄花木、降真香、水香、速香、丁香、檀香、黄熟香、薰衣香、沉香、安息香、乳香、奇南香、龙涎香、黄蜡、龙脑、米脑、脑油、蔷薇水、苏合油等。

二、海外奇珍:玛瑙、水晶、象牙、犀角、孔雀翎、宝石、翠毛、龟筒、珊瑚、鹤顶、玳瑁、珍珠等。

三、珍禽异兽:孔雀、火鸡、鹦鹉、倒挂鸟、莺哥、象、六足龟、犀、白鹿、红猴、黑熊、白獭、白麂、黄黑虎、黑猿、麒麟等。

四、手工业制品:金银器皿、涂金装采屏风、洒金厨子、洒金文台、洒金手箱、描金粉匣、角盥、贴金扇、金系腰、金绦环、锁服、白绵紬、各色苎布、龙文廉席、细花席、皮剔布、竹布、红丝花手巾、西洋布、番花手巾、琉璃瓶等。

五、手工业原料:琉黄、牛皮、红铜、锡、磨刀石、豌石、番红土、西洋铁、石青、回回青等。

六、军用品:马、盔、铠、剑、腰刀、枪、弓、马鞍等。

七、药材:人参、阿魏、紫梗、藤黄、没药、肉豆蔻、大枫子、丁皮、血竭、荜澄茄、芦荟、闷虫药、紫胶等。

以上贡物以香料的数量为最大,如洪武十五年(1382年)爪哇的贡物中,有胡椒75000斤(66);洪武二十年(1387年)真腊的贡物中,有香料60000斤;暹罗有胡椒10000斤、苏木100000斤。(67)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朝廷对香料的需求量极大,仅太岳、太和山宫观所用的降真诸香,每三年需7000斤(68);太医院一次需香料5170斤(69);正统初年,内府供用库岁用香蜡计30000斤,弘治元年(1488年)增至85000斤,至弘治十六年(1503年)再增至110000斤,后又添买90000余斤。(70)二是两地差价过于悬殊,如胡椒在苏门答刺每100斤值银1两,在柯枝值银l两2钱5分(71),但明朝以“赏赐宜厚”为原则,洪武末年,每100斤给银20两,差价在一二十倍之间(72);正因为如此,故海外诸国为重利所诱,纷纷以香料作为贡物,输入中国。然而,大量贡物的输入,经常使明政府出现香料过剩,不得不作为赏赐品或以俸禄的形式分配给文武官员。在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明仁宗即位时,就以钞币、胡椒、苏木遍赐京师文武百官及军民人等(73),而自永乐二十年(1422年)至二十二年(1424年),文武官员的俸钞已俱折支胡椒、苏木(74),规定“春夏折钞,秋冬则苏木、胡椒,五品以上折支十之七,以下则十之六”(75)。这种现象大概维持到成化七年(1471年),因京库椒、木不足才告停止。(76)

另一种数量比较大的贡物是日本刀。据说日本刀甚锋利,“光芒炫目,犀利逼人,切玉若泥,吹芒断毛发,久若发硎,不折不缺”(77),“共精者能卷之使圆,盖百炼而绕指也”,在中国的销售量还是比较大的(78);但更主要的是一把刀在日本仅值800文至1000文,而明朝给价却高达5000文(79),其差价在5倍以上,故日本以朝贡为名,将刀剑大量输入中国。据记载,在宣德八年(1433年)入贡时,刀一项仅3052把,到景泰四年(1453年)却增加到9900把(80),而成化二十年(1484年)竟达到38610把。(81)有人估计,日本前后11次勘合船所输入的刀,总额恐怕不下20万把。(82)

贡物中还包含有珍禽异兽。明朝统治者如同中国其他封建君王一样,经常以珍禽异兽的出现来象征“太平之瑞”,如永乐十三年(1415年)因榜葛刺和麻林分别来献麒麟(长颈鹿),当时任祭酒兼翰林院侍讲的胡俨即献《麒麟赋》以赞颂说:“夫麒麟四灵之首,百兽之先,乃国之上瑞,旷千百载不一见。今不逾年而再见,此诚皇上至仁之所感召,为万世圣子神孙仁厚之嘉征也。”(83)海外诸国为了迎合明朝统治者的心理需要,借以攫取厚利(84),纷纷把珍禽异兽输入朝贡。

另外,还有一种奇特的贡品——奴隶。如洪武十一年(1378年)彭亨贡番奴6人;洪武十四年(1381年)爪哇贡黑奴300人;洪武十六年(1383年)安南进阉竖25人(85);等等。有人认为,这些“番奴”、“黑奴”和“阉竖”在当时还不能算为商品,只是与土产性质相类似的馈品,表现了奴隶制度的残余。(86)

至于赏赉品,主要有各种丝绸、棉布、瓷器、铁器、铜钱、麝香、书籍等。其中尤以各种丝绸、棉布数量最大。如永乐九年(1411年)给满刺加国王拜里迷苏刺的赐品中就有锦绮纱罗300匹、绢1000匹、浑金文绮2匹,给王妃的有锦绮纱罗绢60匹,织金文绮纱罗衣4袭;永乐十五年(1417年)给苏禄国东、西、峒王的赐品中分别有罗绵文绮200匹、绢300匹;给朝鲜国王的有文绮表里200匹、纱罗绒锦5000匹。(87)

赏赉品中值得提起的还有铜钱。当时明朝的铜钱在海外诸国已得到普遍使用,不仅日本和琉球,南洋的爪哇、三佛齐、南渤里,以至锡兰均通用中国的铜钱。这些铜钱有的是通过明朝的船舶运出去的;有的是由朝廷直接赏赐给朝贡使者带回国的。获得这种赏赐数量最大的还是日本。如永乐三年(1405年)给日本国王源道义的赐品中,有铜钱150万;翌午又给1500万,给王妃500万。(88)因当时日本室町幕府本身不铸钱,即使有铸,也由于铜质恶劣,铸术幼稚,而经常出观破钱、缺钱和烧钱,所以在交易时,人们还是喜欢使用永乐钱,称为“良钱”。(89)随着日本国内商业的发展,对铜钱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因此,幕府不得不支持各大名或商人从事海外贸易,以进贡为名,来换取中国的铜钱,有时甚至迫不及待地公然请求赐予。如成化四年(1468年)入贡的日本使者带来的国书称:“书籍、铜钱,仰之上国,其来久矣。今求二物,伏希奏达,以满所欲,书目见于左方。永乐间多给铜钱,近无此举,故公库索然,何以利民?钦待周急。”(90)由此可见,当时赏赐的铜钱对日本经济所起的作用是比较重要的,故日本学者藤家礼之助认为:“简直可以说,没有它(铜钱)就难以指望我国经济的顺利发展。”(91)木宫泰彦也认为:“这笔钱币,对于日本国内钱币的流通,当然发生了很大影响,在日本货币史和经济史上是特别值得注意的。”(92)

(四)朝贡贸易的实质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明政府实行朝贡贸易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海禁的顺利实行,把海外贸易置于官方的严格控制之上。在明代前期,朝贡贸易实际上已经成为海外贸易的唯一合法形式,其实质是明朝统治者以接受各国对“上国”的“贡品”并给予“赉赐”的方式向朝贡国家购买“贡品”,“这种贡品实际是一种变态商品”(93)。对于朝贡贸易的看法,有人认为是“政治重于经济”(94),是“出的多,进的少,根本不计价值”(95)。这大概是由于对朝贡贸易缺乏全面了解而产生的偏见,很难想象,一种仅从政治上优先考虑而不计价值的制度竟然可以维持长达200年之久。

其实,只要我们细心观察一下就可以发现,当时海外诸国的朝贡物品系由三个部分组成,即进贡方物、国王附进物和使臣自进、附进物。对于进贡方物来说,虽然明朝统治者考虑政治因素比较多,在赏赐物上的亏损比较大,但这一部分进贡方物的数量在朝贡物品中占比重很小。据明人张瀚认为,明政府对进贡方物的赏赐,即使是“厚往薄来”,亦仅占朝贡物品中的极少部分,“所费不足当互市之万一”(96)。而朝贡国的国王附进物和使臣自进、附进物的情况就远非如此,它们在朝贡物品中占绝大多数,据《明鉴》指出,往往超过进贡方物的数十倍。(97)就以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日本的贡物来说,其中日本国王朝贡的刀是3610把,而各大名、寺社附搭的刀却达35000余把,超过朝贡数近10倍,若按原来自附贡刀每把酬价铜钱1800文计算,共值铜钱7000多万文。(98)我们再分别看看宣德八年(1433年)和景泰四年(1453年)日本的贡品数,在国王的附进物和使臣的自进、附进物中,宣德八年有硫磺22000斤、苏木10600斤、生红铜4300斤,衮刀2把、腰刀3050把;景泰四年有硫磺364400斤,苏木106000斤,生红铜102000多斤、衮刀417把、腰刀9483把,其余纸扇盒之类均比宣德八年增加数十倍(99),由此可见附进物数量之巨。

明政府对这些附进物是采取“官给钞买”的办法,且不说从中抽分一半,单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就可攫取高额利润,如宣德八年(1433年)日本入贡时附带的苏木每斤定价钞1贯。(100)而同时明政府支付给京师文武官员充作俸禄的规定是,苏木每斤准钞50贯(101)。这样一进一出,单苏木一项就可获利50倍。另外,明政府对这些附进物的定价是依照输入数量的多少来决定高低的,如上面所说的景泰四年(1453年)日本进贡时随带的附进物数量超过宣德八年(1433年)进贡时的数十倍,明政府即把定价大大地压低下来,若按宣德八年的定价付值,除折绢布外,需铜钱217732贯100文,按时值折银合217732两多,但实际上仅付折钞绢229匹、折钞布459匹、铜钱50118贯,相当于原价的1/10,后经日本使臣允澎多次交涉,不得不再加上钱10000贯、绢500匹、布1000匹。(102)可见明政府从这些附进物的交易中,获利是相当优厚的。正因为如此,明政府为了获取巨利,不择手段地把朝贡贸易严格地置于官府的控制之下,一再强调“船至福建、广东等处,所在布政司随即会同都司、按察司官,检视物货,封img114完密听候”(103),并立法规定:“贡船未曾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者,比照私自下海收买番货至十斤以上事例,边卫充军。”(104)

这种附进物的贸易,从海外朝贡国家的角度来说,他们也一样是获利巨大。我们仍以上述日本朝贡例来说,因当时丝价在中国1斤约为1两银(当时在日本,白银1两仅值中国铜钱250文),可是在日本卖是5贯(105),即5两银(或1250文铜钱),若按在日本1两银合250文计算,其差价为4倍。又如铜钱本身在中国七八百文可换1两白银,在日本1两白银仅换250文,差价为3倍多(106),刀一把在日本值铜钱800文至1000文,明朝给价5000文,差价为5倍多。(107)故同样是景泰四年(1453年)这一批附进物,据《大乘院日记》记载,总价值在日本约为2000贯或2500贯,而明政府给价为3000万文,获利达11倍之巨。(108)另外,日本贡使还可以从附搭的贡刀中每把抽5分,仅成化二十年(1484年)一次朝贡,日本正副使四人就可从刀这一项中抽得1900余两银。(109)这种情况说明,在朝贡贸易中的附进物贸易本身就是一种国与国之间的长途贩运贸易,它具有不等价交换、贱买贵卖的特点,朝贡国既可把海外奇珍当做奢侈品运到中国来,又可把中国的一般商品运回本国而转化为奢侈品,因此不管是明政府或者是海外朝贡国,均可从中获得高额利润。正因为具有如此重要的经济利益,故明政府不惜“利用国家权力,也就是利用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110),对海外贸易实行控制和垄断,极力鼓励海外诸国入明朝贡,以求海外物品大量输入,而从中压低价格以攫取更加优厚的利润,这就是朝贡贸易得以长期维持的根本原因所在。

当然,明政府实行朝贡贸易还有另一种目的,那就是维护自身的专制统治,一方面以海外诸国的频繁入贡来造成一种“万国来朝”、“四夷咸服”的太平假象,以迷惑国内人民,另一方面以朝贡作为一种“羁縻”手段,以控制海外诸国,消除“衅隙”,防止侵扰边境的战争。明太祖在位期间,曾多次对海外诸国的入侵及其他越轨行为以“却贡”或扣留使者来进行惩处,迫其就范。

综上所述,明代海外朝贡贸易是伴随海禁而来的一种海外贸易制度,在“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有互市”的原则下,明政府为了加强对朝贡贸易的控制和垄断,不能不对海外朝贡国家实行种种限制。这种贸易的实质是明朝统治者以“赉赐”的方式向朝贡国家购买“贡品”。这些“贡品”一般由进贡方物、国王附进物和使臣自进、附进物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占绝大多数的附进物贸易实际是国与国之间的贩运贸易,它具有贱买贵卖、不等价交换的特点,无论是明政府或者是朝贡国均可从中攫取高额利润,这就是朝贡贸易得以长期维持的根本原因所在。然而,朝贡贸易并不适应国内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它的产生对明朝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没有起到什么积极作用,反而带来了不少弊端,使明政府在贸易中出现逆差,在财政上造成亏损,丝绸、铜钱、白银等大量外流。这种种弊端的存在,使明政府在朝贡贸易的执行中不得不采取既鼓励又限制的双重手法,而当这种矛盾做法发展到无法继续维持时,势必使朝贡贸易制度导向自身的否定。

(五)朝贡贸易的衰落

明代前期所实行的朝贡贸易制度通过郑和下西洋达到鼎盛后,逐步走向衰落。其衰落程度在成、弘年间已明显地表现出来,据记载,自弘治元年(l488年)至弘治六年(1493年),海外诸国由广东入贡者仅占城、暹罗各一次,而在广东沿海私通海外船舶者却络绎不绝。这种情况的出现,除了朝贡贸易自身所存在的各种弊端外,亦由某些客观因素所造成,现分别叙述如下:

1.朝贡贸易的弊端

朝贡贸易的产生并不是国内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而是明朝政府为控制海外贸易而实行的一种制度,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没有起到什么积极作用,反而带来了不少弊端。

首先,明朝统治者为了保证对朝贡贸易的控制和垄断,规定凡贡舶到达后,三司官即会同市舶司把贡物称点盘明、注文籍,遣官同使人运送至京。在运送的过程中不知耗费了多少民力财力。礼科给事中黄骥在奏疏中曾明确地指出:“……贡无虚日,沿路军民递送一里,不下三四十人,埃侯于官,累月经时,防废农务,莫斯为甚。比其使回,悉以所及贸易货物以归,沿路有司出车载运,多者百余辆,男丁不足,役及妇女,所至之处,势如风火,叱辱驿官,鞭挞民夫,官民以为朝廷方招怀远人,无敢与其为,骚扰不可胜言。”(111)更有甚者,这些使者以“朝贡”为名,上岸后一切供给皆出于所在地居民,而使者留在那里动经数月,其耗费亦很浩大。(112)当时几乎已达到了贡使所经,鸡犬不宁、民不聊生的地步。不少明朝官员亦认为,“连年四方蛮夷朝贡之使,相望于道,实罢中国”(113);“朝贡频数,供亿浩繁,劳敝中国”(114)。似此劳民伤财的交易,岂有不衰落之理。

其次,这种朝贡贸易不讲经济效益,很少受市场规律的调节,经常出现供求失调,在赏赐过程中讨价还价,争论不休。海外诸国入明朝贡,大抵为图厚利而来,不管你需要与否,只要有利可图,则大批载运进来。如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日本进贡的刀竟达38610把,较之宣德年间进贡的3000把多了十几倍,而按明政府规定民间不得私有兵器,这么多的刀明朝如何使用得了,最后不得不以每把比宣德旧例少2/3的价钱才全部买了下来。(115)

第三,海外诸国通过朝贡贸易输进来的物品大多是珍宝珠玉等奢侈品,它们普遍具有物轻价贵的特点,“一美珠而偿银数百,一宝石而累价巨千”(116)。即使是狮子、驼马等异兽,输进来后除了道路上的耗费外,到京尚需银千余两。(117)如此巨大的糜费必然给明朝的财政造成极大的亏损,丝绸、铜钱、白银等大量外流。其实,严格说来,在明代前期的朝贡贸易中,明政府是处于逆差的地位,每年作为赉赐用的丝绸、铜钱经常入不敷出,如成化六年(1476年)工部奏称:“四夷朝贡人数日增,岁造衣币赏赉不敷”(118);甚至连贮存的金银亦耗费殆尽,据成化九年(1473年)内承运库太监林img115奏称,“本库自永乐年间至今收贮各项金七十二万七千四百余两,银二千七十六万四百余两、累因赏赐,金尽无余,唯余银二百四十万四千九百余两”(119)。于是,不少明朝官员均上疏反对这种贸易,指出:“陛下奈何以有用之财易无用之兽,以小民所出之脂膏而唤此番夷之口”(120),“以小民之膏血供无穷之麋费,果何益之有哉”(121)。这些说明,朝贡贸易不仅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没有什么益处,相反却导致统治阶级越来越腐化堕落,使阶级矛盾越来越尖锐。

第三,有些贡使更是贪得无厌,“虽倾府库之贮亦难满其谷壑之欲”。如成化五年(1469年),随日本贡使清启来朝的3号船土官玄树等人,在其1号、2号船俱已回还后,则奏称“海上遭风,丧失方物,乞如数给价回国,庶王不见其罪”。礼部对此死赖要钱的做法极其气愤,认为无物不能给赏。但明宪宗看在其国王面上,只好特赐给绢100匹、彩缎10表里,而玄树仍不知足,尚乞赐铜钱5000贯,最后只好再给铜钱500贯才勉强将其打发走。(122)

总之,由明政府控制的海外朝贡贸易所造成的弊端是多方面的,它给明代前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少危害,而这些危害就是促使朝贡贸易不能持久延续从而走向衰落的内在原因。

2.匠籍制度的瓦解

我国古代的官手工业是在封建中央集权制度下,为满足皇室的生活需要。为巩固中央政权而建立起来的。同时,为了保证所必需的劳动力,特别是技艺较高的熟练劳动力,还设立了匠籍制度,在籍匠户不准转业,定期执行徭役性的劳动。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基于徭役形式的匠籍制度实际上已趋于瓦解。

匠籍制度的瓦解,对于明政府实行的朝贡贸易制无疑是一大打击。众所周知,朝贡贸易中的赏赉品大多是官手工业的产品,就以在赏赉品中占绝大多数的丝织品来说,它主要是来自各地方织染局,而各地方织染局的供役工匠正是通过匠籍制度强制征发而来,并以不同的劳役形式编入织染局。(123)

随着匠籍制度的逐渐瓦解,各地方织染局的额造任务年年不能完成,且拖欠缎匹数目过大(几乎占应交纳数的4/5),产品质量粗劣不堪,以赏赉为主的朝贡贸易亦就越来越难以维持。这从日本后来几次朝贡的情况就可看出。弘治九年(1496年),日本贡使一行将离京返国时,据说因缺乏搬运工,无法搬运领到的铜钱,沿途亦缺乏食物供应,只好以高价购买;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日本最后一次朝贡,其贡使未得到衣服供应,后经正使策彦周良等一再向礼部交涉,始勉强供给100套,尚缺少500套未能供给。(124)种种迹象表明,持续近200年的海外朝贡贸易至此已是接近尾声。

3.准许非朝贡船入口贸易(www.xing528.com)

正德四年(1509年),广州开始准许非朝贡船入口贸易。准许非朝贡船入口贸易,其实已从根本上否定了“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125)的朝贡贸易原则,它不仅加速了朝贡贸易的衰落,而且助长了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

准许非朝贡船入口贸易,实际上意味着广州的朝贡贸易已名存实亡,而沿海一带的走私贸易却日趋发展,那些到广州贸易的海外商船,为逃避抽分,省却陆运,由福建人导引改泊海沧、月港,由浙江人导引改泊双屿,每年夏季而来,望冬而去,肆无忌惮地进行走私贸易(126),其中尤以葡萄牙、彭亨诸国为猖獗,“入港则佯言贸易,登岸则杀掳男妇,驱逐则公行拒敌,出洋则劫掠商财”(127)。到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巡视海道都御史朱纨捣毁双屿港时,仅在外洋往来的走私船舶就达1290余艘(128),可见当时走私贸易之盛。在这些走私贸易的冲击下,朝贡贸易势必要走向衰落。

此外,西方殖民者东来以及中日关系的恶化,也是朝贡贸易走向衰落的重要原因。

到嘉靖末年,倭患基本平定后,为防止再次出现“乘风揭竿,扬帆海外,勾连入寇”(129)的现象,维持抵御倭患的庞大军费开支,明政府不得不改弦易辙,在福建巡抚涂泽民的提议下,于隆庆元年(1567年)在福建漳州海澄月港部分开放海禁,准许私人出海贸易,从此结束了明代前期维持近200年的朝贡贸易,使明代后期私人海外贸易得以迅速发展。

二 明代后期的私人海外贸易

(一)明代前期的走私贸易(130)

在明政府厉行海禁期间,大凡一切违禁出海的私人海外贸易船均属走私贸易之列。明政府虽然制定出不少海禁律法,却不能完全切断这种私人贸易,犯禁出海的走私贸易船仍多不胜数,大有愈禁愈盛之势,甚至出现了“片板不许下海,艨艟巨艦反蔽江而来;寸货不许入番,子女玉帛恒满载而去”的反常现象。(131)这种现象的出现与东南沿海一带的地理条件以及海外贸易的巨额利润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东南沿海一带,福建的地理特点是多山少田,“民本艰食,自非肩挑步担,逾山度岭,则虽斗石之储亦不可得。福兴漳泉四郡皆滨于海,海船运米可以仰给,在南则资于广,而惠潮之米为多,在北则资于浙,而温州之米为多”(132)。在正常情况下,由两省向福建贩米均可获利3倍,因此,每年运米之船少则几十艘,多则二三百艘不等,这样做不仅福建人方便,而且广东、浙江人亦可得大利,但是,当海禁严急时,两省商船不通,米价随之昂贵,人民难以存活。另外,在福建本省,从漳泉运货到省城,由海路运者每100斤脚价仅银3分,而由陆路运,却价增20倍,觅利甚难,正因为肩挑度岭无从发卖之故,是以所产鱼盐反而比浙江更贱。(133)在如此种种情况下,沿海之民无所得食,无以为生,只好冒禁出洋市贩。综观明代前期,从事海外走私贸易最为严重者应数闽省福、兴、漳、泉四郡,如在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十二月至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三月的两年多里,到日本从事走私贸易而为风漂到朝鲜,并被解送回国的福建人就达1000人以上(134),其中仅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十二月一次被解送回国的漳州人李王乞等就有39人(135);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二月一次被解送回国的福清人冯淑等则多至341人(136)

除了地理条件外,海外贸易的巨额利润也是走私贸易猖獗的另一原因。明代前期这种海外贸易系属域外长途贩运贸易,其利润之巨颇为惊人,即所谓“其去也,以一倍而博百倍之息;其来也,又以一倍而博百倍之息”(137)。在山东沿海,据走私贸易者自述,每放一艘走私贸易船出洋,一年可得船金二三千两,且当船舶返航进港后,船户尚可坐分船货的一半(138);在浙江以西,“造海船,市丝枲之利于诸岛,子母大约数倍”(139);在广州望县,因“南走澳门,至东西二洋,倏忽千万里,以中国珍丽之物相贸易,获大赢利”,故本地农民为利所诱,纷纷放弃“力苦利微”的农耕,而随船出海干起走私贸易。(140)正是这巨额的十倍之利,才驱使人们“舍死趋之如鹜”(141),虽海禁律法严峻,但“小民宁杀其身,而通番之念愈炽也”(142)

这种愈禁愈盛的走私贸易,在明代前期主要表现有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出远洋,直接到日本、朝鲜、琉球及东南亚各国从事长途贩运贸易。这些民间商人,人数较多,因需长途跋涉,历经惊涛骇浪之险,故经常是几十艘船结队同行。如正统九年(1444年),有广东潮州府滨海居民纠集邻郡55人一起载货出洋,到爪哇进行走私贸易(143);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有福建漳州人陈贵等7人连年率领26艘船载运货物到琉球贸易,同时到达琉球的还有广东潮阳的海船21艘,仅在这21艘船上服务的船工就有1300名之多。(144)这些走私商人在组织货物及纠集船队时,为逃避官府的稽查,一般采取灵活机动的做法,不集中在同一地方行动。如纠集外省商人到福建者,见本处海禁严厉,则在广东的高、潮等处造船,在浙江的宁、绍等处购置货物,集中出洋;而在浙江和广东纠集的商人,则在福建的漳、泉等处造船,购置货物,然后集中出洋(145)

第二种是沿海守御官军执法犯法,私遣人或役使军士,利用所督的海船到国外从事走私贸易,以图私利。这种类型在明代前期似乎较为常见。如早在洪武四年(1317年)就有福建兴化卫指挥李兴、李春私遣人出海行贾(146);在宣德九年(1428年),又有漳州卫指挥覃庸等私到国外贸易,甚至连巡海都指挥张翥,都司都指挥金瑛、署都指挥佥事陶旺及左布政使周光敬等人均接受其走私货物的贿赂(147);在正统三年(1438年),浙江备倭都指挥朱兴亦役使军士越境贸易(148);正统五年(1440年),福建永宁卫指挥佥事高璹尝利用所督的海船出海贸易,致使军士溺水死亡(149)

第三种是奉命出使外国的官员乘机载运私货或挟带商人到国外进行走私贸易,这种情况在明政府看来,似乎不属犯禁严惩之列。如景泰四年(1453年),给事中潘本愚等人奉使到占城回还,在船中搜出下番官军镇抚罗福等240人带回的象牙梳坯、乌木、锡、蜡等走私货物共1933斤,按海禁律法须没收入官,但朝廷却敕命广东三司照数还给各人(150);成化十年(1474年),工科右给事中陈峻等人出使占城,随船装载大量私货及挟带私商多人,到达占城新州港口后,因安南入侵其地而拒不容进,陈峻等人只好假借遭风为由,把船开到满剌加进行贸易(151);成化十七年(1481年),行人司右司副张瑾与给事中冯义一同奉命带敕印封占城国王孤斋亚麻勿庵为王,随船亦挟带大量私货,到达广东时获悉斋亚麻勿庵已死,但他们不愿失此走私良机,即匆匆开船到占城,把敕印赐给伪王提婆苔后,又航至满剌加将货物售完再回国,结果冯义在航程中病故,张瑾被礼部劾为“专擅封王”,下锦衣卫狱鞫治(152)

第四种是在沿海一带进行走私贸易。这些走私商人或者把出口货物直接运到广东进行交易,如浙江商人窃买丝绵、水银、生铜、药材等一切出口货物,船运到广东贩卖,然后再购买广东货物运回浙江,美其名曰“走广”(153);或者把外国商船引至沿海各走私港口,然后进行交易,当南风汛时把外国商船引由广东而上,到达漳、泉沿海,甚至蔓延至兴、福一带,而北风汛时则把外船引由浙江而下,到达福、宁沿海,蔓延至兴、泉一带。他们为避开官兵的剿捕,经常漂泊不定,攻东则窜西,攻南则遁北,急则分航外洋,缓则合img116内港(154),巡海官军无之奈何。

在沿海,这种类型的走私贸易港为数众多。在广东主要有南澳,它位于闽、广交界之处,为走私贸易船上下必经之地。每当三、四月东南风盛时,广东的走私船即纠集开航,从南澳入闽,纵横洋面,由外浯屿而上,入浙江进行贸易,八、九月西北风起时,则卷帆顺流而下,由南澳入广东。而当福建海禁严时则奔广东,反之,广东严时则奔福建,正因为如此,故南澳一镇历来被称为“天南第一重地”,为闽、粤两省的门户。(155)有明一代,南澳也是防海官军与海寇商人必争之地,嘉靖时的山寇吴平、许朝光,隆万时的海寇曾一本、林道乾等均曾聚众于此为据点,而潮州府在嘉靖中为断绝走私贸易,亦曾用木石填塞澳口,但不久又为善泅水的日本人捞起木石,澳口复通。直至万历初始由同知罗拱辰派参将一员统兵驻扎,分别在深水澳、云盖寺、龙眼沙筑城三座,互相联络,立墩台瞭望,垦田四、五万亩,召军民给牛耕种,遂把南澳变成海防重镇。(156)

在浙江的主要走私贸易港是定海的双屿,它悬居海洋之中,离定海县60余里,其地势东西两山对峙,南北俱有水口相通,又有小山如门障蔽,中间空阔20余里,乃一海洋天险。在海禁严厉时,浙江走私贸易商往往诱引外国商船到此贸易,而当地百姓亦以“一叶之艇,送一瓜,运一罇率得厚利。驯致三尺童子,亦知双屿之为衣食父母,远近同风”(157),海寇李光头、许栋等曾在此地盘踞9年,营房、战舰无所不具。(158)到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朱纨填塞该港时,曾见东洋中有一条宽平古路,因走私商人往来频繁,竟至40余日,寸草不生;而据海上瞭望军士报道,在外洋往来的走私贸易船多达1290余艘(159),由此可见当时双屿港走私贸易之盛。

在福建的主要走私贸易港是漳州诏安的走马溪,此地为外国商船由粤趋闽的始发之处,亦是走私贸易的交接之所(160),港内有东澳,为海口藏风之处,凡海寇船往来均泊于此,故俗称为“贼澳”。嘉靖年间,给事中杜汝祯,参政曹亨、副使方任等人进港巡视,于石上镌刻“天视海防”四个大字(161),以示此地为一海防重地。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朱纨曾在此大破葡萄牙的走私贸易商,擒获海寇头目李光头等96人,并就地便宜斩首。(162)

这些走私贸易港由于地处航海要冲,地势险要,洪武初年为巩固海防,往往将岛民内迁,废为荒岛,故在海禁严厉期间,很自然就成为走私贸易船的麇集场所,在港内的交易井井有条,“乃搭棚于地,铺板而陈所置之货,甚为清雅”(163),俨然与合法贸易一般无二。同时,亦由于这些港口地处偏僻,俗如化外,统治阶级鞭长莫及,故海寇商人集团往往以此为基地,出没沿海一带,经营其“亦商亦盗”式的走私贸易。(164)

(二)海澄月港的开禁(165)

隆庆元年(1567年),经福建巡抚都御史涂泽民的奏请,明朝政府同意在海澄月港部分开放海禁,准许私人申请文引,缴纳饷税出海贸易。这次开禁之所以称为“部分”,是因为对日本的贸易仍属严禁之列,且只准中国商船到海外贸易,而不准海外诸国商船来华贸易。

明政府之所以选择在这个时候开放海禁,其目的首先是缓解因海禁而造成的统治危机。众所周知,福建的地理特点是多山少田,“民本艰食,自非肩挑步担,逾山度岭,则虽斗石之储亦不可得。福兴漳泉四郡皆滨于海,海船运米可以仰给,在南则资于广,而惠潮之米为多,在北则资于浙,而温州之米为多”(166)。在正常情况下,由广东、浙江达到“有禁然不绝其贸易之路者,要以弭其穷蹙易乱之心”的目的。

明朝政府开放海禁的另一目的是征收饷税,借以维持沿海设防的军费开支。明朝政府为抵御沿海倭患的军事耗费异常浩大,计山东、浙、直、闽、广备倭兵饷,每年不下200万。这样的军费开支,对于当时财政已处于崩溃边缘的明朝政府来说,的确难以负担,于是,有的官员就提出开放海禁,得海上之税以济海上年例之用,这样一举两得,战守有赖,公私不困;有的则建议以广东市舶司对外国船实行抽分为例,开放海禁征收饷税,年可得银数万两,以充军国之用。在这种情况下,明朝统治者只好同意在海澄月港部分开放海禁,每年征收舶饷2万多两,以充闽中兵饷。

那么,当时为什么要在月港开禁而不在其他地方呢?其实,月港本身的港口优势很微弱,它既无直接的出海口,又非深水良港,海外贸易船由此出海需数条小船牵引始能行,一潮至圭屿,一潮半至厦门。这样一个次等港口,在唐宋时仅是海滨一大聚落,至明代后期能崛起成为重要的对外贸易港,大抵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月港一带猖獗的走私活动。月港因“僻处海隅,俗如化外”,统治者鞭长莫及,早在成、弘之际就成为海外走私贸易商麇集的地方,至正德年间,虽说在广州准许非朝贡的外国商船入口贸易,但有些外商“欲避抽税,省陆运”,又纷纷由福建人导引来月港进行走私贸易,于是月港遂发展成为中外走私贸易的汇集地,而从事走私贸易的闽人,也一般是从月港出洋。故至明朝政府决定部分开放海禁时,只能因势利导,沿袭闽人到海外贸易皆由此出洋的习惯,以免再受其扰,可保持“境内永清”。

二是月港特殊的地理位置。月港为一内河港口,其出海口在厦门,一般海外贸易船从月港出航,需沿南港顺流往东,经过海门岛,航至九龙江口的圭屿,然后再经厦门岛出外海。因此,月港的管理官员仅需在厦门设立验船处,则可对进出口商船实行监督,以免出现隐匿宝货、偷漏饷税等现象。且当厦门出现倭患或海寇掠夺的警报时,停泊在月港的商船可来得及转移或采取防范措施。这在当时走私严重、倭患猖獗的形势下,是作为私人海外贸易港必备的重要条件。另外,月港地处海隅,距离省城甚远,非市舶司所在地,海外贡舶一般不由此入口,不至于发生扰乱事件。

海澄月港部分开禁后,明代私人海外贸易随即迅速地发展起来。

(三)海外贸易的船舶与海外贸易的地点(167)

当时由月港出洋的商船,据推官萧基所述:“大者,广可三丈五、六尺,长十余丈;小者,广二丈,长约七、八丈”,“多以百计,少亦不下六、七十只,列艘云集,且高且深”(168)。这些海外贸易船的构造,一般均比较考究,就以广东船来说,有底双重,全以厚三四尺的铁力木为之,锢以沥青、石脑油、泥油;篷以椰索,碇以铁力木,因怕海水腐蚀,皆不使用铁件。船上有云桅3根,即植桅1根,风桅2根,植桅长者十四五丈,或二三接,中皆横一杆,上有望斗,容40余人;每船有罗经3个,一个置神楼,一个置船尾,一个置半桅之间,需三针相对,始敢行海。这种船大者可容乘客1000余人,中者亦可乘数百人。(169)崇祯十五年(1642年),海瑞的孙子海述祖曾用千金家产造一大海船到海外贸易,“其舶首尾长二十八丈,以象宿、房分六十四口以象卦,篷长二十四叶以象气,桅高二十五丈,曰擎天柱,上为二斗,以象日月,治之三年乃成”(170)。由此可见当时广东海船制作之不易。

福建海船的构造也是一样考究,我们可以嘉靖十三年(1534年)奉命出使琉球的给事中陈侃在福州造的一艘船为例。这艘船造价计2500多两,自嘉靖十二年(1533年)七月二日动工,至翌年三月完工,其间用了8个月时间。全船长15丈,宽2丈6尺,深1丈3尺,分为23舱,前后竖立桅杆5根,最大一根长7丈2尺,粗径6尺5寸,其余渐次减短,船后建一两层的黄屋,上层置诏敕,下层供天妃。船上的器具:舵有4副(用1副,3副备用),橹有36根,大铁锚4枚,约重5000斤,大棕绳8条,每条粗1尺多,长100丈,有备用小船2艘,储水柜14个等等。(171)这些可粗略反映当时海船建造的一般情况。

这些海外贸易船不仅载运大量货物,而且还搭乘不少客商,即所谓“每舶舶主为政,诸商人附之,如蚁封卫长,合并徙巢”,船上的人员配备有“亚此,则财副一人,爰司掌记;又总管一人,统理舟中事,代舶主传呼;其司战具者,为直库,上樯桅者,为阿班;司椗者,有头椗,二椗;司缭者、有大缭、二缭;司舵者,为舵工,亦二人更代,其司针者,名火长,波路壮阔,悉听指挥”(172)。一般说来,当时驶往西洋的船舶,因路途遥远,风波较大,其载重量多数大于驶往东洋的船舶,如1625年驶往万丹的6艘帆船,多数600—800吨,总吨位比整个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回航船队还大,其中4艘分别载有乘客480、500、100和500人;1626年有800吨的船5艘,其中3艘分别乘有500、500和450人;1627年有5艘船,其中3艘分别乘有400、350和500人。(173)而航行菲律宾的船舶一般仅载运200—400人。不过,这些海外贸易船不管大小,其外观和船上设施基本与较小的沿海船相似。

这些海外贸易船的贸易范围比较广,“西至欧罗巴,东至日本之吕宋、长崎”(174),具体地点有“西洋则交趾、占城、暹罗、下港、加留吧、柬埔寨、大泥、旧港、麻六甲、亚齐、彭亨、柔佛、丁机宜、思吉港、文郎马神;东洋则吕宋、苏禄、猫里务、沙瑶、呐哔单、美洛居、文莱,鸡笼、淡水”(175)等24个国家和地区。在万历十七年(1589年)之前,由月港出航的海外贸易船仅限船数而未定其航行地点,到万历十七年始由福建巡抚周寀定为每年限船88艘,东西洋各限44艘,东洋吕宋一国因水路较近,定为16艘,其余各国限船二三艘(176);后来因申请给引的引数有限,而愿贩者多,又增至110艘(177),加之鸡笼、淡水、占城、交趾州等处共117艘。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再增20艘,共达137艘。(178)但是,西洋各地因路途遥远(179),“商船去者绝少,即给领该澳文引者,或贪路近利多,阴贩吕宋”(180);有的则是“出海时,先向西洋行,行既远,乃复折而入东洋”(181)。所以,每年虽然也按限数给引,但实际到达西洋的商船均不足额。

当时往西洋的贸易点主要是集中在北大年、万丹和巴达维亚三个地方。北大年当时是荷兰同东印度、中国和日本贸易的大本营,被称为“中国和日本的门户”,中国的生丝和瓷器在这里大量地进行交易,1616年燕·彼得逊·昆曾写信给十七人委员会说:“在北大年如可及时提供资本和人……就可获得整个富饶的中国贸易以及应有尽有的生丝。”(182)这个港口对贸易船的吸引不仅是因为有需要的货物,而且是由于有丰富的食粮可供应船员,一位有名的德国旅行家曼德斯罗(Joham A1bredet Mandelslo)曾经说过,这里的居民“有多种的水果,有一天下两次蛋的母鸡。这个国家的各种供应非常丰富,如供吃饱的大米、山羊、鹅、鸭、母鸡、阉鸡、孔雀、鹿、野兔、贝壳以及野味,特别是水果,有一百多种”。荷兰人正是从这里首次进入暹罗,也是从这个港口首次航行到日本,而日本商船亦从这里获得了中国的生丝和瓷器。在16世纪末到17世纪初,日本的平户和北大年一直被称为“姐妹港”,相互之间进行着一种生气勃勃的贸易。至于万丹和巴达维亚,则是由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极力招徕。

同西洋贸易点相反,往东洋菲律宾的商船却因路近利多,每年实际到达的船数大多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据威廉·L·舒尔茨(William Lytle Schurz)的估计,每年来到马尼拉的正常船数从20艘到60艘不等,在1574年有6艘,1580年有40—50艘,之后30到40年一般是这个数;在1616年仅有7艘,而在1631年却有50艘,5年后有30艘。(183)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按照威廉·L·舒尔茨的说法:“每年到达船数的多少是取决于马尼拉赢利买卖的机会,航程的安危,以及中国当地的情况。每当中国人了解到马尼拉的钱缺乏时,这一年来的船就减下来,在航程中有海盗的消息时,船可能不出港而误过季风期,特别是印度支那沿海长期有海盗的抢劫,倭寇出没于北吕宋,以及以台湾为基地的海盗的攻击,有时候来自葡萄牙或荷兰殖民者的威胁也很严重,当时他们均集中全力以削弱西班牙人在马尼拉的贸易;最后是中国内部的纷争或者沿海各省地方的动乱也可能暂时中断到菲律宾的帆船贸易。”(184)

(四)进出口商品(185)

明代后期通过海外贸易船输进来的商品,根据万历十七年(1589年)规定的“陆饷货物抽税则例”所列举的有100多种,其中除少量的暹罗红纱、番被、竹布、嘉文席、交趾绢、西洋布等手业品外,绝大多数还是胡椒、苏木、象牙、檀香、犀角、沉香等香料和奢侈品。(186)据说,在16世纪,中国同当时的欧洲一样,对胡椒的需求量很大(187),中国贸易船在东南亚主要是购买胡椒。正因为如此,故位于苏门答腊岛西北部的亚齐为了取得必需的中国贸易,不得不使自己确保拥有胡椒港口,从而把胡椒港口向苏门答腊岛的东西两岸扩展。有关当时中国进口胡椒的数量,据范·勒尔(J.C.Van Leur)估计,每年船运到中国的数量最多是5万袋,2000吨,约占印度尼西亚胡椒总产量的5/6(188),而鲍乐史(Leonard Blusse)的估计是,从1637至1644年,每年有800—1200吨胡椒输往中国。(189)总之,在17世纪初期,中国是印度尼西亚胡椒的重要购买者,这一点从当时荷兰的货物清单中经常出现“中国胡椒”的字样亦可得到证明。除了胡椒外,苏木也是当时重要的进口商品之一,据估计每年船运量达3000—4000担,即240—300吨。(190)

在输入品中还有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货币支付的白银。这些白银有的是由我国海外贸易船从马尼拉载运回来,有的则是经由葡萄牙殖民者从日本运进来。由于当时西班牙殖民者把墨西哥和秘鲁的银元运到马尼拉,以购买我国的生丝及其他货物,而葡萄牙殖民者则把日本的银条运到澳门和广州来购买我国的生丝、黄金和麝香,因此,马尼拉的西班牙大帆船和澳门的葡萄牙船均被当时人称为“银船”,中国皇帝甚至还称西班牙国王为“银王”(191)。每年从马尼拉输入的白银数,据罗杰斯(Pedro de Rojas)在1586年致腓力普二世的信中说:“每年有30万比索银从这里流往中国,而今年超过了50万比索”(192);在1598年特洛(Don Francisco Tello)致腓力普二世的信中又提到:“来这里贸易的中国人每年带走了80万比索银,有时超过了100万比索。”(193)从日本经葡萄牙殖民者输进来的白银数,据在1585—1591年访问东印度的英国旅行家拉尔夫·菲奇(Ralph Fitch)说:“当时葡萄牙人从中国的澳门到日本,运来大量的白丝、黄金、麝香和瓷器,而从那儿带走的唯有银而已。他们每年都有一艘大帆船到那里,带走的银达60万两以上(194),所有这些日本银,加上他们每年从印度带来的20万两,在中国可得到很大的好处,他们把中国的黄金、麝香、生丝、铜、瓷器和许多值钱的其他东西带走。”葡萄牙史学家戴奥戈·库托(Diogodo Couto)在17世纪初写的Dialogo do Soldado Pratico一书中也谈到这个问题:“我们的大商船每年从日本带银出来,其价值超过100万金币。”所有这些输进来的白银总数,据梁方仲先生估计:“由万历元年至崇祯十七年(1573—1644年)的72年间,合计各国输入中国的银元由于贸易关系的至少远超过1万万元以上。”(195)

当时输出去的商品除了生丝、瓷器和糖以外,还包含有各种丝织物、铜器、食品、日常用具,以至于各种牲畜等等。在1596—1598年任马尼拉总督的摩加(Antonio de Morga)曾把我国海外贸易商带到马尼拉的各种商品列了一张目录表如下:

成捆的生丝、两股的精丝和其他粗丝;绕成一束的优质白丝和各种色丝;大量的天鹅绒,有素色的、有绣着各种人物的、有带颜色的和时髦的,还有用金线刺绣的;织上各种颜色、各种式样的金、银丝的呢绒和花缎;大量绕成束的金银线;锦缎、缎子、塔夫绸和其他各种颜色的布;亚麻布以及不同种类、不同数量的白棉布。他们也带来了麝香、安息香和象牙。许多床上的装饰物、悬挂物、床罩和刺绣的天鹅绒花毯;锦缎和深浅不同的红色花毯;桌布、垫子和地毯;用玻璃珠和小粒珍珠绣成的马饰,珍珠和红宝石,蓝宝石和水晶;金属盆、铜水壶和其他铜锅、铸铁锅;大量各种型号的钉子、铁皮、锡和铅;硝石和黑色火药。他们供给西班牙人小麦粉、橘子酱、桃子、梨子、肉豆蔻、生姜和其他中国水果;腌猪肉和其他腌肉,饲养得很好的活鸭和阉鸡;大量的新鲜水果和各种橘子、栗子、胡桃;大量的各种好的线、针和小摆设,小箱子和写字盒;床、桌、靠背椅和画有许多人物、图案的镀金长凳。他们带来了家用水牛、呆头鹅、马和一些骡和驴;甚至会说话、会唱歌、能变无数戏法的笼鸟。中国人提供了无数不值钱,但很受西班牙人珍重的其他小玩意儿和装饰品;各种好的陶器、制服、珠子、宝石、胡椒和其他香料,以及我谈不完也写不完的各种稀罕东西。(196)

下面集中介绍几种主要的出口商品:

1.生丝和丝织品

明代后期,我国丝织业生产已有了明显的发展,丝织业中心之一的苏州,“东北半城,皆居机户”,到万历年间,城中机户雇佣的织工已达数千人之多。(197)即使是素不蓄蚕的福建,也不惜从湖州贩运湖丝,“染翠红而归织之”,故同样有著名的丝织品销往各地,“凡福之绸丝、漳之纱绢……下吴越如流水,其航大海而去者,尤不可计,皆衣被天下”(198),“泉人自织丝,玄光若镜,先朝士大夫恒贵尚之,商贾贸丝者大都为海船互市”(199)。广东的情况也一样,“牛郎绸、五丝、八丝、云缎、光缎,皆为岭外、京华、东西二洋所贵予”(200)。丝织业生产的发展为明代后期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这些生丝及丝织品由于价廉质优,当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能力。如在欧亚市场上可供需求的是中国丝和波斯丝,但中国丝取得的利润最多,据荷兰的估计,中国丝所取利润同波斯丝之比是150%:100%(201);在日本市场上中国生丝的销售可获厚利,而波斯生丝只能蚀本出售(202);在拉美市场上,由于中国生丝的销价比墨西哥和秘鲁的西班牙生丝低,因此殖民者为了保护西班牙工业和西班牙产品在美洲的市场,不得不下令限制和禁止中国生丝的进口(203)。对于当时运到马尼拉的生丝和丝织品的质量,博巴迪拉(Diego de Bobadilla)曾赞叹道:“在中国人带来的所有丝织品中,没有任何东西可比之更白,雪都没有它白,在欧洲没有任何丝织品可比得上它。”(204)正因为如此,故中国生丝在欧洲市场上的要价亦最高,如1606年秋天,荷兰东印度公司十七人委员会确定了一些商品的货价,其中中国生丝每磅12.00荷盾,生绢丝每磅16.20荷盾,绢丝每磅15.60荷盾,在阿姆斯特丹的价格表上,中国生丝每磅开价16.20荷盾,这在生丝的要价中为最高,比波斯生丝要高出很多。(205)

中国生丝和丝织品正是由于具有上述的种种优点,故在当时的国际市场上需求量很大。1608年荷兰东印度公司董事会曾指示在印度的商站,要他们特别努力获得对华贸易,以取得极其大量的生丝,因为丝织品有很大的市场,且可以攫取高额利润。(206)在1617年2月发出的荷兰几种可能销售商品的调查中,十七人委员会保守地计算一年可销售中国生丝大约72000磅(207);1633年秋天,他们要求提供价值5万荷盾的中国生丝,翌年又要求同一数量,到1636年却增加到8万至10万荷盾(208)。据估计,在17世纪初期,由我国商船运到万丹的生丝总量为每年300—400担;1619年荷兰东印度公司估计在欧洲生丝的总销售量是600担。(209)日本对中国生丝的需求量亦很大,据说,在16世纪时日本的富裕阶级很喜爱中国的货物,不管是生丝或丝绸。(210)有人估计,在1612年进口到日本的中国生丝达5000公担(quintal),其中由葡萄牙船运进去的有1300公担(211);1641年,由中国商船输入日本的生丝是127175斤,丝织物234981匹(212)。南美对中国生丝的需求量更大,据蒙法尔科(Crau y Monfalcon)在1637年声称在墨西哥的墨西哥城、普埃布拉和安特奎拉有14000多从事丝织业的工人,他们都依靠中国的生丝作为原材料。(213)

2.瓷器

明代是我国瓷器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作为全国瓷器业中心的景德镇到隆万年间,已是“万杵之声殷地,火光烛天,夜令人不能寝,戏目之曰:四时雷电镇”(214),其“镇上佣工,皆聚四方无籍游徒,每日不下数万人”(215)。在瓷器制作方面,彩瓷已开始流行,由于掌握了铜、铁、钴、锰等金属氧化物的性能,从而使宋以来的青釉、红釉发展到五光十色的高温色釉,其釉面之莹润,色泽之艳丽,真可与五色玉媲美。(216)

除了景德镇外,当时福建、广东的陶瓷业也有了一定的发展。福建德化的瓷器以釉色、瓷胎洁白而著称,特别是釉色宛如象牙,光色如绢,在欧洲被称为象牙白釉(217),据说在明代后期的极盛时期,德化县之东、南、北各地满布瓷窑,其生产规模之大足以惊人。(218)广东石湾的陶器在万历年间也有很大精进,其产品“遍两广,旁及海外之国,谚曰,石湾罐瓦胜于天下”(219)。瓷器业的发展亦为当时海外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外销产品。

17世纪初期,我国的瓷器在欧洲已开始闻名。1603年,一艘葡萄牙大帆船“圣·凯瑟琳娜”(Santa Catharina)号被荷兰东印度公司俘获到北大年,在其船货中有“数不清的各种瓷器”将近60吨,约10万件。后来被运到阿姆斯特丹进行拍卖,买主来自西欧各地,法国国王亨利四世在其大使的劝说下,由路易丝·科利格尼(Louise de Coligny)为其选择,购到一件“质量非常好的餐具”;英王詹姆斯一世和法国政府大臣亦均买到瓷器。此次售卖获利很大,拍卖之后,瓷器在欧洲的声望骤然升高,需求量急遽增大。据说,当时欧洲人普遍相信,中国瓷器有“破坏食物毒性”的特征,其实,这是由于欧洲人使用瓷器代替木容器和无釉的陶器,从而使食物减少发霉和变质,起到了降低死亡率的作用。

正是由于需求量的增大,荷兰东印度公司迫不及待地从北大年、巴达维亚等地把我国商船载运出去的瓷器再贩运到欧洲各地。(220)1625年荷兰殖民者在台湾南部建立殖民基地后,台湾则成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瓷器贸易中心。由我国商船运到台湾的瓷器,被装上荷兰船合公司船运到巴达维亚,然后被带到马来群岛以外的公司所在商站,返航船队则直接把瓷器带到荷兰。

3.糖

明代后期,糖蔗在福建、广东的种植已非常普遍。糖在当时也是我国海外贸易的商载运出口的主要商品之一。虽然当时在世界上有不少地方可以出口糖,诸如巴西、西印度、孟加拉和爪哇,但是中国糖仍然是荷兰东印度公司最需要的产品之一,不管是在东方的市场或者是荷兰本国的市场,都有大量糖被载运到印度西北部,以用来同波斯地区进行交易。1625年,当荷兰殖民者窃踞台湾时,发现有大量的糖可供出口贸易,即如同瓷器的情况一样,把台湾也变成东方糖的集散地。

综上所述,明代后期随着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几种主要的手工业生产,如丝织业、陶瓷业、制糖业等均有了显著的发展,它们为当时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极其大量的外销商品。这些外销商品不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而且其数量之大也令人赞叹不已。

(五)海外贸易商的构成(221)

明代后期,随着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出洋经商的人数骤然增多,据崇祯朝兵部尚书梁廷栋等人上书陈述,每年春夏东南风作,那些“怀资贩洋”的海商以及充当“篙师、长年”的“入海求衣食者”,数以十余万计。(222)如此庞大的海外贸易商队伍,其结构大抵可分为如下几种:

1.商主,或称绅商

他们不一定是职业商人,而是把钱和货物交给小商人带出海贸易,以从中分享贸易利润。如万历四十年(1612年)浙江抚院捕拿的通番人犯赵子明就属于这种类型。他把蛤蜊、旺缎等货让周学诗带到海澄贸易,遂搭船开洋,往暹罗、吕宋等处发卖,归还后将赊欠的缎款偿付给他。(223)这种由绅商出资让小商人出海经营的现象在当时非常普遍,根据《荷兰到东印度的首次航行》一书所述,这种形式在万丹的贸易中似乎占有数量上的优势。书中还对这种绅商作了如下的描述:

这些富裕商人一般是待在家中,每当有一些船只准备出海时,他们就把一笔须加倍偿还的钱交给那些随船的人(带货客商,船员经常也参与贸易),钱数的多少依航程的长短而定。他们立下一个契约,如果航程十分顺利,则按合同偿付;如果受钱者由于某些不幸而不能付钱,那末他必须把自己的老婆、孩子作抵押,直至偿还债务为止。除了这艘船蒙难,那商人就失去这笔贷款……(224)

这些绅商有的还具有可以单独活动的实力,从自己经营贸易,拥有自己的船、自己的代理商,到把钱、货借贷给那些完全驯服的小商人。(225)这些绅商一般拥有比较雄厚的资本,如1615年来到万丹的那些绅商,随带的船货值3—4万里亚尔(226),5艘帆船的总价值估计达30万里亚尔(227),不过这些绅商在整个贸易过程中均不露痕迹,而是由许多小商贩来进行的。(228)再如荷兰在台湾建立贸易基地后,中国政府准许一位名叫心素(Simson,音译)的绅商垄断进口贸易,他一次用5艘帆船载运货物,并预先支付荷兰东印度公司1万磅购丝款,每年丝的成交量是800担,相当于每年中国贸易船运到万丹的生丝总量的两倍到两倍半。(229)

2.船商,亦称船主或舶主

他们自己拥有船只,亦亲自参与贸易。如前面所述的海述祖就属于这种类型,他于崇祯十五年(1642年)以千金家产治一大舶,亲自载货到海外诸国贸易,有38位客商搭乘其船。(230)这些船主其实也属于富商之列,他们在海外受到很高的待遇。如162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禁止武装进入巴达维亚,但“大船主、杰出的大使和全权大使”被例外地获准进入。(231)这些船主一般亦拥有较雄厚的资本,他们每次载运出去的货物价值都比较大。

这些船主也有同荷兰东印度公司签订承交货物的合同,其贸易额通常均比较大。如船主王山(Wangsan,音译)1625年在巴达维亚提出,从台湾交付生丝1500担,每担140—160两银,如按1两银为6先令8便士计算,总价值为55000—75000磅,相当于荷兰东印度公司总资本的1/10。(232)再如船主乔雪特(Jousit,音译)在台湾签订了一份瓷器合同,规定在5个月内“交付精细、奇特、色彩明快”的瓷器如下:500个八边形和圆形的蜜饯罐,500个小的黄油坛,3000个带盖的奶油杯,500个足尺的梨形和葫芦形瓶,1000个半尺、1500个3分尺和2000个4分尺的瓶子(其中一半为梨形,一半为葫芦形),200个大的酒杯,500个酒杯,3000个深黄色的壶,500个便壶,200个大花瓶,1000个带把的小花瓶,1000个足尺和1000个半尺的带嘴葡萄酒坛,2000个梨形的带嘴葡萄酒坛,2000个足尺、2000个半尺、3000个3分尺、3000个4分尺的碗,8000个热饮料杯,10000个半尺和12000个3分尺的热饮料杯,4000个足尺、6000个半尺、8000个3分尺的八边形杯,2000个“中间隔引”’的小杯,2000个“整个隔开”的小杯,10000个“外边带四朵花”的茶杯,10000个“玫瑰花杯”,10000个钟形杯,1000套小杯(每套6个),5000个大酒杯,30000个小白兰地杯,20000个如上述五种形状的碗,1000个腌胡椒的酒窖,25000个上述后两种形状的茶杯。(233)

3.散商,也就是小商贩

他们“皆四方萍聚雾散之宾”,往往数百人聚集在一艘贸易船上,从中推一“豪富者为主,中载重货,余各以己资市物往”(234)。他们之中,“有买纱罗、绸绢,布匹者;有买白糖、瓷器、果品者;有买香扇、梳篦、毡袜、针、纸者”等等。(235)这些散商大多数是借子母钱出洋做买卖,如巴达维亚总督燕·彼得逊·昆所说:“这些小商贩以在中国借的利息钱或典当钱来万丹和北大年贸易,他们不得不售卖较高的价格,否则就不能偿还债务。”(236)1622年,英国殖民者掠夺了一艘中国船,其船长写信到巴达维亚抱怨说:“……居住在这里的许多中国人都借有利息钱……”(237)有的散商则是如上面所说的,带着绅商的钱或货物到海外贸易,归还后偿付其债款。正因如此,燕·彼得逊·昆为了达到损害这些绅商的目的,以暴力占有了这些小商贩的货物。他于1623年6月20日写信给17人委员会说:“按我的看法,即使阁下送十万里亚尔或更多给中国皇帝或总督作礼物(希望打开中国的贸易),也不会得到什么东西。这不是因为他们祖宗的规则(他们借此为自己辩解),而主要是我们为堵臣马尼拉贸易给他们造成的损失还不够大,马尼拉贸易是中国皇帝的主要事务。中国人说,损失货物的危险不会使他们放弃马尼拉贸易。如果我们要阻止他们去马尼拉贸易,必须把我们所捕获的人全部监禁或杀掉,以便使这些穷人对丢失生命财产的恐惧胜过于对获得利润的欲望。因为只要穷人没有人身危险,那些富人总是会以货物来进行冒险……”(238)

这些散商由于资金少,需按时偿还债务,因此必须赶在季风转换之前做完他们的生意,而不能待在那里等待下一季候风时的较好售价,他们经常不得不廉价抛售,以减少压冬的耗费和国内利息的递增。

4.仆商

他们是由主人豢养的往海外经商的奴隶。如杭州生员沈云凤把资本托付仆人沈乘祚、来祥往海澄经商,来祥等径往吕宋等处贩卖货物,“包利以偿其主”(239)。另外,当时在海澄一带还有一种由养子经营海外贸易的做法。如《闽书》所载:“或将窭子弃儿,养如所出,长使通夷,其存亡无所患苦。”(240)这些养子实际上也是属于仆商一类。这种利用仆商经营海外贸易的做法,据说在当时的海外华人中亦很盛行。

5.船工

他们受雇于船主,如福清人林清与长乐船户王厚合造钓槽大船,雇请郑松、王一为把舵,郑七、林成等为水手,金土山、黄承灿为银匠,李明习海道,为向导,陈华谙倭语,为通事。(241)据说,当时这些被雇佣的船工是不付工钱的,但可以随带货物出去贩卖以获利,因此,这些船工经常也参与海外贸易。所以说,当时这些船工实际上已成为海外贸易商结构中的一部分。

(六)明代后期私人海外贸易的性质(242)

明代后期私人海外贸易虽然已经发展到了相当高度,且部分代替了前期的朝贡贸易,使我国历史上持续了1000多年的以官方垄断为主的海外贸易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使我国海外贸易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但是,它仍然是属于封建制度下的对外贸易,并没有发生性质上的改变。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代后期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有很大的局限性,其输入的一般商品不仅在数量上极其有限,而且就整个输入商品的价值来说,其比例是微乎其微,在国内市场的商品总量中更是微不足道。而输入的奢侈品却大不一样,一方面它们具有“体轻价贵”的特点,其价值量是不可忽视的;另一方面它们迎合了当时统治者的挥霍需求和海商追求高额利润的需要,其数量仍是占绝大多数。

其次,明代后期私人海外贸易一般说来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和远地贩运贸易一样,既可使本来并非奢侈品的商品进入另一民族或国家后转化为奢侈品,也可把海外奇珍当做奢侈品运来国内。二是和其他商业一样,利润的产生是通过贱买贵卖的途径,“不仅表现为侵占和欺诈,而且大部分是从侵占和欺诈中产生的”(243)。由于商品产地与消费者迢迢千万里,生产者不知道市场价格,消费者又无从了解商品的原始卖价,商人从中上下其手,一方面欺骗生产者,低于所值地购买,另一方面欺骗消费者,高于所值地卖出,即所谓“其去也以一倍而博百倍之息,其来也又以一倍而博百倍之息”。这种封建性商业利润产生的特殊途径决定了它的利润率是非常高的。

第三,在私人海外贸易迅速发展的刺激下,港区一带的手工业生产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尚未发现有海商资本介入的现象。

明代后期私人海外贸易输入的商品绝大多数是奢侈品、香料,它以满足封建统治阶级对海外奇珍异宝的需求为目的,海商资本尚未介入手工业生产,还是依附于封建生产关系而存在,活动于简单的商品流通领域,它只能从不停的流通中来增加自身的价值,也就是从贱买贵卖中赚取价格的差额,其性质仍然是属于封建制度下的一种贩运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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