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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与标准化的法律顾问信息服务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程序标准作为一套规范化的流程要求,既作为服务提供者具体实施的步骤参考,也作为服务接受者和社会公众评价的依据,程序的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尽职程度,也是规范服务质量的客观要求。

专业化与标准化的法律顾问信息服务

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分析,其目的是为了能进入经营管理者的视线,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在现实法律实践中,企业法律顾问的建议往往很难进入决策层面,大多数的情况是企业在经营决策中遇到法律层面的问题时,临时找到企业法律顾问咨询,而企业法律顾问因为没有经过专业的准备,临时抱佛脚,只能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仓促做出回答,可想而知,这种回答肯定是不符合决策层的愿望与要求的。

企业法律顾问的信息成果进入企业决策层的路径便是信息的专业化与标准化。

(一)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专业化

信息服务是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的重要服务内容之一,信息服务的专业化要求包括如下内容:

1.信息服务应纳入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成为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必选内容之一。

在以往的法律顾问实践中,信息服务虽然也是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内容,但没有明确的理论指导意见指明法律顾问应该提供什么样的信息,如何提供信息,在法律顾问的职责体系中有关法律顾问应该提供决策咨询意见的规定,但没有明确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也没有明确信息服务的程序和方法,导致在法律实践中,服务提供方与服务接受方均没有将信息服务作为一项法律顾问服务的专业内容突显出来,信息服务处于零散的,非常态的低层级状态。

信息服务的专业化,便要求将信息服务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一项专业领域独立突显出来,纳入法律顾问的服务职责范围,并成为评价考核法律顾问服务绩效的考核指标,信息服务才能提层次,上轨道。

2.应制定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程序

任何非程序化的服务均难以体现其专业性。现实法律服务实践中,法律顾问所接触的信息是多样化、复杂化、表面化的,若法律顾问对于获取的信息简单化认知,单一性了解,浅层次分析都有可能得出不正确或偏离事实本质的结论,导致企业决策层被法律顾问的信息所误导,做出不适当的决策。

企业法律顾问在为企业决策层提供信息服务时,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规范、广泛收集信息,保障信息的全面性;按标准进行归类整理,建立相应的索引并存储保存,以方便企业随时调取和查询;依据精细化的方法对信息进行去粗取精,由表及里反复验证分析,形成全面的、精确的、有序的信息汇总及信息分析报告,并应在信息分析报告中明确提出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3.应确立一套企业法律顾问收集、整理、分析信息的方法,提升法律顾问处理信息的能力和技巧。

在以往论述中,笔者多次强调,并非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就可以胜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一名合格的企业法律顾问必须要有丰富的法律阅历,硕实的法律实践经验,同时还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和法律修养。因为法律顾问不同于单一的诉讼服务和简单的单项服务,而是要求法律顾问必须具备一定的信息采集渠道和信息收集能力,同时具备对信息的整理、分析、判断的综合能力,方能提出有参考意义的法律建议。

这就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必须掌握一套收集信息、整理信息、分析信息、写作信息分析报告并提出法律意见的能力。这种能力和技巧来源于两种途径,一种是自身的法律服务实践而总结的经验,另一种是前辈或研究机构总结论证后形成的可供借鉴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方法。

4.企业法律顾问提供的信息服务必须建立风险审查制度和审核评价机制。

任何单个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团队所收集整理分析而形成的信息报告,都有可能因为法律顾问不可避免的片面性和经验局限性而形成偏颇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对法律顾问出具的每一份信息报告进行审核论证检查核实,并且由律师事务所对信息报告的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信息报告风险审查制度,不仅是对被服务客户负责的表现,也是律师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与风险管理的重要制度,律师事务所在经过审查、核实、论证、评价之后的签字及盖章行为,即是对法律顾问出具报告的集体确认,更是表明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公开承诺。

任何没有建立审核机制的单个律师个人或团队出具的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书都是一种职业冒险行为。

(二)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标准化

提出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标准化是为了确保法律顾问服务质量,以起草标准、发布标准,执行标准,以标准来评价和验收的一套科学方法。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具体应包含以下标准:(www.xing528.com)

1.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职责标准

该标准应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提供信息服务的职责范围,应该提交的信息服务的工作成果,信息服务所涉及的领域和具体信息服务报告的类型与数量。

鉴于企业涉及信息服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不可能将企业涉及信息领域的所有服务都归结为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与责任,比如企业价格论证及报价信息、市场调查及市场销售数据、质量分析及质量评价的数据等等,涉及企业各个环节的信息服务均应归结于各个职能部门。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应该是涉及法律条文、法律更新、司法解释、司法案例、企业司法实践、社会公众法律实践等涉法信息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与法律咨询

由于法律适用的普遍性,企业所有经营事项都有可能涉法,为了避免企业法律顾问在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时接受服务方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和职责提出扩大要求,有必要订立让企业与法律顾问和社会相关公众均能接受的《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职责标准》,以规范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达到利益平衡,获得最佳服务效益。

2.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程序标准

信息服务程序的标准化,是为了提升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质量,将法律顾问实践中前辈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归纳,形成一套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归纳与综合处理流程,广泛征求相关利益共同体意见并达成一致后形成的一套相对稳定的工作流程。

程序的规范是为了实现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目标,以规范的程序提供信息服务的工作质量。

程序标准作为一套规范化的流程要求,既作为服务提供者具体实施的步骤参考,也作为服务接受者和社会公众评价的依据,程序的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尽职程度,也是规范服务质量的客观要求。

3.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方法标准

专业的服务依赖于成熟的方法和熟练的技能,制订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方法标准是为法律服务提供者给予技能上的指导,供信息服务提供者借鉴与参考。方法标准的产生本身来源于社会实践,并且经过前辈的社会实践检验确实可行。方法标准的起草者必须是具备丰富法律顾问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先行者,且方法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必须经过相应的论证及评价程序。方法标准作为一项可供借鉴的规范为提升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提供了保障。

4.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评价标准

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由于服务本身的抽象性和不可预见性,在实践中很难判断其服务质量,且服务产生的后果必须在相关结果发生之后才能进行评价,而对于决策者来说等到事实结果发生之后,可能已经造成了难以预料的不利后果,信息服务的接受方不可能以冒险的方式来采纳法律顾问的建议。因此必须在法律顾问提交信息报告之时,企业决策者有可供参考的评价标准对法律顾问的报告进行初步的评价,作为决策层是否可以采纳意见和建议的参考。

对于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评价不同于结果发生之后的验证。决策层依据法律顾问所提供的专业意见进行决策,有可能带来两种不同的结果。一种是法律顾问的意见正确,最终的结果应验了法律顾问的看法与意见,另一种是法律顾问的看法错误或不准确,但最终结果并不是法律顾问所预料的一样,而是结果相反或者根本没有发生。

企业法律顾问不是预言家,不能准确判断未来即将发生或不发生的事件与结果,而且在结果发生之后再回头审视企业法律顾问信息咨询的正确性,已经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同时,由于世界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事件的最后结果的发生往往与决策者采纳或不采纳的意见无关,而是存在多种偶然性与必然性的结合。

例如:某企业欲投资一高新技术产业,要求法律顾问提供法律信息咨询,企业法律顾问经过专业的信息检索,技术分析之后,提交了一份目前该技术领域无专利的检索报告,并提供了一份该技术领域法律风险分析报告,认为在技术上法律风险较低,可以投入研发并批量生产。后续该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展研发工作,终于研发多款产品成功上市,但企业在该产品上市后一年内放弃该产品的销售,原因是该产品的市场被政府垄断,根本打不开市场。

事后来进行评价,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可能是正确的,但企业投资失败了,失败的原因与企业法律顾问的信息服务无关。

我们换一个例子,假定该企业研发多款产品成功上市后,企业迅速占领市场,取得良好的市场业绩,该企业跻身当地十强企业。即使该企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功,也没有任何人会在企业成功之后联想到企业的成功可以归功于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法律信息建议。因为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信息论证和建议只不过是企业决策过程中的一个必需的环节而已,跟其他如市场部的信息收集,财务部的财务预算,广告部的市场策划,宣传部的信息推广,后勤部的后勤支持与保障等各个部门一样,只是其中的一个节点而已,与最终的事件结果有关联,但不是唯一,也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因此,对于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评价不能发生在事件的结果之后,而是在企业法律顾问的信息服务成果提交时,企业便应该有相应的标准来给予评价,评价的目的是判断该法律顾问的信息服务成果是否可以按程序提交给决策层,而不是判断该信息服务结果会带来有利还是不利的事件结果。

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评价标准正是基于一种过程而存在,而不是对事件的最终结果做出预测和判断,评价标准的过程性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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