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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亏损风险分担及投资回收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与亏损风险分担在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是按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在收益分配上,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其投资。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证。

分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亏损风险分担及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与亏损风险分担

在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是按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而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是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收益分配上,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采用分配产品或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作企业的投资回收(www.xing528.com)

合作企业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其投资。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①在按照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②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③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外国合作者依照上述第②、③项的规定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其投资。

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应当在合作企业所在地设置统一的会计账簿,合作各方还应当设置各自的会计账簿。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下列法定条件:①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不是终止),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②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③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④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⑤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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