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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官业绩评价考虑因素: 法官员额制影响分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完成第一个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法官员额制改革,改革重心在于服务审判工作,坚持以法官为中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当前,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基本完成,第一批员额法官已按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开始履行自己的职权。目前法院的业绩考核机制缺乏针对性是原因之一。

家事法官业绩评价考虑因素: 法官员额制影响分析

管理学的角度看,法院的人力资源配置至少要实现三个目标:一是依据“人尽所能、能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设岗定编、匹配人员,推动法院审判工作量、质、效的有效提升;二是科学量化考评,优化绩效管理,使法官付出的差异化劳动在总体评价上得到公平的体现,提升绩效考评的客观性、认同度,形成良性竞争的氛围和创先争优的结果;三是能够提前预测人员的富余、不足,提高人力资源配置的计划性与前瞻性,保障各庭室、合议庭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化。为完成第一个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法官员额制改革,改革重心在于服务审判工作,坚持以法官为中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当前,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基本完成,第一批员额法官已按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开始履行自己的职权。

此后,在巩固员额制改革成效的基础上,为保证第二、第三目标的实现,改革工作重点转为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和以法官遴选为主。由于法官业绩评价的结果是法官等级晋升、择优遴选的重要依据,故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应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且符合司法规律的。家事法官业绩评价机制的建立是家事审判改革中必不可缺的一项探索,它与家事法官的工作热情度与积极性相关,进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改革成效的持久性。家事审判改革与司改背景下的法官业绩考核未能形成协同,也成为实务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在构建家事法官业绩评价时需要处理好以下矛盾:

(一)庭室横向考评为主与法官个人考评缺位之间的矛盾

传统的法院考评办法把“结案率”作为评判审判工作的标准,以庭室之间的比较得分为依据进行排名,忽视了每个庭室的案由难易、人员数量、队伍素质等客观差异,也容易挫伤考评对象的进取心,因为在横向比较的模式下,庭室的“进步”,即跟自己的历史相比的提高,没有得到肯定与鼓励。并且,将“庭室”作为整体考评单元,忽略了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对法官个人评价的缺位,导致无法客观记录法官职业生涯的连续轨迹,降低了评价、奖惩、晋升等选人用人机制的客观性与认同度。

当前,我们对家事审判的考核主要也是通过办案系统提取的统计数据来考核家事案件的结案率,办案天数越短,就越容易被评为高效。但是,对家事审判以结案率为主进行考核是不科学的。家事审判的核心在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急于缩短办案周期,欠缺调解工作,径行判决,虽然解决了考核问题,但可能错失了挽回夫妻关系、兄弟情谊的机会,有的甚至衍生出诸多其他案件,成了“气”官司。家事案件的审理,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依靠程序和法律法规相结合查明事实就能实现案结事了的,既然家事审判有其特殊性,如果用单纯的结案率来考核家事案件明显存在盲目性,反而不利于矛盾化解,甚至莫名增添更多的矛盾,也不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家事法官个人的工作成效。

(二)审判信息粗放化与绩效考评科学化之间的矛盾

传统的法官工作量核定采取将法官承办的案件数简单累加的方法,看似简明实则不合理,如甲法官办结了10件一审刑事案件,乙法官办结了30件二审劳动争议串案,以办案数量计算甲法官绩效低于乙法官,但案件难易有别,实际上甲法官的工作量可能远大于乙法官。考评者与法官之间因法官自由裁量权而导致信息不对称,考评者无法掌握案件流程、关键节点、程序难点、办案细节等,无法渗透到案件内部对工作量进行解剖式分析。因此,如何对法官所付出的复杂脑力劳动进行量化呈现与科学评价,是法院面临的具有相当操作难度的课题。(www.xing528.com)

在家事审判领域更迫切需要解决这一矛盾。与其他民事类型案件相比,我国家事审判因面临当事人矛盾尖锐、矛盾转嫁给法官、对抗法院等突出问题,在家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延伸家事审判的社会职能,除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外,还要完善纠纷的综合调处机制,实时进行案件跟踪及判后回访帮扶,推动社会联动的反家暴防治网络,等等。家事案件疑难复杂程度较大,不能仅机械地适用诉讼程序来审理,而需要家事法官在原有程序之外思索更多有益于家事纠纷解决的举措,这显然需要付出更多的智慧和辛苦。因此,对于较为疑难、复杂的家事案件应加重考核分值,采取量与质结合的计分方式,重视家事法官对司法延伸工作的付出,并将这部分工作计算在法官业绩评价之中。

(三)审判机构的刚性设置与司法资源的动态平衡之间的矛盾

司法公正效率的角度来看,实现司法职业化,由熟习某项专业领域的法官来实现解决社会纠纷和建构法律程序的需求,是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理性选择。各庭室明确的收案范围客观上设定了各庭室内法官的专业分工界限,旨在以精细分工实现审判的专业目标。但随着各庭室收案数的变化,可能出现人案匹配的不均衡,于是,需要进行人员调配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动态平衡。否则就可能阻断法官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积累,不利于专家型法官的塑造与培养,更与固定化合议庭、专业化审判的司法改革思路相左。因此,需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使其具备“预测”功能:既能够分析掌握各庭室工作量的变化趋势,做好人才的提前量储备,又能够通过横向比较,了解哪些部门人员富余或不足,哪些部门人均工作效率偏高或偏低,按客观情况科学调配人员,以便一次合理的人员调整后能在较长的时间内基本满足各庭室的工作需求。

从对家审判改革试点法院的调研看,参与改革的一些试点法院存在为难或不知所措的情况,内生动力不足。目前法院的业绩考核机制缺乏针对性是原因之一。法官业绩考核机制以收案数、结案数、结案周期作为升职加薪的主要指标,而家事审判需要在职能延伸工作上消耗精力,要在矛盾调解上投入时间,这些工作内容和付出都未能在考核中予以体现。因此,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及家事法官,就应当有配套的、能体现家事审判实际工作量的绩效考核机制,否则,尽管设置了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但也会因为家事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的不完备、不科学而打压家事法官工作的积极性,进而导致家事法官队伍不稳定。

综上,解决上述矛盾的有效办法是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构建能够全面反映家事审判工作实际完成情况,涵盖庭室、合议庭、法官个人三级主体,实现横向差异度和纵向可持续度多维对比的家事司法工作量核定系统。这个系统既能统一评价标准,增强绩效考评的公正度与科学性,也能提供符合审判管理精细化要求的数据统计分析支持,还能增强司法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配置的前瞻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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