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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法人/非法人组织保证合同的常见主体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团体法人也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一种,其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实务中判断该社会团体法人主体性质,主要通过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所载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由所属法人承担责任。

签订法人/非法人组织保证合同的常见主体

1.有限责任公司

该主体类型是最常见的,主要核查点为该公司主体是否满足法律上的必要条件,即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同时需核查其是否满足必要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形式要件,即根据章程及法律规定,出具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

该主体类型,同样主要核查点为该公司主体是否满足法律上的必要条件,即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同时需核查其是否满足必要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形式要件,即根据章程及法律规定,出具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该类型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核查落实的公司股东情况有很大差异,主要表现在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中只登记其发起人,后续的股东及股权变更并不在工商局进行登记,故核查该公司股东需通过公司股东名册等进行核实。

另,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知,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具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即一方面要求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另一方面要求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当章程规定与法律要求不一致的,以该法律要求为准。

3.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于该企业性质的特殊性,其合伙企业中有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中在核查和要求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下,一方面需要合伙企业出具会议决议,即需要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出具内部决策的会议决议,另一方面若执行事务合伙人属于公司、合伙企业等的,则执行事务合伙人需要出具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同意代表合伙企业进行执行事务的会议决议,若执行事务合伙人属于自然人,则仅需要其以自然人属性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进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具体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于该企业中均为普通合伙人,但根据合伙协议有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则在事务执行过程中,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内部决策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内部决策相类似,需要按照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及对外签订合同方式对外办理相关业务。

5.非法人组织(www.xing528.com)

(1)机关法人,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并因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党委、政协、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国务院、部委、省政府、市政府、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可知,在涉外担保中,存在以机关法人作为担保人的实例,但在常规的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为国内注册和经营的贷款主体融资的情况下,机关法人是不能作为担保人的。

(2)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为了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其为非营利法人中的一种,主要为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施的事业单位,其中确定其主体性质和范围的主要依据为该单位取得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社会团体法人也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一种,其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实务中判断该社会团体法人主体性质,主要通过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所载进行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类型中登记为营利法人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可以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而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均不能作为保证人,但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所列二种情况以外,其中判断该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是否以公益为目的,或是否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需要根据取得的主体资质来判断,若以公司形式取得营业执照,则属于以营利为目的,若取得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则根据其事业单位性质初步判定其是否为以公益为目的。由于我国事业单位目前正处于改革中,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规定的分类,又可以将事业单位分为行政类事业单位、公益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故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需要核查事业单位的职能分工及范围等。

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主体,提供保证担保时,需满足合同有效的主体要求,判断其主体资格时,需要明确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民法典》第九十条)。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企业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一般情况下,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由所属法人承担责任。具体形式为,各企业法人的分公司、分行、分店、代表处。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所属法人承担”。同时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此处的例外情形为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没有经过公司决议程序,而直接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实务中,企业分支机构中分公司和代表处的主要区别为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分公司根据《公司法》取得营业执照,而代表处由于其业务内容主要为办理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通常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活动或者进行民事活动,故在融资业务活动中,通常不能以办事处作为提供担保的主体,而有相关授权的分支机构可以。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指企业的内部架构中的、根据业务职能划分的各类工作部门,常见职能部门如:企业财务部、人事部、行政部等。由于其主体性质不属于民事法律主体,不能对外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作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能对外提供担保,其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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