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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的法律流程: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破产案件和债权债务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的和解协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止和解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人的保证人、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破产程序的法律流程: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破产案件和债权债务

【案例】

某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许多到期债务无法偿还。众多的债权人感到该企业已经无力继续经营,所欠债务也不可能通过继续经营来偿还。因此,希望该企业以破产的方式了结过去的债权。经过债权人的磋商,大部分人都同意用破产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但是,大家对企业破产如何进行并不了解。

请问:(1)破产案件由哪个机关受理?

(2)破产案件有哪些审理程序?

(一)破产申请与管辖

破产申请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这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前提条件,也是破产程序的启动步骤。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重整与和解

1.重整

重整是指债务人执行经过债权人会议批准的企业重整计划,通过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扭亏为盈清偿债务的一种制度。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重整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则有: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和解

和解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为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进行重整等事项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避免企业破产的制度。

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申请和解应当同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的和解协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止和解程序。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可,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三)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律的规定,确认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已经无法消除,决定开始破产清算程序的裁定。(www.xing528.com)

1.破产原因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导致企业破产的主要原因如下: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己提出破产申请的。

2)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企业未能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未获人民法院认可的。

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经债权人请求依法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

4)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

5)其他应当宣告破产的情形。

2.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8条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不予宣告债务人破产。

(四)破产清算

【案例】

某企业被申请破产后,一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不能实现,企业的一些职工也担心拖欠的工资无法兑现,因此议论纷纷。大家一般都认为企业破产后,一般按照债权数额的大小排序,只有数额最大的债权人在得到清偿后,其他的债权人才能按按顺序得到清偿。这样一来,唯恐自己的债权难以兑现。

请问:(1)什么是破产清算?

(2)破产财产按什么顺序清偿?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分配和清偿活动的统称。

破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清理破产财产、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制定分配方案、依照分配方案公开进行分配、办理破产企业终结手续。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人的保证人、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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