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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愿解散与清算种类详解:任意清算与法院强制清算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意清算,是指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依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全体股东同意的清算方法处分公司的财产。并且在这四种情形中,出现后三种情形时,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予以更换。这两条规定填补了《公司法》中关于清算组成员构成的空白。

公司自愿解散与清算种类详解:任意清算与法院强制清算

(一)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根据是否在破产情形下进行,清算可以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将破产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破产清算始终在法院的严格监督下进行。非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包括自愿解散的清算和强制解散的清算,此种清算的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外,还要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公司的股东。非破产清算可以转化为破产清算,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如果发现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转为破产清算。如我国《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二)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

根据清算是依公司自行确定的程序还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可以将清算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任意清算,是指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依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全体股东同意的清算方法处分公司的财产。任意清算体现了当事人(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处分财产的顺序、方式等均由股东一致同意确定,法律不加干预。法定清算,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广义上的清算包括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狭义上的清算一般仅指法定清算。任意清算仅适用于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实行严格的法定清算。(www.xing528.com)

(三)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依照清算是否受到法律或行政机关的干预,法定清算又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依法组织的清算组按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指当解散的公司实行普通清算有显著困难时,由法院或行政机关命令组织清算组并加以监督所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介于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的一种特别程序,由法院或行政机关进行一定的干预和监督。根据上述标准,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自行进行清算。该条还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据此,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清算情形有两种:①由公司依法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时,应债权人申请,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另外两种情形:①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②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且在这四种情形中,出现后三种情形时,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法院指定的清算人从何种人员中产生,法院是否对清算进行监督,以及如何监督等,与他国立法相比尚显粗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规定了清算组成员的组成。《纪要》第22条、第23条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同时,应当根据清算组成员的推选,或者依职权,指定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负责人代行清算中公司诉讼代表人职权。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予以更换。这两条规定填补了《公司法》中关于清算组成员构成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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