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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税制:商人的税负不轻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东邻转榖五之利,西邻贩缯日已贵”,是诗歌中对比商人的句子,也是本文需要充分论述之处。运输易赚钱是可以预料的。《新唐书》强调:“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定户税的标准,就是资产。此处“贡赋”,亦当为外商税赋。市舶征税比率未详,其总量大约可观。相关免税的对象,未见有针对商人的。从盐法和两税以前的历史情况来看,发现

唐代税制:商人的税负不轻

一、盐法和两税法以前,商人的税负不比农民

中唐之前,即有农商对比诗歌张九龄在诗歌中写道:“万井缘津渚,千艘咽渡头。渔商多末事,耕稼少良畴。”[36]诗人对于商业的繁盛深感担忧。具体到农商税负比的题材,我们以包融的诗歌为例:

十年种田滨五湖,十年遭涝尽为芜。频年井税常不足,今年缗钱谁为输。东邻转榖五之利,西邻贩缯日已贵。而我守道不迁业,谁能肯敢效此事。紫微侍郎白虎殿,出入通籍回天眷。晨趋彩笔柏梁篇,昼出雕盘大官膳。会应怜尔居素约,可即长年守贫贱。[37]

包融,开元间诗人,此诗当是描写盛唐时期的情形。此诗开头描写农夫在湖滨种田的困苦和经常无法足额交税的内心压力。“东邻转榖五之利,西邻贩缯日已贵”,是诗歌中对比商人的句子,也是本文需要充分论述之处。诗中的“转榖”,指的是做贩运生意的。贩运而赚钱,可以参看杜甫的相关诗句,比如:“渔阳豪侠地,击鼓吹笙竽。云帆转辽海,粳稻来东吴。”[38]“荡荡万斛船,影若扬白虹。”[39]“蜀麻吴盐自古通,万斛之舟行若风。长年三老长歌里,白昼摊钱高浪中。”[40]“齐纨鲁缟车班班。”[41]仅仅是杜甫一个人,对于交通的畅通给予了很高的热情,反复高声歌唱。唐代前期江山一统,国力强盛,丝绸之路繁忙;又在隋朝大运河的基础上兴修水利。运输易赚钱是可以预料的。杜甫诗歌中对运输繁盛的表达,背后是以运输有相当好的盈利作为支撑的。“贩缯”,实际上就是做布生意。贩缯确实有钱可赚,可以从这样一些材料看出来:“六军宿卫皆市人,富者贩缯彩、食粱肉。”[42]陈鸿《东城父老传》记载:“(贾志德)贩缯洛阳市,往来长安间,岁以金帛奉(其父)昌”[43]

东邻和西邻都因为做商人而发财了,而种田人被赋税搞得如此困顿。核心原因似乎就是农民税重:“频年井税常不足,今年缗钱谁为输。”

事实果真如此吗?

唐代前期的赋税体系,主要是租庸调制:“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44]法令非常清楚地告诉我们,征收的方式主要是按照丁口计算。《新唐书》强调:“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45]这些材料实际上都说明丁口是征税的主要依据。那么,什么是“丁”?“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每一岁一造计账,三年一早户籍贯。”[46]唐代相关文献并未见到给工商业丁口减免税负的条文,相反,政策规定:在授田的时候,“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47]。对以上材料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工商业者不能和一般百姓一样得到相同的授田,但是,却需要负担同样的税负。

唐朝前期还有地税和户税。地税始于唐太宗贞观二年(628),用以建立义仓,作为救灾专备:

其凶荒则有社仓赈给,不足则徙民就食诸州。尚书左丞戴胄建议:“自王公以下,计垦田秋熟,所在为义仓,岁凶以给民。”太宗善之,乃诏:“亩税二升,粟、麦、粳、稻,随土地所宜。宽乡敛以所种,狭乡据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为差。”[48]

凡王公已下,每年户别据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种苗顷亩,造青苗簿,诸州以七月以前申尚书省;至征收时,亩别纳粟二升,以为义仓。(宽乡据见营田,狭乡据籍征。若遭损四已上,免半;七已上,全免。其商贾户无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已下递减一石,中中户一石五斗,中下户一石,下上七斗,下中五斗,下下户及全户逃并夷獠薄税并不在取限,半输者准下户之半。乡土无粟,听纳杂种充。)凡义仓之粟唯荒年给粮,不得杂用。(若有不熟之处随须给贷及种子,皆申尚书省奏闻。)凡常平仓所以均贵贱。[49](www.xing528.com)

上面两条材料说明,商人是需要按照财产情况,交纳地税的,这和一般人户并没有区别。

户税明确的征收记载见于唐高宗的永徽年间。定户税的标准,就是资产。“凡天下之户,量其资定为九等,每定户以仲年,造籍以季年”[50]。定户等之时,统治者采取了歧视商户的政策:“(开元)二十二年五月敕:定户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入货财数。”[51]在统治者的眼里,“百姓”和“商户”是有明显区别的,对“百姓”需要宽容,而对“商户”则需要苛严,可以推论:商户的“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必将入货财数”。交纳户税的多少,史籍有明确的记载:

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其见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税。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征纳。”[52]

不但对商人的资产计算比一般百姓更加苛严,在交纳的等级方面也要“加本户二等”。

商人中还有外商。笔者未见关于外商征税的单独文献,《唐六典》有一则对外国人的普适性法规:“凡诸国蕃胡内附者,亦定为九等,四等以上为上户,七等以上为次户,八等以下为下户。上户丁税银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53]则外商自然在规定的法规内交纳相关税负,并无特殊。随着唐朝中后期海外贸易的发展,市舶收税成为政府的财源之一:“草市迎江货,津桥税海商。”[54]大历二年,刘长卿在《送徐大夫赴广州》诗中写道:“画角知秋气,楼船逐暮潮,当令输贡赋,不使外夷骄。”此处“贡赋”,亦当为外商税赋。市舶征税比率未详,其总量大约可观。黄巢兵势凶猛之时,朝廷以议对策:

有请假节以纾患者,畋采群议,欲以南海节制縻之……左仆射于琮曰:“南海有市舶之利,岁贡珠玑。如令妖贼所有,国藏渐当废竭。”[55]

失去市舶之利,国库将为之空虚,足见市舶税额在当时国家财政所占的重要位置。

相关免税的对象,未见有针对商人的。

从盐法和两税以前的历史情况来看,发现商人的税负并不比农民轻,而是比农民重。这自然令人想起汉高祖刘邦的做法:“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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