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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劳动关系出现争议时适用劳动法,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确定,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国家对劳动关系经常以强行性的形式,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本案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因此定性为雇佣人损害赔偿诉讼。

什么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法律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外,还要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务关系的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劳动主体的权利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劳动报酬权以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定的权利。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无其他的法定权利。

(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出现争议时适用劳动法,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确定,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劳务关系用劳务合同来确定,其法定形式除书面形式外,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6)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有较大的自由,国家行政不予干预。国家对劳动关系经常以强行性的形式,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www.xing528.com)

案例

原告(女)自2009年8月起受雇为被告工作,主要工作是面食品加工。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每月付给原告工资400元。2010年1月15日,被告指派原告搬运新购进的面粉。在搬运中,车上的面粉袋子滑落,砸在原告的身上,原告当日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L2腰椎骨折。被告为原告承担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便不再承担其他责任。2010年3月,原告出院,出院的诊断结论为L2腰椎骨折,需继续治疗。此后,原告继续治疗花费500多元。

解答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故不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本案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因此定性为雇佣人损害赔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且被告也没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有过错或重大过失,因此,本案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给原告医疗费、伤残抚恤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 3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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