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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内容简述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担保类业务《反担保土地抵押合同》:提供土地抵押的人为反担保抵押人,担保公司通常为反担保抵押权人,该类合同主要内容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约定由反担保抵押人向抵押权人将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的抵押担保,若主合同到期或者提前偿还时,债务人未及时足额归还,或者发生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导致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时,担保公司可以该抵押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土地抵押内容简述

土地抵押指土地使用权抵押,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作为抵押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权人)履行债务作出的担保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该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

1.担保类业务

反担保土地抵押合同》:提供土地抵押的人为反担保抵押人,担保公司通常为反担保抵押权人,该类合同主要内容为抵押人(土地使用权人)与抵押权人(即担保公司)签订的,约定由反担保抵押人向抵押权人将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的抵押担保,若主合同到期或者提前偿还时,债务人未及时足额归还,或者发生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导致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时,担保公司可以该抵押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小贷类业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由抵押人与小额贷款公司达成的,主要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实现债权的合同。

3.典当类业务

《土地使用权典当合同》:由典当行与当户签订的约定由当户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当物,进行抵押借款,到期后当户未及时足额进行赎当时,或者发生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由典当行拍卖当物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实现债权的合同。(www.xing528.com)

4.融资租赁类业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主要在回租业务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将承租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出租人,并进行法律上的交付之后,由出租人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回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将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出租人,以保障出租人的租赁债权。具体内容为承租人与融资租赁主合同中的出租人签订的,约定以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为出租人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承租人(即债务人)到期未及时足额支付租金,或者发生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承租人作为抵押人自愿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处置后优先偿还出租人。

5.保理类业务

不动产抵押合同》:主要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具体内容为抵押人(土地使用权人)与保理公司签订的,约定若主合同到期,融资主体未及时足额归还保理资金,回购融资主体应收账款,则抵押人自愿以抵押土地使用权优先偿还该资金。该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保理公司与融资主体签订的保理合同。实务中,由于各地操作的不一致,保理公司作为抵押权人能够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各不一致。

6.其他类业务

实务中常见的为民间借贷中,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个人作为抵押人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至抵押权人,约定到期未及时清偿时,或者发生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作为受托人与抵押人之间的抵押贷款(抵押人与银行约定的,债务人到期未及时足额清偿债权,或者发生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以该抵押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34 号),提出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按照债权平等原则,明确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并在试点地区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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