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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导致学生溺水身亡:责任归属问题解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放学后,小涛独自一人偷偷前往学校附近的河里洗澡,不幸溺水身亡。小涛年仅8 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学校没有将提前放学这一与未成年人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之其监护人,造成了小涛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使得小涛意外溺水有了可能性。因此,本案中,学校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其未及时通知小涛监护人的过错行为与小涛溺水身亡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导致学生溺水身亡:责任归属问题解析

案例

小涛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8 岁,上下学一般由其父母接送。一天下午,因最后一节美术课的老师请假,无人上课,班主任决定提前放学,但未通知学生家长。放学后,小涛独自一人偷偷前往学校附近的河里洗澡,不幸溺水身亡。悲痛欲绝的小涛父母向学校提出了高额的赔偿要求,学校认为小涛是在放学后擅自下河洗澡酿成的事故,学校没有责任,故不同意赔偿。问:本案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答

本案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提前放学期间,鉴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在提前放学这一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学校仍负有防止学生损害发生的义务。小涛年仅8 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学校没有将提前放学这一与未成年人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之其监护人,造成了小涛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使得小涛意外溺水有了可能性。因此,本案中,学校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其未及时通知小涛监护人的过错行为与小涛溺水身亡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www.xing528.com)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9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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