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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存取与著作权授权制度优化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放存取制度不是对著作权制度的颠覆,而是建立在著作权制度基础之上,承认著作权赋予作者的各项权利,同时利用合同法的规则构建的著作权的限制。开放存取模式是在著作权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其他限制,促进著作权制度的革新,开放存取模式起到的是反垄断的效果,是在出版者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保持一种恰当的平衡。

数字图书馆存取与著作权授权制度优化

开放存取(Open Access,简称OA),是一种新型的学术资源共享模式和出版机制,旨在促进学术信息的广泛交流,提供学术资源的利用价值,保障科学研究的畅通和持续发展。涉及开放存取协议的著名宣言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先导计划》《贝塞斯达开放存取出版宣言》和《关于自然与人文科学知识的开放存取的柏林宣言》分别对开放存取模式的主要目的、定义和策略作出了详细说明。

于2002年2月14日在匈牙利布达佩斯正式发布的《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先导计划》(简称《布达佩斯计划》)中指出,英特网将给公众带来的利益是,经过同行评价的期刊文献可以被所有的科学家、学者、教师、学生以及其他充满好奇心的人在全球范围内发布其电子文本并可以完全免费的、无限制地使用。消除对这些文献的存取障碍将会加快研究的速度,使教育更加丰富多彩,富人与穷人之间互相共享彼此的学问,从而使这些文献达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并在共同的理智交流和知识的追求中建立人类联合的基础。这种免费的无限制的获取方式就称之为开放存取。为实现开放存取计划,《布达佩斯计划》提出了两种实现开放存取的补充方案:第一种为自行存档,指学者自行将已经发表的期刊论文保存在开放的电子文库中;第二种为开放存取期刊,是指创建一种新方法来帮助已有的期刊向开放存取过渡,使新一代期刊对已经出版的资料的存取不再受版权方面的限制。[58]《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先导计划》呼吁世界范围内所有感兴趣的个人和机构都可以参入开放存取计划中来,开放存取模式为获取科研成果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入口和渠道,[59]通过开放存取获取这些文献的总体费用远远低于传统发布方式的费用,开放存取有利于节省科研经费、提高科研工作效率和扩大科研成果的传播范围。

于2003年4月11日发布的《贝塞斯达开放存取出版宣言》中指出,能够成为开放存取出版品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性质:第一,保留部分权利,即在标明作者身份的前提下,作者及著作所有权人授权所有使用者免费、不能撤回、全球性、永久的获取、公开复制、使用、散布、传送及展示原作品的权利;第二,公开存档,即将包括所有附件、前项著作权声明在内的完整作品,以适当的标准档案格式寄存在至少一个在线存档系统里。[60]

于2003年10月22日在德国柏林发布的《关于自然与人文科学知识的开放存取的柏林宣言》(以下简称《柏林宣言》)将开放存取定义为人类知识和文化遗产的综合资源,开放存取的出版物包括原创科研成果、原始数据和元数据、原始资料、图片和图像材料的数字表达以及多媒体学术材料。开放存取需要满足的条件分别为:第一,必须正确标明作者的身份,使用者便可以在全球范围范围内免费存取这些资源,可以以数字形式出于合理的目的复制、利用、发行、转让和公开再现其作品,并且许可其打印少量份数供个人使用;第二,将作品包括附件、许可副本在内的所有完整材料以适当的技术标准和适当的标准电子格式存储在至少一个在线文档中。《柏林宣言》强调开放存取的宗旨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惠及科学和造福社会。因此,为了实现这一伟大的事业,宣言鼓励研究人员和奖学金生依据开放存取范式的原则来出版他们的论著,鼓励文化遗产管理者通过互联网提供资源,鼓励研究开放存取出版物和联机期刊的评估方法和途径,以便使质量保障标准和优良的科学实践标准得以维系。[61]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均签署加入了《柏林宣言》,标示着中国科学界对开放存取模式的支持与肯定。

(一)开放存取模式的优点

波斯纳强调的“效率”主要是指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换句话说,效率就等于财富最大化,[62]最大效益化是指在投入价值既定条件下,取得最大限度的产出价值。[63]因此,在存在高昂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应把权利交付于最珍惜它们并能创造出最大收益的人。开放存取模式符合效率最大化的理念,将资源交给了最为珍惜并且能够持续创造出最大收益的群体。首先,开放存取模式有利于打破著作权制度给科研后续研究筑起的人为壁垒,将科研成果广泛地传播,使其他学者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持续的研究,从而使人类科研不断地开展。其次,开放存取模式有助于消除学术信息交流的鸿沟,打破信息封闭交流和付费使用造成的信息获取的不平等现状,不以财富的多少来决定能否享有获取信息资源的权利,能够有效提升发展中国家的科研学术水平,推进科研的国际合作与交流。(www.xing528.com)

(二)开放存取模式的缺陷及优化

高昂的使用费和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限制在一定程度阻碍了学术交流的畅通渠道,使知识的持续研究断层。开放存取模式可以有效地克服这两大障碍,使科研人员不受物理空间和经济水平的限制平等地获取信息资源,促进科研成果无阻碍的传播交流,保持研究的连续性和持久性。

尽管开放存取模式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开放存取是一种全新的学术交流模式,倡导“付费出版”,即出版的费用由作者来负担,有些作者不愿意因选择开放存取而额外付费,开放存取的出版者则很难获得资金的支持;第二,开放存取是以许可协议作为操作方式,因此,应赋予许可协议法律地位,为开放存取模式的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几点基于开放存取模式的优化建议。首先,加大对开放存取模式的宣传力度,提高开放存取模式的认知度,制定基金机构政策,为推进开放存取模式所必需的经费予以政策支持。其次,明确开放存取制度与著作权制度的关系。开放存取制度不是对著作权制度的颠覆,而是建立在著作权制度基础之上,承认著作权赋予作者的各项权利,同时利用合同法的规则构建的著作权的限制。需要强调的是,作者享有的基于其作品之上的著作权依然是一种排他性的私权,作者个人的合同行为带来的法律效果不覆盖延伸至其他作者身上。开放存取模式是在著作权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其他限制,促进著作权制度的革新,开放存取模式起到的是反垄断的效果,是在出版者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保持一种恰当的平衡。再次,明确开放存取模式是一种建立在私法自治原则基础上的全新授权许可模式。开放存取以许可协议为操作模板,以开放存取方式出版的作品是经过作者授权和同意的,所以并不是对著作权法的违反,也不是强迫著作权人放弃权利,作者可以根据许可协议将部分权利让渡给出版者。有鉴于此,应赋予许可协议法律地位,使权利人能够依据法律规定自愿放弃部分权利、保留部分权利,保证权利明确分配,明确权利的界限,加强对学术作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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