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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数字权益管理模式利弊分析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登记为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在合理的范围和有限的次数内可以免费使用作品,超出了合理范围,需要对作品进行大量复制和使用的,数字权益管理机构应对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予以许可,并提供优惠使用价格。

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数字权益管理模式利弊分析

数字权益管理模式利用一系列软硬件技术对数字作品传播、使用和交易等各个环节进行控制,旨在确保数字内容在其寿命期间的合法使用,平衡数字作品价值链中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及需求,从而促进整个数字版权产业的发展和数字内容市场的兴盛。[55]简单来说,数字权益管理就是为防止对作品的侵权使用而采用技术加密以及附加使用规则,使数字作品仅能在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期限内被使用。例如,从苹果公司的官方网络音乐商店iTunes上购买的数字音乐作品只能在苹果公司生产的音乐播放设备上使用;从SONY公司的官方网络音乐商店Connect上购买的数字音乐作品只能在SONY公司生产的音乐播放器上播放。[56]

(一)数字权益管理模式的优点

数字权益管理可以通过技术措施有效阻止数字环境中侵权行为的发生。数字环境中极易发生侵权风险的缘由主要在于:其一,数字技术使复制变得容易,并且数字复制效果极好,数字技术与网络空间的结合促使了作品非物质化载体的迅速传播;其二,数字环境中复制与传播总是相伴发生。

针对以上第一点,防范数字作品的侵权风险需着重考量数字作品的技术特性,即相比较传统作品而言,数字作品具有易复制性和无损耗性。一方面,数字作品的易复制性使得数字作品的数量可以十分容易且几乎不计成本地增加,从而影响到作品的市场竞争性;另一方面,无损耗性使得在市场上流通的数字作品的数量基本上不会因损耗而减少,而且可以永久保持如新,这将影响作品在市场上的潜在持续生命力。(www.xing528.com)

针对以上第二点,就网络传输的实质看来,在作品输出发生后,该信息仍存在于输出计算机的内存或储存设备之中,并未发生有形载体的实际转移,尤其是数字作品传播具有易于高品质复制的特性,即使数字作品复制件交付完成,出让人对于原储存在其数据设备中的数字作品仍未丧失支配能力,当出让人开始将数字作品通过网络传输给买受人的同时,数字作品的数据即开始复制,当交付完成之时,即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数字作品复制件,出让人授予的并非原来储存在其设备中的特定原始复制件,而是通过数字技术生成的一个新的高品质复制件。换句话说,数字网络是一个主要用于以复制品形式传输信息的系统,数字环境的信息传输完全建立在复制基础上,作品的复制与传播总是相伴发生。[57]

(二)数字权益管理模式的缺陷

首先,虽然数字权益管理模式可以有效地防范盗版的发生,但是数字权益管理模会威胁到用户的隐私权和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例如数字权利管理系统会记录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然而却没有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对用户的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利将用户信息泄露,严重影响了用户的正常生活,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其次,数字权益管理模式虽然有效地管控了作品的不法利用,但是技术措施运用的一刀切做法同时造成了著作权使用通道的限缩,使信息资源的传播受到严重制约,公众被挡在了公共信息资源的大门之外,数字图书馆也无法完成传播知识文化的使命,数字版权产业的发展受到阻滞。笔者认为,对于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应与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作区别对待,具体而言,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可以向数字权益管理机构提出审核申请,数字权益管理机构对数字图书馆的性质和运用模式进行审核,如果符合公益性质,则对该数字图书馆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的不予备案登记。被登记为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在合理的范围和有限的次数内可以免费使用作品,超出了合理范围,需要对作品进行大量复制和使用的,数字权益管理机构应对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予以许可,并提供优惠使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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