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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限利益权衡的正义探讨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构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是解决利益失衡最重要的理论依据,也是回应著作权立法之双重目的——保护著作权人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真实体现。在此,笔者选取古典时代自然法学派的代表性流派——古希腊古罗马法学家和斯多葛派法学家的法学思想展开分析,以图对现代数字图书馆中著作权利益权衡的正义选择作出阐释。

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限利益权衡的正义探讨

构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是解决利益失衡最重要的理论依据,也是回应著作权立法之双重目的——保护著作权人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真实体现。立法应坚持科学原则,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益,要尽可能选择最佳的立法形式,要顾及全局并做到全面、系统,同时要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先后顺序,做到法律制度内部和各法律制度之间的横向和纵向关系的协调一致。[20]当谈到利益平衡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利益的权衡和取舍。对利益的取舍往往是立法者结合一定时代社会特征和政策需求所作的回应,因此难免会带有价值取向。但是,在著作权立法过程中,应始终坚持科学立法原则,尽可能理性、合理、合适、全面地考量,以追求利益权衡中的正义价值的体现。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正义有各异的解释。认为著作权的根本目的乃保护作者之天然权利的观点多在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学派思想中可寻得根基。在此,笔者选取古典时代自然法学派的代表性流派——古希腊罗马法学家和斯多葛派法学家的法学思想展开分析,以图对现代数字图书馆中著作权利益权衡的正义选择作出阐释。

(一)古希腊古罗马法学家:利益权衡的正义乃较强需求的体现

在公众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也许没有所谓的终极正义,法律作何选择,是因为哪一方的需求更强或者在当下的有利可图性更多。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学家中就早有此论述,诡辩家卡里克利斯(Callicles)将“强者之权利”视为自然法的基本原理。[21]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中也有相同的描述,他在书中写道:“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22]柏拉图认为,在正义出现偏离的情况下,正义者往往比不正义者要生活得更糟,事实上人们经常颠覆正义和非正义的真实价值。我们要去除一切表象,如果只是称赞某个表象,而不看真正的本质的话,那我们只能说赞扬的只是正义的表象,绝非正义本身,同样的,谴责的也不是实质上的非正义,而是非正义之名。[23]斯拉雪麦格认为:“如果不正义大到足够程度,那么它就会比正义更有力、更自由、更高明。”如果人能够绕开法律,那么为不正义的行为便是值得的。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原始社会中被人们接受的“自然正义”很有可能违背了高度发展的文明社会中的普遍正义观。[24]随着人类在控制其难以破解的自然力方面、在发展一种更为强有力的道德意识方面和在获得更高的相互理解力等方面的进步,人类的正义感也变得更为精致。[25]

古希腊的法学家们给出了正义的另一种解释,确切地说没有解释,而仅仅只是体现了对正义的中立立场。正义不一定是少数人的利益,也并非就是多数人的利益,正义是一张普罗透斯的脸,它变幻无穷。如果非要下一个定义,笔者认为,正义乃是特定时代下更具有驱动力、更具有持久生命力并且尽可能向善且理性的需求。根据古希腊古罗马法学家的正义观,针对数字图书馆开发资源的过程中所遭遇的著作权纠纷,我们无法权衡著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哪一个更重要,难道我们选择任何一边就是否定了另一边的立场了吗?难道著作权人的利益就不是公众利益吗?笔者认为,解决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纠纷,一味地论述孰是孰非并无太大益处,重点应是厘清在这个大时代下、在新技术时代下,什么才是最强烈最有力量的呼声,我们应该做什么才是尽可能理性且有效率的。著作权人创作作品,也会希望于作品广而告之、广为流传,问题的关键不是讨论对作品的利用和传播是否要控制、该如何控制,而是在数字技术加快作品传播这一既成事实下,该如何进行利益分配,以及如何优化创新激励机制。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观念的转变问题。

(二)斯多葛派法学家:利益权衡的正义乃集体幸福的必要条件(www.xing528.com)

斯多葛派的著名论述者西塞罗将正义看作为人类通往集体幸福的一个必要条件,他认为,虽然正义感这一抽象的概念会发展和改进,但是正义是人所固有的人性,是每一个理性人都具备的普遍品格,并且正义绝不能与公用事业相分离。

在阐述利益权衡之正义之前,我们首先要讨论一个前提问题,即何为“利益”。西塞罗在《论义务》中强调,利益的正确性应始终是和道德相关联的。他指出,“利益”这个词已经逐渐地被曲解和滥用,道德的正确和利益逐渐地被割裂,以致人们开始接受,一件事情可以是道德上正确但是无利益的,或者是有利的但是道德上是不正确的。我们在讨论平衡正义时,与“适当的”和“道德的”有关;我们在讨论利益时,便与财产、财富、权势等有关。这两者中,前者是内心的确信,后者是外在的便利。两者看似相互冲突,但是完全将正义与道德相等,将利益与外在便利相等,也不尽然成立。一些斯多葛派的哲学家将道德、正义、利益这三个关键词进行了严格精细的区分,即便也许它们本应该是联成一气的。他们主张,凡是公正的,就也是有利的;同样地,凡是道德上正确的,就也是公正的;因此得出结论:凡是道德上正确的,就也是有利的。[26]

斯多葛派主张,凡是道德上正确的亦即是有益的,凡是道德上不正确的都不是有益的。仔细阅读会发现,斯多葛派所主张的“有益”,事实上是“有益处”,并不是“有利益”,斯多葛派的哲学家以内心的确信——快乐与不痛苦,作为尺度来衡量事物的可取性,他们认为美德只有作为利益的原因时,才是值得培养的。但是何为快乐和不痛苦?它是否是一种中等的欲望[27],对于以上问题,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斯多葛派一直主张将德性与理性相联系,驱散想象,克制欲望。人的生活应当不受情感和主观激情的影响,而且应当使自己不依赖于外部世界,不受世俗之物的支配,并用理性的方式支配其本能。[28]一个理性的人应是弘德和制怒的,是抽离普世欲望和激情的,是具有美德的。他所能达至的快乐和不痛苦是一种基于更高层级、关乎群体的共同快乐。如果将群体之中各种不同的利益相融合,那便是美德。当有的事情在发展的过程中显示出一种中等的融洽,一般人却把它当作是完满的。因为普通群众一般不理解事物离真正的完善有多远,而是在他们的理解能力所及的范围之内认为事物没有不足之处,可以到此为止了。唯有把每个人的利益和所有人的整体利益统一起来,才是所有人的主要目标。当遇到某些似是而非的利益时,我们难免会受到影响。然而只看重似乎有利的东西,断然地不把它和道德正确问题联系起来考虑,这就是那些非真正正直者的错误[29]经过仔细的考察就能发现,利益不应该违反自然。对于数字图书馆中涉及的利益关系而言,如果只是遵循著作权人创作作品而产生基于其智力成果之上的著作权,因此应加强著作权的保护乃正义之举这一简单逻辑,显然忽视了社会的长远发展与群体的共同福祉。笔者并不是劝导所有人应抽离普世欲望进而抛弃利益,但是在处理数字图书馆建设这一公益性事业时,应立足于所有人的整体利益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著作权人的私益与公共利益统一起来。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学观所崇尚的理性是一种近乎乌托邦式的理念。这种哲学理念与罗马帝国的人道主义、平均主义思想形成因果。在罗马共和国晚期和罗马帝国时期,许多的领袖人物都深受斯多葛派哲学思想的影响,斯多葛派的理性光辉在罗马这一历史时期的政治和法律改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斯多葛派的哲学影响使罗马这块沃土朝着世界帝国的趋势发展,并最终形成了罗马帝国的全盛时期。古罗马帝国的皇帝马可·奥勒留·安东尼就是斯多葛派著名的哲学家,他接受了斯多葛派的教育,在其生活中身体力行,并将这种思想融入进国家治理与社会改革之中,使斯多葛派这种乌托邦式的理念极具真实意义。

在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中,无论是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家之利益权衡的正义乃较强需求的体现的角度来看,还是斯多葛派法学家之利益权衡的正义乃集体幸福的必要条件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在处理著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上,应关注较强利益群的呼声,或者说更关注集体幸福的实现。著作权人实际上是公众的一部分,每一个著作权人同时也是潜在的使用者,在给予著作权人基于其创作成果的专有权保护的同时,也应考虑针对集体幸福和社会共同福利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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