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资格限制详解

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资格限制详解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海某针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建阶段,准备聘请总经理人选。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资格限制详解

【案例】

上海某针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建阶段,准备聘请总经理人选。其中自荐或推荐的有以下6人。赵某,原上海某针织厂厂长(该针织公司前身),2年前因一项重大投资出现失误导致针织厂破产,引咎辞职,现在想卷土重来;钱某,原上海某针织厂技术骨干,在一次实验中,因失火导致数百万财产被毁,被判刑3年,现已刑满释放1年;孙某,管理学博士,上海市某区总工会副主席,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李某,原上海某针织厂老职工,在原厂工作近50年,现年70岁,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良好的人际关系及很高的威望,被职工一致推荐;周某,应届经济学硕士,年轻有为,品学兼优,但经查尚有2万元助学贷款未还清;吴某,上海某区工商局副局长,想弃政从商,不当局长当经理。

请问:上述6人中哪些可以受聘为公司总经理?(www.xing528.com)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