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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深度变法,揭示中国原生文明历程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商鞅第一次深度变法秦国变法,是从秦孝公三年,也就是公元前359年正式开始的。商鞅受命担任左庶长,其所以能立即颁布第一批法令,其大量的准备工作当是在这两年之内完成的。其根本原因,正在于商鞅变法在一开始立定的方针——“法以爱民”,变法以取信于民为本。商鞅变法发生于秦国严重的战时危机的背景之下,其变法具有严厉的战时军事管制的性质。所谓连坐,是商鞅首创的追究犯罪连带责任的制度。

商鞅深度变法,揭示中国原生文明历程

4 商鞅第一次深度变法

秦国变法,是从秦孝公三年,也就是公元前359年正式开始的。

商鞅入秦之时,距离变法开始还有至少两年时间。作为一场君权制时代的变法,连同秦孝公自己即位初期的新政,酝酿了三年时间,应该是相对充分的准备了。商鞅受命担任左庶长,其所以能立即颁布第一批法令,其大量的准备工作当是在这两年之内完成的。

作为一场空前深彻的变法,秦国变法的整个过程充满了前所未有的特殊性。就在第一批法令全部完成而即将颁布之前,商鞅作出了中国历史上一个空前绝后的行动——徙木立信,取信于民。

徙木立信的故事,深刻揭示了“大政在野不在朝”这样一个道理。

一场改变国民整体生存方式的深刻变革,如果不能取得民众的信任,无异于空中楼阁。历史的实践已经证明,秦国变法的全面性与彻底性,曾经在这个封闭的西部国家激起了普遍的不满,甚或某种形式的反抗。可是,秦国社会很快理解了变法,并最终心悦诚服地实现了举国再生。其根本原因,正在于商鞅变法在一开始立定的方针——“法以爱民”,变法以取信于民为本。假如一个国家的民众对官府抱有深刻的疑虑,任何社会变革都将是不可能达到预期目标的

(1)商鞅第一次变法,颁布第一批法令

第一部法令:奖励军功法。

战国时代,各国都有奖励军功的法令。秦国奖励军功法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全面性与系统性。所谓全面性,第一,取缔了传统的爵位世袭制,确立了军功是获得国家爵位惟一来源的制度;第二,彻底打破了此前只有贵族与国人子弟才能获得军功爵位的传统,将军功爵位扩大为面对全体秦国人口的普遍制度。这两个方面的实际意义是:举凡入军子弟,无论其出身贵贱如何,皆以军功大小赏赐爵位;举凡贵族子弟,不能世袭爵位,同样得以军功立身;即或是国君宗亲子弟,若没有军功,也不能列入公族簿籍,不能享受宗族待遇。从总体上说,就是一个目标:“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所谓系统性,是确定军功与赏赐方式的系统性。

首先,是实行二十等爵位制。

这二十等爵位,由低到高分别是: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十级)、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大良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列侯。

其次,规定授爵之法。以军士斩敌首级的多少为依据赏爵。开始阶段,这一规定是斩首一颗,赏爵一级。后来,随着战争规模的不断扩大,这一标准肯定有修改。

再次,规定了军官与士兵不同的记录军功的标准。实际上,“斩首论功”是东方战国很早就已经出现的制度,此所谓“首功”,并非商鞅独创。商鞅军功制的独特,在于将军官与士兵的记功标准区别开来,以防止各级将官仅仅关注自己杀敌,而忽视了战场指挥。军官的记功,以所辖军士的斩首总数目多少为标准。开始阶段,大体是每30个敌首等同于士兵斩首一级。

第四,举凡获得爵位的军士与将官,由官府依据事先确定的待遇公开赏赐,包括土地、住宅、仆役、减税,以及可以担任的实际官职等。

第二部法令:奖励农耕法。

这里的“农耕”,是广义的农业生产领域,而不仅仅是耕耘活动。奖励农耕的核心制度,是与军功同等的“农爵制”。也就是说,只要农民勤耕,向国家多缴纳粮食到一定数量,就可以获得爵位一级。与此相应,垦荒、渔猎、畜牧纺织、植树、养蚕等,只要到达一定数量,均可获得国家赏赐的爵位。《商君书》中,曾经一连列举了20条奖励垦荒的措施。

第三部法令:关于实行重刑制度的法令。

商鞅变法发生于秦国严重的战时危机的背景之下,其变法具有严厉的战时军事管制的性质。这一战时体制的典型之处,在于重刑主义。商鞅恢复了远古商汤刑中的某些严酷法令,譬如被后世反复指斥为残酷典型的“弃灰于道者,刑”,就是汤刑中的刑罚。另外如“盗牛马者死罪”,都是重刑。在商鞅的法治理论中,这叫做“以刑去刑”。

《商君书》中,对重刑思想作出了透彻分析:“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刑无等级,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故曰: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这就是说,只有重刑重罚,人们才会不去触犯法律。后世西汉的变法大臣桑弘羊评论说:“商君刑弃灰于道,而秦民治;……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

历史主义地说,重刑主义并非商鞅独创。不说远古殷商汤刑的重刑主义,便是春秋晋文公、战国齐威王,都曾经以重刑主义推行变革。时至今日当代社会,法律思想中的重刑主义仍然是一个流派。故此,作为历史遗产,我们不能笼统地批判重刑主义,而要给予具体地分析,具体地扬弃。(www.xing528.com)

第四部法令:追究犯罪连带责任的连坐法。

所谓连坐,是商鞅首创的追究犯罪连带责任的制度。具体说,就是编民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以伍、什为基本单元,实行同罪连坐制度,促使连坐人口相互举发犯罪。告发奸人,与斩首同等记功。旅客住店,要有官府发放的身份凭证,否则店主同罪。连坐制,在后世流传久远,成为中国古典战时社会的一大特殊制度,其曾经的优点,其固有的弊端,都得我们仔细甄别。

第五部法令:整饬吏治与禁绝政治谣言的法令。

整饬吏治的重点,是“禁绝游宦之民”。所谓“游宦之民”,就是专一为人游说求官的各色人等。变法严厉禁绝“私门请托”,大大肃清了官场恶风,为以功劳立身的政治制度开辟了正道通途。后来的荀子入秦,对秦国官风的清廉勤政作出了高度赞扬。所以如此,根基正在这场变法中。

禁绝政治谣言,主要的针对目标,是复古言论与扰乱变法的政治评判。为此,变法第一批法令,便有“燔《诗》《书》而明法令”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商鞅变法焚烧《诗》《书》的政策,不是禁绝其他文化典籍,而只是禁止复古思想的传播,禁止政治谣言的传播。

第六部法令:禁止私斗法。

秦人族群久居戎狄区域,自身人口中也融进了大量的戎狄人口。因此,秦人风习较东方列国要野蛮落后许多,私斗复仇之风尤为普遍浓烈。秦国若不能彻底禁止私斗,便会永远陷于动荡不安的泥沼之中。所以,第一批法令中的禁止私斗法,自然成为变法推行的第一个实际重心,也就是变法必须挑战的第一个旧浪头。

历史展现的事实是:自商鞅变法开始,秦国的私斗风习得到了彻底遏制,秦国民众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巨大改观,“勇于公战,怯于私斗”,成为普遍的社会价值体系。以至于进展到战国中期,“秦人闻战则喜”,将奔赴战场看做是第一光荣。这一国民精神的确立,是商鞅变法所以成为一场文明跨越的真正意义所在。

(2)商鞅第一次深度变法的历史成效

秦国第一次变法的成效,验证了商鞅开始的预见——舆论是可以改变的。

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卒用鞅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史记·商君列传》的说法更为具体一些:“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了一件寻常政治家无论如何都不可想像的事件——“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原先反对变法的人,现在来赞扬变法了。“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商鞅不受颂歌,一律将歌颂者治罪。其后,“民莫敢议令”。从此后,再没有人敢于议论政府法令了。

在古今中外的政治史上,这样的断然拒绝歌颂,而且将歌颂者治罪的实例,商鞅大约是绝无仅有的一个。无论你说他冷血也罢,你说他非人也罢,你说他冷漠也罢,你说他刻薄也罢,这种政治行为背后潜藏的那种对法律执行神圣性的异乎寻常的坚定信念,都不得不令你心生景仰。我们可以做不到一个伟人的境界,甚或,我们可以不喜欢这种有拒绝亲民之嫌的顽石性格;可是,我们可以做到的,是至少不对这样的人格进行诬蔑。

秦国第一批法令推行之后,国民精神迅速改观,国家实力也获得了很大发展。

在此期间,秦国以攻为守,相继对魏国韩国打了五仗。

第一次,是变法开始后第二年,即公元前358年,在韩国西山(今豫西山地)反击韩军。韩国这一地区与秦国东南的商於地区接壤,韩国压迫并渗透这一地区,秦国是被迫作战;第二次,是变法开始后第六年,也就是公元前354年,秦国实力有所增强,对魏国在河西的军事重镇少梁邑发动攻势,夺回了少梁城;第三次,是变法开始后的第八年,也就是公元前352年,魏国在马陵道大败于齐国,秦国趁机进攻魏国河东地区,攻陷魏国老都城安邑后撤军;第四次,变法开始后第九年,也就是公元前351年,秦国进攻魏国,攻陷固阳城后撤军;第五次,是秦国变法开始后的第十年,也就是公元前350年,魏国在霸权衰落后大举反击秦国,包围秦国河西高原的定阳,也就是今日延安地区。秦孝公迫于魏国的强大压力,与魏惠王会盟于秦东华山地带的彤城,再度割地妥协,之后罢兵。

五次战争,四胜一败,证实了秦国变法的初步成功。

变法推行的第八年,公元前352年,商鞅晋升为大良造,总领秦国军政。

定阳之战的失败,以事实证明了秦国的国力还不够超强。面对曾经率先变法而成为超强大国的魏国,即或其已经开始衰落,初步变法后的秦国还是无法撼动的。应该说,这一次军事上的挫折,是秦国开始第二次变法的直接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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