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梦在8岁时由于家贫,被她的父母吴斌、彭燕送给邻居刘涛、张晓夫妇收养。张晓很喜欢晓梦,对她很好,视如己出。晓梦经常生病,张晓从无怨言,尽心尽力地照顾着她。她的丈夫也十分喜欢晓梦,平时十分关注晓梦的学习,每次出差回来都给晓梦带小礼物。晓梦今年已经14岁了,她的亲生父亲吴斌在上周买彩票中奖,中了500万元,家里有了钱,不再一贫如洗了。吴斌、彭燕想把晓梦接回来抚养,和刘涛、张晓协商后他们也同意了。那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刘涛、张晓可以要求吴斌、彭燕支付抚养晓梦的这6年间所花的费用吗?
本案主要涉及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要求支付抚养期间费用的法律问题。刘涛、张晓可以要求吴斌、彭燕支付抚养张晓的这6年间所花的费用。
收养关系的解除,有很多种原因,有的如上篇所述,是因为所收养子女在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有的如本篇所述,是由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情,在我国法律上,对以上两种情况的收养关系的解除都作了极为严格的规定。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是,如果是因为养父母遗弃或虐待养子女,生父母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则养父母不可以要求补偿费用。
本案中,是吴斌、彭燕主动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且刘涛、张晓对晓梦没有任何的遗弃或虐待行为,也不是因为上述理由才解除收养关系的。所以,刘涛、张晓可以要求吴斌、彭燕支付晓梦的这6年间所花的费用,还应经被收养人同意。(www.xing528.com)
法条链接
《收养法》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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