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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业合作化运动:巩固工农联盟,推动农村发展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宁夏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完成了人民政权的建设、恢复了国民经济的基础上,党又领导在农村实现了土地改革,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并为今后继续开展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条件。全省回汉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得到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改变各地农村落后面貌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宁夏农业合作化运动:巩固工农联盟,推动农村发展

宁夏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完成了人民政权的建设、恢复了国民经济的基础上,党又领导在农村实现了土地改革,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并为今后继续开展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条件。到1956年底,就基本完成了在全国范围内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农业方面,全国农村总农户的96.3%加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国农业生产总值平均每年递增4.8%,农民收入有了明显增加,农民生活和农村面貌都得到了初步的改变。在这场社会深刻变化的运动中,中国两千年来的小农经济社会发生着天翻地覆的伟大变革。

一、从土地改革到互助合作化

宁夏与全国一样,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上,也经历了一段难忘而又曲折的历史过程。

1949年9月23日宁夏解放以后,中共宁夏省委和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回汉各族人民,在取得恢复城乡生产、安排好人民生活,剿匪肃特、稳定社会治安和建立基层各级人民政权建设等三大中心工作胜利的基础上,立即在全省范围部署开展土地改革工作。到1952年冬,全省土地改革工作基本结束。这次土改是在银川、贺兰、平罗、惠农、陶乐、永宁、金积、灵武、吴忠中卫、中宁、同心和磴口的13个市、县,53个区、345个乡,大约12万户、60多万人的区域和人口中进行的。经过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使缺地与无地农民得到了土地,其中贫农由人均2.9亩上升为4.1亩,雇农由人均1.55亩上升为4亩。相反,地主由人均17.2亩下降为3.75亩。这就从根本上削弱了地主阶级在农村的经济政治地位。农民的阶级觉悟显著提高,革命、生产的积极性也大大提高,从而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为农民发展生产创造了条件,也为农业的合作化创造了条件。

当时,隶属于甘肃省的固原地区各县,土地改革工作是在平凉地委、行署的领导下进行的。土改工作从1951年9月至1954年3月结束(其间发生四·二叛乱暂停了一段时间),先后在固原、西吉、海原、泾源和隆德5县、244个乡中进行。土改后,各阶级占有耕地总面积与人均情况是:雇农占9.23%,人均10.94亩;贫农占18.37%,人均11.2亩;中农占53.47%,人均15.25亩;富农占9.7%,人均29.35亩;半地主式富农占0.07%,人均23.16亩;地主占5.94%,人均11.5亩;公庙地占1.56%,其他占0.49%。

但是,土地改革以后,虽然广大无地和少地农民分得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生产积极性很高,由于土地、牲畜、农具和劳力的不足,生产上的困难比较多,特别是由于小农经济的规模小、分散,劳动生产率低,犹如一条小船,难以抵抗大风大浪,所以土改后拥有土地的贫下中农容易产生两极分化,甚至仍然有再次失去土地的可能。这种情况对于农民和国家来说都是不利的,因为它既不能满足多数农民实现走向富裕的共同愿望,也不可能满足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的需求。中共宁夏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的指示精神,根据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因势利导,领导广大农民坚定不移地朝着农业集体化的方向前进,农业合作化的幼芽于1950年就在宁夏农村出现。当时广大农民自发组织起各种变工互助形式,以劳动力、畜力或大型农具进行亲帮亲、邻邦邻,实行农忙时变工互助,农闲时散伙,各家各户自谋生计的松散互助合作办法。这种互助组织有临时性(季节)的和常年性两种类型。据有关资料统计,到1952年6月,全省已有各种各样的农业互助组19371个,参加男女劳动力214773人,约占农村劳动力的48.7%;固原地区同样也有各种互助组6578个,参加农户约21859户,约占总农户的25.1%。1952年夏收后,各级政府又结合夏秋季丰产评比活动,对全省的互助组进行了整顿,重点是向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进行互助合作目的教育,克服干部中的强迫命令、硬性编组、形式主义或单纯任务观点,特别强调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的原则,搞好互助组的清工、评工记分和轮工制度。经过整顿,全省19371个互助组减为15948个,其中常年互助组2481个,占互助组总数的15.6%,参加互助组的男女劳力占总劳力的52%,参加互助合作的耕畜占总耕畜的47.7%。

1952年冬至1953年春耕前,各级人民政府又抓了一次大力开展互助合作宣传和发动群众的工作,除结合生产进行宣传外,还利用媒体,用3个月时间在《宁夏日报》开展整顿和发展互助合作的大讨论,并培训了一大批合作骨干和积极分子,为1953年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在思想上、干部上作准备。到1953年夏季,组织起来的农户已占56%,其中常年互助组占26%,比1952年增加10.4%。

固原地区也于1954年2月,专门召开了关于互助组工作的会议。到下半年的11月30日,常年互助组已发展到781个,比1952年增加77个,共参加4421户,共有土地248247亩。到1953年底,在全地区86496户总农户中,参加临时互助组为18865户,占21.8%,其中一般互助组有5555个,常年互助组有1023个,入组农户2951户,占3.4%;初级社1个,入社农户52户。

全省回汉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得到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改变各地农村落后面貌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以平罗县的戴玉玺、莫如信为代表的156个互助组,还分别向全国著名农业劳动模范、山西省的李顺达和陕西省的张明亮以及本省各地的互助组提出挑战或应战,在全省农村掀起了群众性的社会主义生产竞赛热潮。当时,从黄河两岸到六盘山下,涌现出一大批著名的农业互助组织,其中知名度较高的有:银川市郊区罗家庄村罗占奎、马天玉、田久义互助组,永宁县一区回族农民罗文魁、杨国壁组织的全县第一个回民变工组,惠农县富贵村牛存义的互助变工组,西吉县回族农民王登甲的互助组,隆德县沙塘乡张李盘村张俊仓、张万兴两个常年互助组,海原县城关田成明、李旺二乡马希贵等人分别所办的互助组,金积县马义德(回族)互助组,中卫县夏敖、张登云和镇罗堡范庙村戴鸿儒的互助组,灵武县一区二乡杨河互助组,宁朔县(今青铜峡市)瞿靖乡时家坊上村时正仁的互助组,同心县豫旺乡南塬村袁正学、新庄滩村李廷奎分别组织的两个互助组,盐池县老区城区六乡刘宝所创办的常年互助组等。

二、从初级社到高级社的农业合作化运动(www.xing528.com)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常年互助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被人们简称为“初级社”。在宁夏农村互助合作运动发展较快的1952年,全省的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已形成3种类型。第一类是季节性的变工式的互助组,有18662个,占86.8%;第二类是实行评记分,按分计酬的常年互助合作形式,有2839个,占13.2%;第三类就是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省只有3个,即平罗县戴玉玺、莫如信和银川市郊区罗家庄罗占奎3户贫下中农带头组织起来的初级社,入社农户有33户。固原地区也在隆德县沙塘乡张李盘村张俊仓、张万兴试办的一个初级社,入社农户有52户。1953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公布后,宁夏的互助合作运动在“积极整顿,稳步发展”的方针指引下,得到了进一步发展。1954年3月,宁夏省委召开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总结检查全省互助合作工作,肯定了建社的成绩,分析了合作社发展较快较好的原因。河东自治州(原银南专区各市县)与银川专署两地,1953年底有88个初级社(回民社12个),占总户数(174721户)的0.68%。银川地区到1956年1月,已建成初级社1354个,入社农户达81.2%。

固原地区也在1955年3月召开办社干部会议,进一步总结办社经验,重新部署办社工作。同年8月,再次召开各县县委书记会议,传达毛泽东同志《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示,检查在农业问题上的“右倾保守思想”,批判在农业合作化速度上的“小脚女人”表现,重新制定规划,掀起合作化高潮,大大加快了办社的进度,于当年年底就在这个山大沟深、农民居住十分分散的贫困山区,一哄而起建立起初级农业合作社1671个,比年初增长近13倍,参加农户19161户,占总户数的70.7%。

宁夏全省和固原地区都在1955年基本上实现了初级农业合作化,加入初级社农户占到72.18%,加上互助组和高级农业合作社,走上农业合作道路的农户占到总农户的93.92%。

进入1956年,农业合作化的形势更加逼人,在全国大办高级农业合作社洪流的推动下,宁夏同样出现了由初级农业社向高级农业社“迈进”的热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组织。宁夏在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时,对农民私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处理方法是:凡互助组和初级社转建高级社,土地报酬全部取消,农民变为社员,社员除保留庄园、住宅、坟地和小片自留地(按入社农户所在地区土地总面积2%-5%分配)之外,其余全部土地都收归农业社所有,包括农民私有的林木、果园等都要折价入社,由社里统一经营。原无地农民从土改中分到的土地,又从自己的手中失去;农民自养的牲畜,除了固原山区农户驮水驴、骑驴、骑马仍归社员自养外,其余也都要折价入社;大型农具,如犁、耙、车等,均须一律折价入社,社员只能保留一些小农具,作为种植自留地使用。高级社建立统一经营,分级管理的制度,推行定工、定产、定财务的“三定”制度,大活集体干,小活分开干。这时还允许社员广开生产门路,发展多种经营。除了耕种自留地外,也允许社员开垦荒滩、荒山自种,以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对入社社员除土地之外的牲畜、农具偿还办法分为四种:第一种,折价在3-6年内分期还款,前三年计息,后三年还本,第一年还20%,第二年还30%,第三年还50%;第二种,折交股金,剩余部分由社分期还付;第三种,折价款投资入社,社给畜主每年付息,最后付本;第四种,租畜,年租额为畜价的6%-10%。羊300只以下的,直接折价入社,10%作公益金;400-500只的作股份基金,长余部分逐年付清,还可以按比例分红,归社后,10%总收入作公益金,其余两年后付清。犁、耙、车等,一律折价入社,分期还款。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宁夏的高级农业合作社一下子发展到2281个,入社农户为267544户,占到全省总农户数的92.23%,加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512个,入社农户合计为18536户,约占全省总农户的97%。至此,宁夏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而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56年,宁夏农业生产值比上一年增长23.7%。在宁夏农业合作化运动过程中,也曾出现过前较稳,后过急,川山划一,不顾条件,赶急求快的“左”的苗头。

三、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

1957年1月至1966年5月,是我国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其中1958年至1960年上半年,又是一个被称之为“大跃进”的时期。那时由于党缺乏对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认识和领导经济建设的经验不足,加之急于求成、急于过渡和夸大主观意志的作用,所以在指导思想上产生了“左”倾错误,人民公社化运动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开始的。

在全国“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推动下,宁夏农村在经历了一场大辩论后,从1957年开始也掀起了“大跃进”热潮。1958年3月,中央召开成都会议,提出把小型农业生产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当年,毛泽东视察河北、山东、河南等省时,看到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乡的“七里营人民公社”后,提出“还是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8月,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这个决议下达后,宁夏工委派出了工作组到贺兰县抓点,与中共贺兰县委一道试办人民公社。1958年9月7日,宁夏第一个人民公社——贺兰县前锋人民公社建立。这个社是由金贵、团结两个乡的9个高级农业社和习岗乡的1个高级农业社合并建成,全社共有4150户、19170人。9月9日,中共宁夏工委召开电话会议,要求各级领导一定要站在群众运动的前列,积极领导人民公社化运动。《宁夏日报》于9月21日介绍了贺兰县建立人民公社的经验。宁夏工委发出《关于建立人民公社的指示》,全区各地掀起了建人民公社的热潮。《宁夏日报》连续5次发表“人民公社架子搭起来以后”的社论。迫于形势,各地的普遍做法是按一大二公的原则,先并大社,再转公社,先把公社的“架子”搭起来,再建立社管理机构,然后才草拟公社章程,显然是领导在操办,而不是群众的意愿。就在宁夏工委《指示》发出后的1个月内,全区350个乡1699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就一下子合并建成152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占全区总农户的99.91%,就这样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固原山区平均每个公社2563户,宁夏平原每个公社4000户。吴忠市全市为1个人民公社,中卫县建立联社,也是1个人民公社。南部山区回族聚居地区的第一个人民公社——同心县韦州区星火人民公社也出现了。10月20日《宁夏日报》发表《祝贺全区人民公社化》的社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10月25日成立前宣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已在全区范围内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人民公社的管理是乡社合一、政经一体,工农兵学商共管;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即组织规模大,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高,实行单一的公有制;人民公社实行劳动军事化,老人、小孩入托,生活供给制,真是提前“进入”共产主义了。这就给“共产主义”浮夸风、瞎指挥风、命令风和特殊化风的盛行创造了条件,严重挫伤了农民群众自愿走农业合作化道路的积极性,并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浪费。由于生产关系形式不适应生产力的实际水平,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破坏了农村经济,也妨碍了人民公社自身的发展。通过现实的教训和不断总结经验,后来党和政府也采取各种措施整顿人民公社,使其逐步完善。例如调整规模,实行以队为基础的三级管理制度,改进公社体制,取消食堂,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开展社会主义教育,农业学大寨等。但是,所有这些努力都未能解决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一大二公”和在分配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党的十一中全会后,进行拨乱反正。在人民公社中首先稳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保障生产队的自主权,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放宽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并采取鼓励社员开荒、扶持专业户等农村政策,调动了农村干部和农民的积极性,加快了生产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层人民政权是乡人民政府。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行使国家基层政权的职能。改革开放以后,自治区首先在灵武县郝家桥人民公社试行政社分开试点,于1983年1月26日,召开郝家桥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正、副乡长,挂出了宁夏政社分开的第一块乡人民政府的牌子。1984年7月,全自治区原有251个人民公社、14个城镇、2289个大队、18205个生产队,经过政社分开工作,改建为乡人民政府264个(其中以公社改乡245个,以大队合并建乡16个,以大队改建乡3个),建镇21个(其中新建7个),建立村民委员会2421个。就这样,曾在宁夏山川大地上轰轰烈烈产生、曲曲折折走过来,存在26年之久的人民公社,在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后,默默地退出了历史舞台。

(《新消息报》2005年2月3日、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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