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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的其他需要说明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仓库为依托,进行动产质押仓库融资,可以很有效地解决这一点。

动产质押的其他需要说明

1.仓储融资

仓储融资以动产质押或者仓单质押作为主要的担保措施为融资企业进行融资,通常情况下,对质押物进行实际占有的人为仓储方。常见的业务模式:

(1)动产质押为主要担保措施。此处不再赘述。

(2)以仓单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措施。仓单质押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可知,质权是通过实际占有仓单而间接质押相关质押物的,故在实务中,在仓储融资选择以仓单质押时,类金融机构还应当对仓储方进行考核,甚至有的类金融机构要求仓储方进行履约担保。

无论是哪一种模式均可以有效地控制质押物,在后期实现质权时可以直接依据质押合同对质物进行处置,对于融资企业角度来讲,能够以动产质押也是很好的融资渠道,很多类似于小家电,或者存货较大的商贸企业,在实务中由于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或有其他类金融机构用更有效的控制手段,所以很难有好的融资方法。以仓库为依托,进行动产质押仓库融资,可以很有效地解决这一点。此处以担保业务中动产质押结合仓储进行融资为例。

该类型担保业务中,以担保业务为例,主要签订三类合同:《反担保(动产)质押合同》《仓库融资服务合同》《质押物处置协议》,三个合同相辅相成,构成一个完整的风险防范体系。

列示1:

此合同主要详述仓库管理和置换质押物,目的是为了使仓库融资更具有可操作性。设立仓储融资的意义是仓储方既有仓库保管的作用,又有仓储融资的作用。

仓库融资服务合同

甲方(融资担保服务方、质押权人):

乙方(债务人、质押人):

鉴于乙方因经营发展需要,由甲方为其提供仓库融资服务,甲方是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资格的担保机构,乙方以其拥有的货物质押给甲方作为反担保,甲方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乙方签订了《反担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约定乙方以其拥有的______为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现甲乙双方就质押物的监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情况

1.甲方所提供的质押物仓库及其配套设施(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仓库内;提供给乙方的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具体区域如(附件1 仓库平面图)中所标识。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存放乙方质押____,质押物清单为《反担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中的附件。

第三条 服务管理期限

1.管理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合同期满,如果乙方届时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违约情形,且甲乙继续存在贷款业务合同的条件下,本合同作为贷款业务合同中的一部分,双方重新商定融资条件,重新签订仓库融资服务合同。

第四条 管理费用

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期内的仓库融资管理费用为____元/平方米·月。

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交纳第一个季度管理费用,以后按季度支付管理费用,每季度房屋租金及管理费于上季度末25 号之前付清。

3.乙方支付管理费的方式:转账支付。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收款账户名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

第五条 房屋产权

甲方保证已经了解了仓库的实际情况并已经如实将所了解的告知乙方。且甲方保证其对于该仓库的合法使用,今后如有关于房屋产权等方面引起的一切问题,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仓库的使用和管理

1.甲方对乙方收取的管理费中包含如下服务项目:

保安,对出入库及库存货物进行安全防护,防火、防水、防盗。

理货,对于在库货物进行合理的仓位调整,以保证仓库的有效库容率。

2.仓库货物存放甲方要按规定留足通道、支道、墙距、灯距、柱距等;

3.乙方的货物和人员进出该仓库区域必须遵守甲方有关规定。

4.甲方在租赁期间对该房屋内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负责,并做好仓库内的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以及货物进出的管理工作。甲方对乙方货物贮存的物品质量不负任何责任。

5.甲方应承担其在该管理期间因仓库硬件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政府收费和法律责任;乙方则应承担其在该管理期间因入仓货物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政府收费和法律责任,甲方自始至终不承担因入仓货物所产生的任何相关连带责任。

6.乙方可在工作时间内以同等价值的同类货物进行置换,甲乙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所置换入库的货物仍为《反担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关于抵押物的其他情况仍然适用《反担保抵押合同》中的约定。

第七条 交接流程

入库管理:乙方告知甲方入库明细,并与甲方共同核定融资额度与最低反担保抵押物数量。

第八条 甲方依入库计划调整仓位

依乙方申请,甲方开具加盖印鉴的入库单据,会同乙方转交货物入库,入库单交由乙方。

第九条 甲方按入库单据清点入库货物,并验查货物入库时的真实情况,并登记。

第十条 甲方按库位规划,由乙方进行入库作业,放入指定库位

出库管理:

1.乙方告知甲方出库明细;

2.甲方按出库清单进行出库作业;

3.乙方开具加盖公章节的出库单据,交甲方仓管人员;

4.甲方按仓库管理要求,许可乙方进行货物提库作业;

5.对低于最低反担保抵押物数量的出库申请,甲方有权拒绝出库;

6.乙方因特殊情况紧急需要出库的,由乙方报甲方总经理同意后,可做例外处理。

第十一条 增值服务

1.乙方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过甲方同意后,增加其在仓库的货物,甲方可根据增加的货物的实际金额,在增加的限度内,可以另行增加融资金额,具体金额及约定以相关合同为准。

2.鉴于甲方与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战略合作关系,经由甲方担保,乙方也可直接取得某某贷款资金,具体的贷款金额及约定,以相关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若本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终止仓库融资服务合同,乙方应将该房屋内的乙方物品按协议及时搬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被依法征用。

(2)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

(4)该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严重损毁、灭失或完全无法使用的。

3.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当提前2 个月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暂停或终止履行本合同,否则应向非违约方承担人民币10 万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附属于________号《反担保动产质押合同》,本合同项下由甲方管理的货物,属于该合同项下的质押物。根据该合同规定,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代偿责任后,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向质押人追偿,当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后十日内抵押人不能以货币支付代偿款项时,某某有权依法行使质押权。

第十五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之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www.xing528.com)

2.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列示2:

此合同属于提前签署的风险处置方案合同,在担保业务中,当发生担保公司代偿时,此合同明确了追偿的范围和金额(代偿金额)及处置的方式,对于代偿追偿具有补充作用。

质押物处置协议书

甲方(出质人):

乙方(质权人):

鉴于债务人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为____(以下简称债务人)在______(以下简称债权人)的人民币______万元贷款(借款合同编号为:______保证合同编号为:________)提供担保,为了保证乙方权益,甲方与乙方又签订了《反担保(动产)质押合同》(合同编号:______),现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而导致乙方承担代偿的担保责任,为了履行上述《反担保(动产)质押合同》,现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已质押给乙方的质押物的处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质人、质押权人共同确认出质人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为以下两项:

1.由于债务人未偿还债务,而导致由乙方代偿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见债权人代偿凭证)。

2.乙方代偿之日起至质押物变现日,依据《反担保(动产)质押合同》应当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代偿资金利息损失、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及应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条 出质人同意处置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质押物为《反担保(动产)质押合同》中的物品明细。

第三条 双方同意质押物处理方式为下列第____项约定:

1.变卖:双方同意委托乙方变卖质押物,在价格为______以内变卖给第三人,变卖款先履行乙方代偿损失,不足部分乙方仍有追偿权,若有余款退至甲方。

2.以物抵债:经双方协商,质押物抵偿乙方代偿损失,双方债权债务两清,互不追偿。

3.双方同意委托第三方机构____对质押物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的____%折价给乙方。不足部分乙方仍有追偿权,若有余款退至甲方。

第四条 乙方全权处置质押物,甲方有义务协助。

第五条 其他约定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七条 本协议中如发生争议,按《反担保(动产)质押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以动产质押进行仓储金融的相关具体办理及风险控制如下:

(1)相关具体办理

依据的法律条文:《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签订合同:《股东会决议》《反担保动产质押合同》《质押物处置协议》《仓库融资服务合同》。

办理手续:签完相关合同,由出质方将质押物挪交指定仓库,由仓库管理部门根据仓库管理流程与其进行质押物的接收。双方交接完毕后,由仓库管理部门和出质人核对好《质押物品清单》,然后根据工作流程办理放款。

单个置换:质押物需置换时,可以根据仓库管理的要求,以同等价值物品按规定进行相互置换,办理相关置换手续。

优点:风险较容易控制,质押物全部在质押权人可控制范围内,当发生代偿时,由于补充签订有《质押物处置协议书》,质押权人可以直接对质押物进行处置,在约定上避免进行流质。即折价是法律允许的,实务中通常的做法是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选定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质押物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为基础双方核定折扣比例后,由出质人将质押物折抵给质权人,从而完成折价。同时,折价或者以物抵债等方式,需要注意破产企业的单个清偿问题,或者折扣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值的显失公平可撤销的问题。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缺点:主要有毁损灭失的物理风险,质押物存放后由于时间较长且仓库管理中可能存在管理漏洞,有遗失货物等风险。采取补救的措施是办理相关保险

(2)法律风险

①入库时,财产的产权核实。质押物的产权的真实状况是重中之重,若所质押之物属于他人之物,出质人根本无权对其财产进行处分,那么质押该物品对于质押权人来说是毫无意义的。

②有其他纠纷,导致第三方查封,在质押物品过程中,贷款未到期之前,若该质押物所有人因为其他债务纠纷导致法院对其执行,法院可对其所有物进行查封,但担保公司有优先受偿权。不过最佳的办法是一旦知道该企业因债务可能牵扯到质押之物,立即对质押物进行处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物理风险

此处风险主要体现在仓库的管理制度上和操作流程上,细则如下:

入库时,应当仔细核对质量、数量,并拍照留存,或书面列清质押物清单,必要时提请第三方对质押物进行检测和评估。

库中,主要是货物自身的缺陷,比如易腐烂,不宜保存之类的风险。或外来风险,比如下雨后货物受潮或淋湿毁损,灭失。

置换中,出库入库中,由于操作不慎引起的货物自身灭失或其他。

出库后,置换进来的货物的真实情况,价值、质量等要和置换出去的相关货物基本相一致或者价值高于置换出的质押物,否则会导致质押物价值减损。

2.车辆质押

(1)车辆属于动产的一种,交付即质权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可知,车辆作为动产的一种,其自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出质人将质押交付给质权人时,质权设立,质权属于物权的一种,设立后可以对抗第三人。

(2)车辆质押可以办理质押备案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二条“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可知,车辆质押可以办理质押登记备案,需明确该登记属于备案的一种,其车辆质押权的设立仍以交付为准。

实务中,办理了机动车质押备案登记的,一是可以公示该车辆已经进行了质押登记,更有利于保护质权人利益;二是可以有效防止出质人将车辆进行变更登记。

(3)质押备案的主体条件、性质、资料要求

①出质人若为自然人则需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对车辆有处分权。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一人办理抵押,也可以授权办理。

②出质人若为企业,按照其章程或相关法律约定,作为出质人的企业享有处分权利。

③性质定义:属于为保证质权人的利益,为车辆设立质押权的一种担保行为,但不备案并不影响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后的质权效力。

④资料要求:《质押合同》、授权书、《车辆质押申请表》

与车辆抵押相同的是为了核查车辆的所有权属和核定抵押价值,需要核查以下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文件、车辆产权证、车辆行驶证保险单、完税凭证、车辆取得的相关资料(包括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4)办理抵押登记的客观条件

各地办理车辆抵押的情形略有不同,具体以当地车管所要求为准。西安的备案登记办理,基本同于车辆抵押的相关资料及手续,详见车辆抵押相关篇章。

(5)车辆质押常见的法律风险和处理方法

①质押期间被法院查封。车辆质押交付后,无论是否办理质押备案,均不影响质权的设立,同时也不影响车辆所有权人因为其他原因产生纠纷而导致车辆被法院查封,此种情形下,质权人依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无法和出质人及时通过折价或协商的方式将车辆出售给第三人从而收回部分债权而降低损失,因为车辆被查封后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实务中,在发生后期处置车辆时,因车辆的价值贬损速度较快,若通过法院评估拍卖程序,会导致车辆因法院拍卖周期较长而折损较多,出质人和质权人一般都会采取折价或者快速出售给第三人的方式而快速变现,若质押期间查封,按照正常的法院拍卖流程,由质权人向法院申报优先分配。

②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冲突。此种情形与车辆抵押部分相同。实务中,车辆有可能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已经和其他人签订了抵押合同(未登记的抵押权),之后车辆又抵押给类金融机构,办理完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权),抵押人还有可能将车辆再一次进行二次融资,再质押给后面的第三人(质权),而第三人委托第三方仓库对该质押进行占有,出质人没有及时交付租金,导致第三方仓库行使留置权(留置权)。此种情形下则存在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留置权竞合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及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可知,留置权人优先,抵押权和质权人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民法典》改变了之前《担保法解释》中抵押权优先于质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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