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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流程:审批机关需求及企业登记条件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为审批机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则需要由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政府机构审批;至于国有企业,则需要依法报经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即为公司成立的日期,公司取得法人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流程:审批机关需求及企业登记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所不同,但大致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我国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在公司设立之前应当依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手续,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订立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必须由发起人制定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这是公司设立的一个重要的条件。

(三)办理审批手续

公司主管审批机构及其审批的事项因公司的性质、行业等不同而有所区别。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为审批机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则需要由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政府机构审批;至于国有企业,则需要依法报经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四)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案例】

某市甲、乙两个食品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约定:甲厂货币出资10万元;乙厂以厂房和机器设备投资,作价40万元,同时还以货币出资10万元;由乙厂负责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几天之后甲厂与乙厂按照约定分别将各自的10万元投资款项汇入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并拟定了公司章程,选举了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但是乙厂却一直没有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也就一直没有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间,甲厂几次催促乙厂尽快缴纳全部出资并办理手续,但一直没有结果。这种情况持续了一年的时间。甲厂要求退回自己的投资款,但乙厂不同意,双方为此争执不休。甲厂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请问:(1)股东有什么出资缴纳义务?

(2)股东的出资能否抽回?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做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www.xing528.com)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大致和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募集设立因为涉及股份的公开发行而较为复杂。采用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要认足章程确定的公司股本总额的35%以上。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非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五)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在发起设立时,发起人缴付全部出资后,即应选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在募集设立时,全部股份的股款募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公司创立大会;否则,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做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时,可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六)申请开业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签署企业登记申请书,提交以下的申请文件:①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②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目前除特殊企业外,可不要求提交;③组织章程;④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⑤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⑥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⑦指定(委托)证明;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登记机关审查核准

公司登记须在国家企业注册机关进行。我国的企业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即为公司成立的日期,公司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立银行账户,刻制公章,办理税务登记,开展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应当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公司成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股份募集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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