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某分行与王某峰签订抵押合同的相关案例

某分行与王某峰签订抵押合同的相关案例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天,某分行又与王某峰签订《抵押合同》,约定:马某福、钱某青为抵押人,抵押物为涉案房屋。关于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的问题。且王某峰已经持有该公证委托书实际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马某福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某分行与王某峰签订抵押合同的相关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94 号

1.案情介绍

上诉人马某福主张:

(1)从未同意过王某峰将相关房屋抵押给交行某分行,王某峰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某分行要求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且王某峰签署合同的时间段也未包含在公证书的委托期限内。一审判决认为该公证委托书构成追认,不符合事实;(2)一审法院在公安机关未对王某峰涉嫌诈骗犯罪的刑事案件作出处理结论的情况下,认为王某峰在本案中从事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先刑后民”原则,属于严重程序性错误

2.裁定内容(www.xing528.com)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某分行是否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第二,一审是否存在程序错误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某分行是否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的问题。2015 年1 月27 日,某分行与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当天,某分行又与王某峰签订《抵押合同》,约定:马某福、钱某青为抵押人,抵押物为涉案房屋。王某峰代该二人在该合同上签字。某分行在二审中提交了2013 年10 月31 日马某福、钱某青在某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委托书,受托人为王某峰,授权内容包括:代为用涉案房屋办理抵押手续、签署相关文件以及代为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签署相关文件并领取相关凭证等。结合王某峰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持有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原件等事实,可以认定王某峰在与某分行签订《抵押合同》时,持有马某福、钱某青的经过公证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手续,具有代理权;某分行据此也有理由相信王某峰签订《抵押合同》时,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因此,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对马某福、钱某青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某公司不按约定向某分行履行还款义务时,某分行对已经登记的涉案抵押房屋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马某福上诉主张,其对王某峰以其涉案房屋在本案中做了抵押登记等并不知情,但是从其在王某峰与某分行签订《抵押合同》前就一直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原件交由王某峰持有,其向王某峰出具的两份公证委托书的内容都包括了签订担保合同等文件及办理抵押登记的内容,王某峰持有该公证委托书已经为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等事实可以看出,即使马某福主张属实,其在本案中也有过错,其行为足以使人相信王某峰对涉案房屋有合法的相应处分权。马某福的该上诉主张不成立,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一审是否存在程序错误的问题。关于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的问题。由于马某福向王某峰出具了经公证的具有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内容的委托书,王某峰由此与某分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且王某峰已经持有该公证委托书实际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马某福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某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本案中马某福应否承担抵押担保的法律责任并不产生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不需要以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因此,本案不存在应中止审理的情形,一审程序合法,处理并不无当。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