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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有效设置公司组织机构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论是“双轨制”还是“单轨制”,都体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和“分权制衡”的西方宪政思想对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影响。因此,保证公司决议的执行确能代表与反映内部成员之共识,且客观上符合该团体的最大利益,是公司立法的基本任务之一,也是公司法在设计公司组织机构时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有效设置公司组织机构

西方国家在长达三百多年的公司实践中,不仅探索出了一系列各具特色、构思精巧的管理办法,也逐渐形成了一些为各国公司立法所普遍遵循的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综观各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到,在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问题上,各国普遍确认并奉行以下原则:

(一)分权制衡原则

尽管各国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并不存在统一的模式,但分权制衡却是各国共同奉行和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各国公司的组织机构大都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来设置,普遍遵循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思想。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一般采用“双轨制”,即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之下分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公司决策权;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行使经营管理权;监事会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代表股东对董事及经理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一般采用“单轨制”,即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之下只设董事会而不设监事会。为了实现分权制衡,在董事会中分别设置了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亦称业务董事,主要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外部董事亦称独立董事,通常由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充任,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内部董事行为的监督。可见英美法系国家虽不设监事会,但不乏权力制衡机制,其对公司的分权制衡是在董事会内部实现的。无论是“双轨制”还是“单轨制”,都体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和“分权制衡”的西方宪政思想对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影响。按照分权的要求,各国公司法都强调特定的机构只能行使特定的权力,任何一个机构都不能独揽全部权力,同时也不能任意替代其他机构行使权力。在分权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各个机构正确地行使职权,就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使它们的权力受到一定的制约,在它们之间形成一个互相依赖、互相作用并互相制约的组织系统,通过权力制约权力,平衡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我国《公司法》在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上采用的是“双轨制”,即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之下分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www.xing528.com)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面对瞬息万变的现代商事活动,公司必须高效运作,因而,效率成为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的首要原则。一个公司能否以高效决策来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关系到公司的生死存亡。要使公司如同自然人一样反应敏捷、进退自如,就必须赋予其构筑精巧、反应灵活的内部组织机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不应相互掣肘、扯皮,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现代公司法弱化股东(大)会作用、强化董事会功能的发展趋势,就是公司法贯彻效率优先原则的直接反映。但公司法强调效率优先,绝不是置公平于不顾,更不是不要公平的效率。因此,各国公司立法在强化董事会职权的同时,也在不断加重董事的责任,完善股东诉权及其他救济制度,以加大对股东、特别是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

(三)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相结合原则

公司是由多数人为特定目的而组成的社团法人。因此,保证公司决议的执行确能代表与反映内部成员之共识,且客观上符合该团体的最大利益,是公司立法的基本任务之一,也是公司法在设计公司组织机构时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否则,就会违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这一基本法则,公司赖以存在的基础就会动摇;且日益复杂的商事交易和经营活动,在客观上也要求决策者必须集思广益。但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民主化并不意味着公司运营控制的民主化。在股权越来越分散的情况下,由股东即出资人决定所有事务已不可能,也无法适应高速、快捷的现代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因此,为提高决策效率,使经营者更好地为出资人谋取经济利益,就必须赋予公司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在保证董事和董事会不滥用权力的前提下,达到科学、高效决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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