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网络舆论最开始是以碎片化的形式出现的,随着信息快速蔓延,“碎片”集合得越来越多,最终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爆发。一方面,网络舆论是民众言论自由权的体现,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容置疑;另一方面,由于舆论的盲目性,可能对民众行为存在误导,如本事件中的谣言便是有人故意为之,由此造成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从舆论监督的角度来说,“防患于未然”的意义远大于后期的抢救,从源头上防止此现象的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公民正确行使言论自由权
当今,论坛、微博等网络工具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有效平台,也是公民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有效途径。但是,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公民也应当提高自己的义务意识,否则,本来合理合法的维权行为很容易在罪与非罪之间徘徊。缺乏对法律了解的权利滥用,最终只会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在本事件中,担心生存环境利益受损的公民原本只是想进行一个简单的利益诉求表达,最后却发展成为聚众闹事,破坏交通秩序、公共秩序的群体性事件,部分参与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公民在发表自己的网络言论时,必须确保自己维权行为的合法性前提,情感宣泄也必须建立在理性的、合理的言论范围之内。
(二)公权力机关自身行为的合法性(https://www.xing528.com)
在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中,公民通过让渡部分权利给国家,国家依此形成自身的权力与权威,作为交换条件,国家必须保障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因此,在公共决策中,政府的行为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委托代理”理论来诠释:公民把关于公共利益的决策权委托给相关的公权力机构,例如政府,政府基于委托的受信责任,必须代理公民作出正确、公正的选择。
然而,由于政府对政绩或者自身利益的追求,往往会隐瞒重要信息,造成公共决策中信息的不对称,政府与民众间无法互信、缺乏沟通;或者忽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使利益被损害。一旦这些受害者达到了一定数量,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群体性事件便无法避免。在“5·10事件”中,政府的决策便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忽视了相关民众的意见,跳过听证环节,直接动工,因此,杭州市政府本身的行为也不存在合法性解释。我国《行政法》确立的政府行为原则之一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政府权力不可滥用,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才是根本宗旨。
综上所述,公民参与网络群体事件是基于本身的利益诉求,但是网络平台成为被利用的工具,可能产生负面的影响。尽管如此,微博等媒介的社会功能无法被取缔,公民需要有一个宣泄自己情绪和对现实不满的话语场,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缓解现实社会压力的有效方式。政府等相关公权力机构很容易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目标,关键原因是双方信息不对称。因此公权力机关需要提高自身决策信息的透明度,把利益相关者纳入决策的考量范围,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此外,控制不良的网络动员者也是其职责之一,加强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积极与群体动员发起者展开对话和合作、增强民众对社会谣言的鉴别力和抵抗力,都是必要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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