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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途径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纠纷是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权益争议。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行,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对经济纠纷予以及时解决。经济纠纷所涉及的诉讼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并裁决经济纠纷案件所进行的活动。

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途径

经济纠纷是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权益争议。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行,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对经济纠纷予以及时解决。经济纠纷解决的过程,往往也是经济法责任认定和实现的过程。现代社会,由于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导致经济冲突具有多样性。因此,解决经济冲突的途径也具有多元性的特点、主要有当事人协商和解、有权机关进行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行政复议、诉讼和仲裁。

(一)行政复议

【案例】

甲乙两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双方对合同的履行达成谅解。后来甲公司越想越觉得调解结果对自己不利,于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应予受理?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1.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①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②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③变更、中止、撤销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行政决定;④确认土地、矿藏、河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决定;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⑨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的;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里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做出对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解决: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督途径提出处理要求。这里所说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3)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机关

一般情况下,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中,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具有复杂性,因此,向哪一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还应严格依法确定。

3.行政复议的期限

(1)申请复议的期限

行政相对人可以自知道欲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复议机关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如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后,应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依法律规定。

4.行政复议的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诉讼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诉讼是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手段,大多数情况下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最终办法。

经济纠纷所涉及的诉讼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审查并裁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公民与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纳关系上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并裁决经济纠纷案件所进行的活动。由于解决经济纠纷所涉及的诉讼绝大部分属于民事诉讼,这里主要就民事诉讼予以介绍,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外,当事人起诉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1.诉讼管辖

【案例】

原告某百货商场与被告某家电供应批发站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规定,被告以每台单价1340元供给原告某品牌电冰箱500台,共计货款67万元,交货地点在被告的某仓库,发生纠纷时的处理办法为调解解决或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处理。合同生效后,原告某百货商场按合同规定预付给被告某家电供应批发站39万元,并从被告处拉走150台电冰箱,但后来被告表示无货可供,经原告多次催促和交涉,被告退还了原告预付货款10万元,除去150台电冰箱价款尚有9万元货款迟迟未退,为此,原告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按照与被告在上述购销合同中的约定,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所在地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约定的协议管辖无效,告知原告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1)如何用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2)当事人约定管辖有无法律效力?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有许多种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适用特殊管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分为4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

2.诉讼时效

【案例】

2009年1月1日,甲企业从乙银行的100万元贷款到期,甲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不好拒绝还本付息。

请问:银行应在什么时间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诉讼时效有如下特点。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

2)诉讼时效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请求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应普遍适用,不得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

(2)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根据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同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可分为以下两种。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例如,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再如,根据《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和仲裁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案例】

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于某年1月1日知道该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依法行使请求权。5月20日,该法定代理人因车祸死亡,直到8月3日才由有权机关为该公民重新指定新的代理人。已知该公民请求保护该项民事权利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请问:诉讼时效期间于何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后,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是指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事由的,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如果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①权利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就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3.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主要有以下几个种类。

(1)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被告是因民事权益发生争执或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案例】

原告陈某、应某与被告谷某曾合伙承包经营两处砂场。2006年3月6日,两原告欲将自己的砂场股份转让给案外人车某经营,因担心转让有麻烦,他们商定以名义上转让给谷某而实际上由车某经营的方式进行内部股转让,遂邀请谷某的妻子及女儿到场签订“股东转让协议”,并由谷的女儿在受让人谷某的名字上按上指印。同年3月8日,车某尚欠两原告转让费4万元,应对方要求,以谷某名义出具了一张欠条。两原告持此欠条,又找到谷某补按了指印。此后,由于实际欠款人车某未按时付款,两原告一纸诉状,将谷某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谷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谷某认为此债为车某所欠,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就擅自将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转交给车某。车某承认纠纷因他而起,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吩咐谷某不要出面,只需将身份证交给他由其全权处理。就这样,车某自行制作委托书办理了委托手续,以谷某特别授权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参加诉讼。2006年3月20日,法院作出了责令被告谷某限期还债的一审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车某又不按期付款,两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于是谷某成了被执行人。

此时,谷某本应首先勇敢地承担起因过去自身行为不当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然后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向车某讨回说法。但谷某却错误地理解为这一切都是法院裁判造成的,竟采取了抗拒法院依法执行的愚蠢行为,结果惹祸上身。事后,谷某又通过申请检察抗诉的途径,打了一场毫无意义的再审官司,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审判资源。如果谷某再不向车某主张权利,一旦丧失了诉讼时效,那么他将永远地付出这笔冤枉钱。

请问:(1)当事人如何有效行使诉讼权利?

(2)此案中有哪些值得反思的问题?

(2)第三人

第三人有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争议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全部或一部分权利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这种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有如下两种情况:①对案件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②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权利受到损害。

例如,甲向乙提出给付10万元的诉讼,丙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甲乙之间的10万元债权不存在。认为甲,乙是共谋提起诉讼,意图使乙的财产减少,进而损害丙对乙的债权。在这个诉讼中,丙即是主张因甲,乙诉讼结果将对自己的权利造成损害,从而提起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不主张自己有独立权利,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申请参加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例如,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进一批组装的电脑后,发现质量不合格,对乙提起诉讼,要求退货或赔偿,而乙公司的电脑散件是从丙公司买来的,假如法院判决电脑质量不合格,乙公司败诉后就会向丙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丙公司将因此而承担赔偿的义务。丙参加到甲告乙的诉讼中,就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民事诉讼证据

(1)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也是人民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其特征表现为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证据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武器,也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手段。审判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严格遵循证据的规则,保证裁判的公正、公平,使裁定结果更加具有公信力

(2)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案例】

2006年某日,王某在路经一处居民楼时,该楼2层的住户沈某家中放置在阳台处的花盆坠落,将王某肩部砸伤。王某治疗花去医疗费10000元。在出院后,王某找到沈家,要求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沈某以花盆并不是自己故意摔下去的为理由,拒绝承担医疗费用。后王某起诉到法院,仅仅提供证人证言证明王某确系被沈某家中的花盆砸伤,以及相应的住院医疗费用证明。沈某依然坚持原来的理由,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法院最后判决沈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王某医疗费用。

请问:(1)什么是举证责任?

(2)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提供证据不充分或不能举证,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举证责任负担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每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有些情况下显得有失公平,因此,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一些补充规则,其中规定在特定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对原告在侵权诉讼中提出的主张予以否认的,由被告举证。

(3)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依照职权收集、调查证据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①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②涉及依照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5.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的基础程序,是最系统、最完备的程序。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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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原则上递交书面起诉书,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开庭审理前,审判人员依法所做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①法院受理后五日内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提出答辩状并送达答辩状副本;②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③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④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等等。

(3)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和顺序,通过核实所有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最终作出判决。开庭审理的形式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形式。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中心环节,主要任务是审查核实各种证据,对案件进行全面、直接的调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调查按以下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证人出庭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辩论按以下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

(4)合议庭评议、宣判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判应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以及上诉法院。

6.第一审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比较见表1-1。

1-1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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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程序上的公开、平等,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已经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同。2003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比起以往相关法规,《规定》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意愿,其中比较重要的规定如下。

(1)调解签字后立即生效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当事人未到庭不能轻易撤诉

出现当事人应当到庭而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时,法院可以按照撤诉或者缺席审理处理。

《规定》第18条规定,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3)诉讼权利可自由处分

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法院审理一审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简易程序的,经法院审查同意,可以由普通程序转为适用简易程序。

7.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设立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手段,同时又是人民法院保障民事案件审理正确性的重要措施。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特点见表1-2。

1-2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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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的裁判结果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自己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也可以发回原法院重审。

(3)发回重审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8.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当事人基于法定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检察院认为存在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如下。

(1)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符合法定再审事由,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并符合法定情况,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9.特殊审判程序之督促程序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讨债不成时,只知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知道讨债还有一条捷径,即运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适用督促程序解决。督促程序是一种简便快捷的督促债务人还债的非诉讼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债权人的申请,对于以给付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以支付令为根据,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督促债务人还债的程序。这种程序的最大特点是简便、迅速、及时。

10.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当事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成。

(1)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指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和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主要包括:①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②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③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④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⑤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⑥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2)执行开始和执行措施

1)申请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遵守申请执行两年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仲裁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以及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是指由案件的审判人员直接将案件交付执行人员执行。移送执行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①判决、裁定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内容的案件;②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③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3)执行措施。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措施有:①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④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⑤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⑧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⑨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我国《民事诉讼法》经修正后还补充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仲裁

【案例】

甲地方税务局向乙百货商场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因办公用品质量问题与该百货商场发生纠纷。同时,甲地方税务局又因向乙百货商场征收房产税而与其发生争议。

请问:这两项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1.仲裁概述

仲裁即“公断”,指双方当事人根据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

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这就是说,仲裁事项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法律关系的争议。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其次,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因此,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另外,由于劳动纠纷的原则、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应适用专门的规定,因此《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仲裁员是民间人士。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且由于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各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所以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是仲裁机构受理纠纷案件的依据,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无书面仲裁协议的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存在的前提下,不得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仲裁协议还排除了人民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2.仲裁程序

【案例】

2003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一起工程款纠纷案件,这在全国尚属首次。本起案件的申请人是广东某工程总公司,从1997年起承包了被申请人广州某有限公司的两项工程,由于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停工等问题,且实际工程量超出了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双方在工程款的数额上产生了争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仍未付清工程余款,双方的纠纷已产生接近三年却一直未能解决,最后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居中主持庭审的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三位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分列在仲裁员的两侧。庭审的气氛显得既严肃又宽松。庭审经过了证据调查、辩论、总结三个阶段,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对事实进行了陈述并出示大量证据。双方分歧主要在于,申请人认为自己在实际操作中增加了工程量,应多获得除合同款外的更多报酬。同时,被申请人认为自己购买了本该由申请人购买的材料,其部分费用应被扣除。第二项工程因故未能完工,其工程款难以界定,双方也产生了争议。停工期间申请人在看守场地方面的费用,由于无法界定,被申请人不予承认。

庭审过程中从仲裁员的问话到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都显得彬彬有礼。庭审过程中,经首席仲裁员的不断启发和引导,双方表示了愿意调解的意愿。首席仲裁员提出让双方就工程中的有关开支共同进行举证,在三天之内将证据与整理后的辩论意见一齐送到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提出了“三天时间太短”,三位仲裁员进行了短暂的商议,随后同意将时间宽限到七天之内。

最后,首席仲裁员友善地表示,若要调解成功,不能太计较对与错的问题,要做出让步。申请人回应说,对于今天请求的工程款数额,可以做出适当减让。仲裁员邀请双方七天之后来广州仲裁委员会继续接受调解,庭审结束。

请问:(1)对仲裁庭上特有的和谐、宽松气氛,怎么认识?

(2)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可以自愿挑选吗?

(3)仲裁应该经过怎样的过程?

仲裁程序是仲裁法的核心内容。它规定当事人、仲裁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的规则事项。由于仲裁程序充分贯彻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而比诉讼程序更具有灵活性,允许当事人双方自由确定的事项较多。从《仲裁法》的规定来看,一个完整的仲裁程序应包括如下几个阶段。

(1)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争议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协议中所选择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②必须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和理由;③报请仲裁的事项属于法律允许仲裁组织受理的范围。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从而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对符合申请仲裁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

仲裁庭可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当面通知当事人。

(3)开庭审理及裁决

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依法组成以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仲裁审理的形式通常有两种,即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仲裁一般应当开庭进行,依据我国《仲裁法》第40条的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这样可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形象和声誉。在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参加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书面证据材料即作出裁决,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争议。书面审理作为开庭审理的必要补充。

根据仲裁法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仲裁庭开庭审理一般经过5个阶段:庭审准备阶段、庭审调查阶段、庭审辩论阶段、先行调解阶段、评议和作出裁决阶段。

1)庭审准备阶段。庭审准备阶段的步骤主要有: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核对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对仲裁庭组成成员提出回避申请。

2)庭审调查阶段。庭审调查阶段的中心任务是听取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听取证人证言,出示各种证据,全面审核证据,揭示案件真相。凡证据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人也应参加开庭,在仲裁庭许可下接受当事人的提问。

3)庭审辩论阶段。庭审辩论是指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依据在庭审调查阶段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进行言辞辩论的全过程。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得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记入仲裁笔录。

4)先行调解阶段。我国《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评议和作出裁决阶段。仲裁庭根据仲裁双方辩论和调查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做出裁决。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裁决的执行

执行仲裁裁决是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当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时,就应通过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执行权,通过强制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应尽的义务,因此,我国《仲裁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于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当被执行人在国外的,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裁决的承认及执行。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国内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3.仲裁的监督

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有两个方面:裁定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仲裁法》赋予双方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监督权来纠正不正确或违法的仲裁裁决,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我国《仲裁法》第58条第1款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撤销。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即不再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应当自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申请后,认为案件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当书面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该程序有利于尽快、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此外,法院在裁决的执行中,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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