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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实现:民营企业合同管理与合同风险控制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的法律顾问服务将工作重心放在重复劳动的低层次日常合同审查上,而忽略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时跟踪与风险防范。在该案例中法律顾问的职责便是建立财务逾期风险提示制度,债务人乙方及丙方财产报告制度,偿债能力发生变化风险预警制度。然后,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重心是监控乙方的利息支付情况,定期调查乙方及丙方的财产变化和履约能力,并出具相应的调查和风险预警通知。

价值实现:民营企业合同管理与合同风险控制

传统的法律顾问服务将工作重心放在重复劳动的低层次日常合同审查上,而忽略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时跟踪与风险防范。

仍然以借贷合同——100万元借款为例。在该案例中法律顾问的职责便是建立财务逾期风险提示制度,债务人乙方及丙方财产报告制度,偿债能力发生变化风险预警制度。

若以合同履行的跟踪为重心,借款合同的条款中就应增加“当乙方任何一期利息逾期支付,债务人(乙丙方)财产发生转移或重大变动,乙方丙方的偿债能力发生变化时,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及丙方提前还款而不受借款期限两年的约束”。

然后,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重心是监控乙方的利息支付情况,定期调查乙方及丙方的财产变化和履约能力,并出具相应的调查和风险预警通知。

笔者曾担任一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十六年,在第十二年期间,企业老板要放贷一笔7000万的资金,作为法律顾问我调查了相关资信之后,认为风险太大,强烈建议老板放弃这笔风险投资。企业老板因为介绍这笔买卖的是多年的好友,而好友拍胸脯保证这笔生意绝对靠谱,老板坚持要做这笔生意,在投资风险讨论会上我仍坚决提出相反意见,双方发生争论。(www.xing528.com)

企业老板后来在未告知我的情况,指令财务总监放款7000万,连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也未让笔者过目及审查。一年后,该笔7000万借款发生风险,在对方出现初期违约未按期支付利息时,企业仍未将该借款信息及风险信息告知法律顾问,直到听闻债务人逃跑并失联之后,才迫不得已告知法律顾问采取法律措施,提起诉讼,诉讼官司打了两年,获得法院胜诉的判决书,但因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法院宣布执行终结。企业7000万资金血本无归,还因此支付了高额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企业老板很生气,认为法律顾问无能,解除了与笔者长达十六年的法律顾问合同。

笔者丢了客户事小,但被蒙冤屈却无处申诉事大,作为法律顾问,在企业放贷时完成尽职调查,并告知企业风险,企业隐瞒真相私自放贷,在发现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并有预期违约风险时仍然不告知法律顾问实情,错过最佳诉讼时机,在债务人已逃跑失联之后起诉,法律顾问诉讼胜诉却无法收回借款。作为法律顾问,已穷尽其能力,何过之有。

为此笔者感慨,企业法律顾问防范合同风险的职责不确立,却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定位在风险发生后的诉讼救济,本身已是本末倒置,此乃当今现实法律顾问之悲哀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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