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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内容及简述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动产质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内容及简述

动产质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担保类业务

反担保动产质押合同》:提供动产质押的人为反担保出质人,担保公司通常为反担保质权人,该类合同主要内容为出质人(动产的所有权人)与质权人(即担保公司)签订的,约定由反担保出质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反担保质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导致担保公司代偿后,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反担保质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合同。

2.小贷类业务

《动产质押合同》:由出质人与小额贷款公司(质权人)达成的,主要约定出质人将其动产出质给质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合同。

3.典当类业务

《动产典当合同》:由典当行与当户签订的约定由当户以其具有所有权的动产作为当物,进行质押融资,由典当行对当物进行占有,到期后当户未及时进行赎当时,由典当行拍卖当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实现债权的合同。(www.xing528.com)

4.融资租赁类业务

《动产质押合同》:出质人与融资租赁主合同中的出租人(质权人)签订的,约定出质人将其动产出质给质权人占有的,承租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合同。该类合同可以作为融资租赁业务中增信措施,虽不普遍,但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实务中,无论是在直租业务或是回租业务中,登记在出租人名下(直租)或者承租人名下(回租)的动产,以动产抵押的方式进行风险控制较普遍。

5.保理类业务

《动产质押合同》主要为有追偿权保理业务中,内容为由出质人(动产所有权人)与保理公司签订的,出质人将其动产出质给质权人占有的,保理融资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该类合同可以作为保理类业务中增信措施,虽不普遍,但具有一定的操作性。

6.其他类业务

实务中常见的为民间借贷中,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动产所有权质押(公司作为出质人将动产出质给质权人占有,约定到期未及时清偿时,由质权人优先受偿);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作为受托人与出质人之间的质押贷款融资(出质人与银行约定的,债务人到期未及时足额清偿债权,质权人以该动产处置后优先受偿)等因签订相关合同并进行交付后质权即设立,故在民间借贷和委托贷款业务中较为普遍且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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