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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庄氏家训家法形成历程与特点分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家训或曰家法,究其字义,指家庭或家族中的训诫、约束与规范。庄氏家族作为清代莒邑望族之冠,自然也不例外。其次,庄氏家法族规的惩戒力度比不上国法。就庄氏家训而言,也存在族人言行与文字表述相悖的情形。但笔者认为,庄氏家训家法的文字表述意义远大于其实践意义,本文正是从庄氏家训之文本出发,考察编纂者的意识结构,以及存在于他们背后的社会性与文化性规范,进而探讨上述民间规范与国家律令的互动关系。

清代庄氏家训家法形成历程与特点分析

一人之心,千万人之心也。道德教化关乎世道人心,缘乎血缘亲情,有着超越时空的普遍性。在中国古代,礼教和法度是国家训民治国之两端。基层的士绅家族,无不重视礼治秩序的维系。

家训或曰家法,究其字义,指家庭或家族中的训诫、约束与规范。在中国古代典籍中,较早的记载有《史记·货殖列传》,其曰:“任公家约,非田蓄所出,弗衣食;公事不毕,则不得饮酒肉”。[2]最初的家法只是一家之规,是家长教育子孙做人、理家的一些基本道理和道德规范,多因各家具体之事而定,其约束范围只在自家子孙,并不旁及他人。

“莒[3]人性重保守,以家族为本位。一家之事,统于父母;一族之事,统于尊长。”[4]聚居于鲁南莒地的庄氏家族可谓是莒人之典型。庄氏于明洪武年间迁至鲁东南大店镇,至第五世庄谦在万历年间由科举入仕,家族肇兴。有清一代,成为北方仕宦大族,留下了单独成书的庄咏《慎守堂家训》(仅存目)、庄瑶《式古编》以及散见于方志、家传中的家法族规。由于我国北方古代战乱频仍,资料留存殊为不易,此前对民间习惯法的研究多关注于南方家族,对北方家训家礼教化作用的探讨相对较少。

《式古编》为大店庄氏第十一世庄瑶(1791~1865)主编。体例灵活,内容按立身、持家、处世、贻后、居官分为五卷,每卷卷首有序言,总括一卷内容。卷中许多条目下还加有小字案语以劝诫后人。其书成于庄氏发展兴盛之时,总结了庄氏治家经验教训,得到了当时的官方认可,为本文论述之主要依据。

此外,《庄氏族谱·家传》在一定程度上也发挥着家规族训的作用——“所以传先人实绩以志不朽也。大节细行佑启后嗣者……灵爽垂之奕叶”。其中共记载有80位男性庄氏先人的嘉言懿行,族人可以通过《家传》明确什么行为受到鼓励,什么行为为人不齿或被严厉禁止,实现对自我角色的定位和自我约束。(www.xing528.com)

清代对基层的统治常有“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5]的现象。乡土社会中除国家正式颁布、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之外,在国家法律鞭长莫及的领域,家训家法为巩固统治阶级的社会基础和提高统治效率发挥着巨大作用。出于治理需要,统治者往往也会给予默许或公开支持。康熙帝就曾颁布“圣谕十六条”,其中第11条“训子弟以禁非为”[6]明确授予家族长老对子弟的教化权。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庄氏家训族规的编写也有意识地对朝廷律令加以抄录。[7]

强宗望族多有教化族人、敦族睦邻以及秉承律令等方面的需要。庄氏家族作为清代莒邑望族之冠,自然也不例外。为便于疏理和解读庄氏家法史料中的相关内容,本文使用了武树臣先生的“准法律规范”这一概念。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庄氏家法是管理家族内部之事务、实施教化权、约束族人行为的礼治规范,其约束范围和强制力度均不及国家法律;其二,庄氏家法秉持并反映国法的内容,扩展了国法的影响,在基层秩序维持上有力支持了国法的推行(地方官判案如果于法无凭则会参考家法内容)。

虽然家法族规大多得到国家的默许或公开支持,但庄氏家训与法律之间的区别还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庄氏家训着眼于家庭内部,从调解家众矛盾、管理家庭事务、规定人情礼节等方面教化和约束族人行为。调整的范围主要是国法所鞭长莫及的一些细枝末节。其次,庄氏家法族规的惩戒力度比不上国法。其在族众间赖以推行的力量有二:其一,在基层这样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8]里,主要靠老人的权威、道德感召力以及族人对家族中规矩的熟悉和对传统习惯的服膺来保证;其二,借助在百姓中颇具影响的报应思想以及对鬼神超自然力量的敬畏,[9]宗教、鬼神观念同世俗道德教化糅合起来,增强家训族规的合法性和震慑力。庄氏家训中就有许多诸如“神目如电,法网不疏”[10]、“夭寿折福,殃留子孙,皆有明验显报”[11]的内容。

黄宗智先生在研究中曾对民间习惯法作过“表达与实践”的区分,也就是说习惯法的文本内容和民间实践可能是脱节的。就庄氏家训而言,也存在族人言行与文字表述相悖的情形。但笔者认为,庄氏家训家法的文字表述意义远大于其实践意义,本文正是从庄氏家训之文本出发,考察编纂者的意识结构,以及存在于他们背后的社会性与文化性规范,进而探讨上述民间规范与国家律令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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