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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独立于实体存在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众所周知,行政法的定位是“控权法”和“保权法”,那么行政执法程序可以保障行政执法实体的正当性和有效实施,对于实体来说具有工具性价值。但是,行政执法程序法依然是独立于行政执法实体法的单独存在,是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法,具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存在的意义,并不依附于行政执法实体而存在,这不仅使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专门的理论研究价值,未来可以制定专门的《行政执法程序法》。

行政执法程序独立于实体存在

关于程序法实体法的关系问题,李步云教授对此有着形象的比喻:“实际上,从一定意义上看,程序法比实体法还重要,实体法好比设计图纸,程序法则像工艺规程,没有后者,工厂生产不出好产品;过去错案的发生多数不是适用实体法不正确,而是出在执行程序法不严或程序法本身不完善。”[23]黄捷教授在李步云教授观点的基础上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阐释:事实上程序法是有关‘活动’的法,分别指向各个具体的重要社会活动,所有的社会活动及其中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等都将产生相应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实体法表现为一个价值展现过程的起点,而它的价值要在这个过程的终点才能成为实现了的内涵,才能获得更具实效性的品质,这个将实体法的起点与终点连接起来的过程在法律的意义上就称为程序。[24]

关于程序法的重要性问题。李步云教授围绕着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对其进行了高度概括:“法律程序是法的生命存在形式,在一种法律制度下,只有实体法而无程序法是不可想象的,如果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适用与执行等)没有一定过程、规矩、规则,这样的法律制度将是僵死的,这样的社会将充满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恣意妄为;公正的法律程序体现法律的正义,它既体现立法、执法、司法、护法等国家权力的科学配置和程序约束,也体现公民权利在程序中应有的保障,同时程序正当也是科学地制定与实施法律的重要条件,就好比工厂需要有科学的生产规程才能生产出好的物质产品一样,司法机关也需要有科学的办案程序才能做出正确的判决与裁定。”[25]黄捷教授也提出,社会实践中,人们期望将权力关到笼子里的民主理念和法治理想,在实体法至上的氛围中,长期有雷声而不雨,原则虚高而不实,原由便是缺乏技术操作性,具体则是程序法治脆弱和落后,事实将会证明,程序法自身的状态是法治能否有效建设关键,程序法吻合程序正义与否亦是法治能否正义实现的关键。[26]

既然程序乃至行政程序有其自身独立的地位和价值,程序法如此之重要,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行政执法程序自然也不例外。众所周知,行政法定位是“控权法”和“保权法”,那么行政执法程序可以保障行政执法实体的正当性和有效实施,对于实体来说具有工具性价值。但是,行政执法程序法依然是独立于行政执法实体法的单独存在,是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法,具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存在的意义,并不依附于行政执法实体而存在,这不仅使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专门的理论研究价值,未来可以制定专门的《行政执法程序法》。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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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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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黄捷,刘晓广,杨立云等.法律程序关系论[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7.

[14]黄捷,刘晓广,杨立云等.法律程序关系论[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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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黄捷.论程序法的三种类型[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58-60.

[25]李步云.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1):82.

[26]黄捷.论程序法的三种类型[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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