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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清算与普通清算的区别详解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特别清算程序,我国《公司法》只规定清算组的组成、清算方案的制定、清算报告的制作必须经法定机关确认,对清算人的职权、义务和责任、清算程序并无特别规定,与普通清算相同。在特别清算中,法院对清算进行全面、积极的干预。其次,清算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召集债权人会议。在特别清算中,设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临时议事机关,其对清算事务享有广泛的权限。

特别清算与普通清算的区别详解

上述内容是公司法关于普通清算程序的规定。对于特别清算程序,我国《公司法》只规定清算组的组成、清算方案的制定、清算报告的制作必须经法定机关确认,对清算人的职权、义务和责任、清算程序并无特别规定,与普通清算相同。但是,现代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专门规定了特别清算,且特别清算程序与普通清算程序有较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一)开始的程序不同

特别清算是在清算的进行有显著障碍时或公司有负债超过资产之嫌时,法院依债权人、清算人、监察人或股东的申请,或依职权,命令公司开始特别清算程序。但是,公司负债有超过资产之嫌时,清算人必须申请特别清算,且申请人仅限于清算人。可见,特别清算与普通清算不同,它是在法院的直接、积极干预和严格监督之下进行的,是介于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之间的一种特别程序,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清算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二)清算人的解任不同

在特别清算程序中,无论以何种方式产生的清算人,有重大事由时(如清算人本身有碍清算事务的进行),法院均可以命令将清算人解任。

(三)法院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普通清算中,法院一般处于被动的地位。在特别清算中,法院对清算进行全面、积极的干预。首先,法院可不经申请直接依职权命令特别清算;其次,在清算过程中,法院得随时命令清算人报告清算事务与财产状况,以及进行其他为清算的监督所需的调查。此外,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下列处分:①公司财产的保全处分;②禁止股东更名过户;③禁止免除发起人董事或监察人的责任;④撤销对发起人、董事或监察人责任的免除。法院实施上述保全处分旨在防止公司以不法行为妨害债权人的利益。

(四)清算人的权限不同

在特别清算中,清算人的权限原则上与普通清算相同,但有一些特殊之处。首先,清算人进行下列行为,必须经过监察人同意或者债权人会议决议,但涉及债权较少者除外:①公司财产的处分;②借款;③提起诉讼;④订立和解除仲裁契约;⑤抛弃权利。其次,清算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召集债权人会议。

(五)债权人在清算中的地位不同

在普通清算中,债权人处于消极的地位,只能申报债权、受偿债权等,对于清算事务不能施加直接的影响。在特别清算中,设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临时议事机关,其对清算事务享有广泛的权限。凡已经申报债权或明知的一般债权人,均可以出席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可以由清算人召集,持有债权占债权总额一定比例(如10%以上)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召集。债权人会议对与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关系的事项施加影响,如查阅清算人编制的公司业务及财产状况的调查书及会计表册、听取清算人就清算实行的方案并陈述意见、决议选任监察人对清算事务进行监督、就清算人提出的清算方案作出决议、作出变更协定条件的决议等。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一般须有代表债权总额一定比例(1/2以上)的债权人出席,并经持有行使表决权的债权总额一定比例的债权人同意才生效。(www.xing528.com)

由上可见,特别清算是在出现法定情形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通过法院和债权人对清算事务进行严格监督和干预的一种程序。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众多,其清算影响面广,若不能公平清算,对社会公众利益影响甚大,故各国立法特设特别清算程序,以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现代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多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因此,在清算程序中对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特设保护制度实有必要,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 思考题

1.什么是公司解散?导致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2.什么是公司清算?公司清算有哪些种类?

3.简述公司清算人的选任、解任与职权。

4.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须经哪些程序?

【注释】

[1]张国键:《商事法论》,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186页。

[2]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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