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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主合同流程及仲裁备案制度程序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合同的签订通常没有具体的流程,不像其他担保措施需要办理登记等。仲裁备案指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通过对各种合同、争议解决协议以及其他记载权利义务的文件在仲裁委进行备案和确认,以减少纠纷发生时双方对原始证据产生争议的风险,降低后期合同双方权利救济成本的一种仲裁备案制度程序。

签订主合同流程及仲裁备案制度程序

主合同的签订通常没有具体的流程,不像其他担保措施需要办理登记等。但通常在考虑主合同签订时,需要选择后期的法律处理方法,常见的有三种:

1.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 107 号] )《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可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经公证、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凭该债权文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故,只要办理了合法有效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就可以同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一样,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 107 号] )的规定,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异议;三是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可知,公证机关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后,该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作为债权人已经通过公证程序取得了被赋予执行效力的相关法律文书,因此就不能另行寻求诉讼程序再次取得执行根据。

(3)申请出具强制执行公证文书与申请执行的异同。办理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后,应当注意申请出具强制公证文书的时间,该时间一般指债权文书的合同内容到期后,于向法院申请执行前,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一般为2 年,具体需要根据办理公证事项的公证规则),先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一般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 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故在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要遵守公证规则对于申请出具执行文书期限的约定,否则一般对于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债权文书,不会出具执行文书;对于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公证文书申请立案执行的,法院不予执行。

(4)要明确被执行人以及执行标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是人民法院办理强制执行的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应当明确执行标的、申请执行期限、被执行人等内容。

(5)类金融机构可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根据2017 年8 月14 日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中的“二是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可见,在该通知发布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融资类合同不能再办理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被批准设立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办理赋予强制执行公证业务。

2.仲裁(www.xing528.com)

(1)仲裁程序。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仲裁具有三要素:一是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二是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三是经由当事人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与调解和诉讼一样,仲裁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仲裁程序特点。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其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等特点。

(3)仲裁备案或网络仲裁。仲裁备案指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通过对各种合同、争议解决协议以及其他记载权利义务的文件在仲裁委进行备案和确认,以减少纠纷发生时双方对原始证据产生争议的风险,降低后期合同双方权利救济成本的一种仲裁备案制度程序。其特点较为明显:一是备案业务能够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引发的对合同真实性的异议,或有效应对合同或文件的原件丢失、毁损、灭失等不利情形;二是备案业务与定制仲裁协议具有承接性,定制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在合同起草阶段对仲裁程序进行的特别约定,约定的是否有效或是否存在瑕疵仍是当事人较为关注的重点,合同备案业务中备案仲裁员能够在对合同真实性审查的基础上,完善当事人的定制仲裁协议,弥补后期仲裁的漏洞

网络仲裁是指通过网络仲裁系统(该系统主要包含了从电子合同签署与存证、电子证据梳理等网络仲裁系统服务)申请仲裁,实现交易平台的数据直接对接仲裁系统,仲裁系统自动审核案件。其主要案件类型为网络借贷纠纷、消费金融纠纷等互联网金融纠纷。其特点为:一是数据海量化,一批案件通常有几千上万件的规模;二是证据电子化,大部分的交易流程在网上进行,合同、支付凭证均为电子证据。

无论是仲裁备案,还是网络仲裁,发生仲裁事项解决纠纷时,仍需要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受理、仲裁等,以保障程序的合法性,由仲裁委对发生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和仲裁裁决。其不同于先予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可知,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3.诉讼

诉讼为一种常规的纠纷解决方案,在签订主合同时,主要考虑其诉讼管辖即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应当尽量选择有利于自身一方的管辖地,在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一方所在,以备后期不良处理时的有利性和便利性。

互联网法院,是我国分别在杭州市、北京市、广州市设立的三家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等的互联网法院。其特点为:一是其案件审理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即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互联网上完成。二是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专用平台,依托该平台,互联网法院开放数据接口,有序接入相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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