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证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内在逻辑的统一性,就要重视行政执法程序基本原则在体系构建中的地位与作用,通过具有共性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来对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的各个构成部分进行统一规范和指引。关于这一点,很多学者也持相同或相近态度。①王名扬教授这样回答的:了解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利于对全部行政机构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如美国行政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都有其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和独特的意义。[10]②赵宏博士说:迈耶首先将“依法律行政”的原则注入德国行政法,这一理念使行政法系统自此拥有了鲜明的价值导向和精神内核,作为一种稳定的、完整的、明确的法秩序理念的起点,它将诸多概念、形式和结构有效地统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它的存在和确立既确保了系统构成要素的“首尾一贯和相对稳定”,同样协助各种构成要素“与法体系整体的相称定位”。[11]③施密特·阿斯曼教授提出,法治国及民主这两个基本原则的结构在总体上形塑了行政法体系。[12]④周佑勇教授提出:行政法规范应该成为一个有序的整体,这就需要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于行政法规范之中,同时又是这些行政法规范共同体现出的基础性原理、准则和基本精神,使得行政法规范在多样性中贯穿着统一性,在纷繁复杂中形成有序的整体;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使行政法规范冲突得以协调、消解的功能,能够起到增强行政法制统一的作用;将原则引入法律体系之中,使法律体系从一个在逻辑上和正当性上资历自足的体系转换到一个流动的、开放的体系,既是为补成文规则之不足的需要,也是为限缩自由裁量权的需要。[13]
可见,行政执法程序基本原则对于了解我国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为所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构建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自然也有同样的重要性,可以使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拥有共同的价值导向和精神内核,可以调解行政执法程序规则之间的冲突,体现出行政执法程序规则的共性,使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拥有鲜明的价值导向和精神内核,将诸多概念、形式和结构有效地统合,从而可以将体系内的诸多构成要素有效地统合为一个有机整体。行政执法程序基本原则还有利于通过其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和独特的意义了解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为产生的意义。此外,行政执法程序基本原则需要结合中国实际进行实证分析与比较分析来进行梳理和确定,与核心概念相结合对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进行具体的构建。(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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