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量化考核达到本条所列相应标准的省属国有工业企业(集团),给予通报表彰;被考核年度研发投入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其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一)既非高新技术企业又非省级以上(含省级,以下同)创新型(试点)企业的,研发投入等各项指标须满足以下所列标准:
1.被考核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实现正增长;
2.被考核年度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投入总额占同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
3.被考核年度研发投入增幅高于同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2个百分点以上;
4.被考核年度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投入总额占全部研发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被考核年度研发投入强度等指标须同时达到以下所列标准:
1.被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于4%;
被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于5%;
被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于7%。(www.xing528.com)
2.被考核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属于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的,被考核年度研发投入强度等指标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1.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参照本条第(二)款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执行;
2.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按以下标准执行:
(1)被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于4%;
(2)被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
(四) 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的,按照本条第(二)款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执行。
第六条 对被考核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1%且增幅低于同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的企业,给予通报,按该企业被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不超过100万元,缴入研发投入资金账户。
第七条 对量化考核未达到第五条所列奖励标准、但高于第六条所列惩戒标准的企业,不予奖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