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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法律原因与程序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公司法为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均允许在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解散事由。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自法院作出破产宣告之日起,公司即告解散,从此丧失对公司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由法院组织的清算组管理财产,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法律原因与程序

从各国立法规定看,公司解散可以分为自愿解散和被迫解散两类。

(一)公司自愿解散的原因

1.公司存续期间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

(1)公司存续期间届满。一些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美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期限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而在大多数国家则无此要求。在公司章程订有营业期限时,如没有按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延长期限,当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公司即当解散,无须股东会另行作出解散决议。但是,在公司存续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使公司在存续期间届满后继续存在。

(2)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各国公司法为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均允许在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解散事由。当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即可解散公司,按照章程规定的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无须股东会另行作出解散决议。

2.公司权力机关决定解散。虽无法定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在经营中认为必要时,经公司权力机关的决议可以解散公司。公司的解散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与公司、股东关系重大,因此,解散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而且该决议的通过比其他决议更严格。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因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合并或分立,公司的合并和分立会导致部分公司的解散。在吸收合并时,除存续公司继续存在外,其他参与合并的公司均解散;在新设合并时,所有参与合并的公司均告解散;在分解分立时,原公司宣告解散。公司因合并和分立而解散,无须进行清算,这是合并、分立导致的公司解散与其他原因造成的公司解散的根本区别。

(二)公司被迫解散的原因

公司非因自身的意愿而是由于外界力量的干预而解散,为被迫解散。导致公司被迫解散的情形如下:(www.xing528.com)

1.法院判决解散。我国《公司法》第180条第5项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我国原《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此作出了必要的补充。这项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明确通过诉讼解散公司的具体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第1条中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当公司设立或营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时,行政主管机关可依法解散公司。大多数国家规定,存在上述情形时,由行政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公司。对此,我国《公司法》规定:①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者,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198条)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司法》第211条)③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213条)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即可导致公司的解散。

3.公司破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破产界限时,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法院可依法宣告公司破产。自法院作出破产宣告之日起,公司即告解散,从此丧失对公司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由法院组织的清算组管理财产,进行清算。此外,在公司因其他原因解散而进行清算的过程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破产为解散原因之一,但公司自行申请破产的情形,究竟属于自愿解散抑或被迫解散,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破产解散应为被迫解散,这是因为:首先,从本质上说,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行为,是法院在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行使司法权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程序;其次,公司的破产清算由法院组织清算组进行,整个清算工作始终置于法院的严格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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