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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规则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详解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规则

土地使用权,是指非土地所有人对土地加以利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在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非土地所有人可以通过出让、转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可区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二者均可作价出资入股。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www.xing528.com)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法院应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法院应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述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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