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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梳理:家事司法培育机制的实践与探索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Jonker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各试点法院探索的与家事司法培育机制相关的制度有家事审判改革的联席会议制度、判后回访帮扶制度、离婚案件探视登记册制度、家事审判改革的联系会议制度,以及法院与高校合作研究制度等。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第43条第二项的规定,案后回访是指家事案件主审人在审理结案后对当事人进行回访。

在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各试点法院探索的与家事司法培育机制相关的制度有家事审判改革的联席会议制度、判后回访帮扶制度、离婚案件探视登记册制度、家事审判改革的联系会议制度,以及法院与高校合作研究制度等。

(一)家事审判改革的联系会议制度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等15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召开家事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共同签署了《建立关于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明确了15个部门的各自职责和分工。联席会议是为加强对家事审判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而设立的组织机构。从各部门的责任分工可以看出(见表6.1所示),家事审判改革联席会议是一项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议事协调机制,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真正实现了家事审判专业化和群众路线的结合,形成全社会力量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为家事纠纷的预防和解决起了积极作用。此后,地方各试点法院也效仿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在各地政法委的支持下,联合地方司法局、公安局、妇联、关工委等组成家事审判的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举措的落实,发挥家事纠纷解决中的司法培育功能。

表6.1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

续表

(二)判后回访帮扶制度

为了家事案件能够真正案结事了,很多法院的家事审判庭延伸家事审判内涵,在家事案件判决之后,积极走访和了解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动态,延伸司法服务触角。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第43条第二项的规定,案后回访是指家事案件主审人在审理结案后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主审人为回访负责人。回访期为结案后的一年内。对于赡养、涉及家暴、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力争做到100%回访,对赡养案件或涉及老人的案件力求到家回访,其他案件可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完成;审判人员应制作回访登记表,记录回访时间、方式、情况等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对家事案件大力推行案后回访制度,坚持通过上门走访、电话回访、社区干部代访等形式进一步拓宽和当事人的联系渠道。在案后回访中注重选择典型案例,通过散发材料、现场讲解和接受咨询等方式,向当事人和当地群众进行以案释法,普及离婚、赡养等法律知识,增进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了解,有效避免了多起家庭矛盾的再次爆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45、46条中,也规定了家事案件判后跟踪、回访及帮抚机制,还要求家事审判庭与政府社工部门、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交流有关复杂、敏感家事案件的处理情况,共同开展判后跟踪、回访、帮抚工作。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在《家事纠纷案件审理工作规则(试行)》第六部分也规定了“案后回访”制度,即在调解或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三个月后、六个月后分别进行一次回访,及时了解当事人的生活、感情、子女状况,回访情况记录入卷。回访以电话回访方式为主,并根据电话回访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实地回访;必要情况可委托当地妇联、社区等组织进行回访。(https://www.xing528.com)

(三)离婚案件探视登记册制度

自2017年3月开始,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从规范探视权角度出发,首创离婚案件探视登记册制度,为解决探视难问题开辟新路径。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当事人双方均能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探视权履行标准规范进行探视,效果良好。

离婚案件探视登记册制度的具体操作是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审结后,法院随案向双方当事人发放探视登记册,扉页载明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说明以及案件号、电话、微信号等,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自当事人签收探视登记册起,视为同意登记册中的条款,该册中记录的探视时间将作为双方是否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重要凭证。在具体探视时,区分逗留性探视和探望性探视两种类型,分别填报表格对应内容。探视成功与否,以每次探视后表中是否有对方签名为准。双方还可视情况约定惩罚性禁止探视期限。任何一方发生探视权履行不当超过三次以上,视为拒绝履行,另一方可直接在探视登记册中记录并保存相关影音证据。册中记载的通话记录、短信截图等可作为申请变更抚养权或承担不当履行义务责任的辅助证据,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优先采信上述联系方式产生的短信截图、通话记录。该制度不仅约束当事人言行,还提高双方探视诚信度,有效减少和预防离婚后的继发纠纷。

同时,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将少年审判中的亲职教育内容融入探视册,以国学经典、个体心理发展八阶段学说为理论基础,对探视家长和孩子的心理测评贯穿探视不同阶段。结合孩子性格特点,法官随时保持跟进探视家庭情况,不定期组织离婚当事人双方来院进行亲职教育,并将教育情况与教育感言一并登记探视登记册中,确保探视方遵照教育内容与孩子互动,科学认识孩子心理状况,进一步增进亲子感情。

(四)法院与高校开展合作研究制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与东南大学合作,成立家事审判心理学重点研究基地,成为全国首个家事心理学重点研究基地,进一步探索心理学与家事审判有机结合的改革试点新课题。

该机制建立的原因在于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情感、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义务,通常不会因司法程序结束而终了。家事纠纷不仅需要家事法官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判,更需要对当事人从心理上进行治疗或干预,以有利于当事人情感创伤的平复,而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具有其独立的理论体系,需要经过长期的研习与实践才能熟练运用到具体个案处理中。目前虽然有的家事法官通过自学考取了心理咨询师证书,但总体上运用心理学知识处理家事纠纷的能力仍然不足。因此,需要针对家事心理进行专门调研。

该基地作为全国首个家事审判心理学重点研究的创新平台,其工作范畴包括:(1)进一步研究家事审判中心理学的价值与功能定位;(2)为全省法院提供家事审判心理学案例分析与咨询服务;(3)研究设计家事审判心理疏导工作规程;(4)为全省法院家事法官、家事调解员、心理疏导员的业务培训提供专业支持,加大家事审判心理学相关人才培养的力度;(5)利用大数据分析,深度挖掘家事案例资源,开发“全省家事调解与审判案例库”等;(6)加强研究心理学介入家事审判的机制。研究内容包括什么类型的家事案件、什么样的当事人需要进行心理疏导;心理咨询专家介入家事诉讼的时机如何确定;心理咨询报告在审判中如何运用;如何处理当事人的隐私保护问题以及心理疏导员、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如何分工、协作,资源如何整合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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