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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类型:年度股东会与特别股东会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应于每会计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召开,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股东会议应依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按照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和传统做法,召开股东特别会议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董事会或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为必要时而决定召开;②应持法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或请求而召开;③法院责令召开。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类型:年度股东会与特别股东会

股东会既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又是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依据会议召开的原因及时间和方式的不同,股东会通常分为普通会议(或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或临时会议)两种。

(一)普通会议

普通会议,又称股东常会、股东年会或定期会议,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的会议。普通会议是每年必须召集的股东会议,一般是一年一次,也有的公司章程规定一年召开两次。

普通会议是全体股东行使最高决议权的基本形式,它通常行使法律或章程所规定的基本职权。当然,除行使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外,也可以安排议定一些特殊事项。(www.xing528.com)

普通会议一般在年度结束之后的一定期限内举行。对两次年会之间的间隔期限,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一般均在13个月~15个月之间。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应于每会计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召开,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股东会议应依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

(二)特别会议

特别会议,又称临时会议或特别股东会,是指必要时在两次年会之间不定期召开的全体股东会议。按照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和传统做法,召开股东特别会议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董事会或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为必要时而决定召开;②应持法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或请求而召开;③法院责令召开。

我国《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以及经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都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法》第3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以及经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都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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