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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考察家事纠纷辅助机构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设立了解决家事纠纷的辅助机构,这些机构的职能包括为有纠纷的家庭成员提供不同程度的司法服务和司法培育,这些机构的工作不但立足于纠纷产生之后的事后调解工作,还关注事前对家事纠纷进行预防。CAFCASS是家事审判的配套机构,集合了感化服务署、地方诉讼监护人和报告官服务署,以及最高法院律师儿童部等部门的工作,通过资源的统一利用,充分保护儿童利益。

比较考察家事纠纷辅助机构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设立了解决家事纠纷的辅助机构,这些机构的职能包括为有纠纷的家庭成员提供不同程度的司法服务和司法培育,这些机构的工作不但立足于纠纷产生之后的事后调解工作,还关注事前对家事纠纷进行预防。

(二)美国的家事司法中心

1989年,美国圣地亚哥市萌发成立“家事司法中心”(Family Justice Center)想法,该市检察总长建议向家庭暴力被害人,特别是妇女以及未成年人提供更为周全的“一次到位服务”(one−stop shop),市政府努力推动类似的整合性服务。1990年,市政府得到基督教女青年会(Young Wo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儿童受虐及家庭暴力中心(Child A buse and Domestic Violence Unit)、市府基金会,以及被害人协会的支持,上述组织均表示愿意参与该计划。该计划的正式启动提案是在1998年,直到2002年才成立“家事司法中心”,该中心雇佣员工20多名,再联合其他家庭暴力专家,可为家庭暴力被害人提供整合性的最佳建议方案,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获得谘商、声请禁制令、寻找庇护方案、与警员会商、向检察官咨询、取得医疗照护、与牧师咨询、迁移、饮食以及妊娠照顾,等等。2008年,美国全国家事司法中心协会(National Family Justice Center Alliance)正式成立,并以非营利性组织形式提供各项服务。[18]

除了家事司法中心之外,“美国法律系统革新协会”成立“家庭中心”,希望在美国建立法院诉讼程序外解决家庭成员纷争的制度,通过跨领域合作的方式提供涉及分居、离婚、治疗、财务教育、法律等方面问题所需要的服务。2013年,美国科罗拉多州丹佛大学成立了“分居离婚家庭服务中心”(HFI Resource Center for Separating and Divorcing Family),帮助解决家庭成员之间的问题,以及提供规划未来的服务,包含调解前准备、调解、早期评估、法律服务、财务服务[19]心理健康服务[20]社会工作、亲职计划、共亲职训练、法治教育等内容。

(二)英国的儿童和家庭咨询支持服务署

2001年4月,英国根据《刑事司法和法院服务法》设立了家事审判的配套机构,即儿童和家事法庭咨询支持服务署(CAFCASS)。CAFCASS是家事审判的配套机构,集合了感化服务署、地方诉讼监护人和报告官服务署,以及最高法院律师儿童部等部门的工作,通过资源的统一利用,充分保护儿童利益。CAFCASS在监督法令实施、法庭报告、纠纷调解及家庭暴力中保护儿童权益等方面起重要作用。其工作人员包括家事法庭顾问[21]、儿童诉讼监护人[22]和支持家庭社工[23]根据英国司法部的统计,2010年英国家事案件审判体系受理的涉及儿童的私法案件,包括子女探视、居住抚养等总计122 810件,CAFCASS在2010—2011年度共处理了43 759个有关子女探视、居住、抚养等的案件。[24]

英国在家事案件审判配套机制建设中,整合了律师、报告官感化服务等各方有利资源,可以灵活处置家事纠纷案件。另外,家事案件审判配套机构在家事诉讼的全过程中,都充分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将儿童诉讼监护人的立场与儿童原有家庭的父母双方独立开来,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儿童的利益。

(三)澳大利亚的家庭关系中心(www.xing528.com)

澳大利亚以基层为单位,在全国65个社区建立了“家庭关系中心”(Family Relationship Center;FRC),由“家庭亲密关系服务提供者”(consortia of family relationship sercives providers)负责运作。“家庭关系中心”主要工作范畴包括提供婚姻指导服务和法律援助服务,具体向当事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1)“家庭关系中心”可以以组织的名义,为处于分居中或即将分居的家庭成员提供诉讼前解决家事纠纷的服务,例如调解服务,以协助其解决家庭成员的争执;(2)提供与家庭相关的咨询、服务、培训和建议,包括为家庭成员提供建构或强化既存家庭成员关系所必需的信息与建议、为家庭冲突中的儿童提供友善的服务、为处于家庭冲突中的夫妻提供解决家庭争执的服务、为有孩子的准备离婚或处于分居的父母提供亲职计划、为离异后重新组建的家庭提供如何构建新的伙伴关系以及如何重建与安排继亲家庭关系的指导;(3)在社区内进行有利于家庭和睦、家事纠纷解决的宣传活动,实现早期介入及预防家事纠纷的发生。

“家庭关系中心”是以儿童为中心的工作坊,除由该中心人员提供服务之外,也可以转介引入其他社会资源来提供相应服务。其作用体现在:一方面,预防家事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为纠纷家庭提供帮助,使其走出危机、挽救婚姻;另一方面,减少了累讼,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化家事纠纷解决的机制。根据一项调查显示,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设立后,2006年到2013年,有近三分之一的家事事件未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而是通过“家庭关系中心”得以解决,且当事人满意度高达95%。[25]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驻法院家事服务中心

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第19条第1条为“家事服务中心”[26]提供了制度设立的法源依据,寻求结合行政机关、社会福利机关以及民间团体的资源和力量,共同致力于家事事件的妥善处理。在此之前,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止法”第19条作为驻地方法院家暴事件服务处的法源依据,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于所在地地方法院,如设立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地区,特指少年及家事法院,自行或委托民间团体设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务处所,法院应提供场所、必要之软硬件设备及其他相关协助。关于家事服务中心与家暴事件服务处业务之划分,家事服务中心能提供法律咨询与必要之协助,其所提供的服务更加多元,例如户政登记、就业咨询等,但基于经济效益与经费考虑,有学者认为可考虑将家事服务中心与家暴事件服务处整合在一起,统一提供相关服务。

“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第19条第2条规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应提供场所、必要之软硬件设备及其他相关协助,供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自行或委托民间团体设置资源整合连结,服务处所经费不足时,由司法院编列预算补助之。具体补助办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服务中心的经费来源于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应;经费不足时,民间团体依法申请补助。家事服务中心场所及必要之软硬体设备所需费用,除经司法院核准者外,不予补助。家事服务中心的人力配置包括社会工作人员、社会工作师、外聘督导、外聘专家学者等。服务项目包括陪同出庭、咨询辅导、心理支持、亲职教育、拟定处置计划、提供社会福利资源、法律咨询与扶助、原住民咨询服务、新住民咨询服务、依法通报家庭暴力和儿童少年、保护事件或自杀暨高危机个案、家事调解前之会谈、户政服务、就业信息、警政保护、卫生医疗资源和远距视讯调解。服务方式包括:一是面谈;二是电话咨询;三是社工驻点提供服务;四是法律扶助基金会派员提供协助;五是户政单位、就业职训单位、移民署分队与家事服务中心合作,定期派员驻点提供民众咨询、承办业务。

目前,我国台湾地区各地方法院均依上述条款的规定设置家事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有益的整合性服务。2017年5月又修正“家事事件审理细则”第15条,进一步规定提供整合服务的内容“法院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调解、诉讼或非讼事件时,得连结相关资源,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协助照顾子女之关系人,接受免付费之亲职教育、辅导或谘商;参加者表明愿自行支付费用时,亦得提供付费资源之参考资料,供其选用参与。”[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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