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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良心在社会方面的影响和作用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不可能否定这种需要,否则我们的精神完整性就会遭到破坏。这种判断所具有的特点,似乎主要在于先于它们存在的心理冲突所造成的紧张。这一事实说明了思想的基本社会性或对话性;本书在前面的章节中对此已作讨论。违背良心意味着对意识完整活动的否认和分裂,并使我们的人格分裂为二。违背良心就是在意识不完善和分裂的状况控制下行为,从而使人格降低,导致人格分裂。

探讨良心在社会方面的影响和作用

正确的即是合理的;这一观点的意义;正确的即是前进的;正确的即是习惯的;正确的不是与个人相对立的社会性;在某种意义上正确的是与正确感相对立的社会性;正确的是个人影响力的综合;个人权威;忏悔、祈祷、公开;真理;权威对想象的依赖;良心反映社会群体;良心中的理想的人;关于正确的某些观点是普遍的。

我同意一些伦理学家的观点:我们判断为正确(从正确这个词的广义上讲)的,其实就是合理的。意识是无数具有不同原因的冲动发生冲突的场所,但它却始终在努力使那些冲突形成某种统一或协调。这一协调或融合的努力包括仔细而严格的推理,但它要比这种推理更具一般性和持续性。它主要是对已有材料的一种无意识或下意识的处理,即对这些材料进行不断的比较和重新安排。这个过程总是趋向于把这些材料组织成某种统一体。所谓正确的,也就是得到这种检验的东西。良心的约束力只适用于那些思想,即最终能维持其作为心理本能所要求的有序整体一个部分的地位的那些思想,而这种心理本能一般又是能够成功地建立起这种有序整体的。当意识对某种事情做了充分检验之后,那种所谓正确的东西就会表现为一种心理需要。我们不可能否定这种需要,否则我们的精神完整性就会遭到破坏。

根据这种观点,有关是非的判断绝不是孤立的,或者在性质上也不是完全不同于其他判断的。这种判断所具有的特点,似乎主要在于先于它们存在的心理冲突所造成的紧张。我认为,只要对经验做稍许认真的研究,就会发现,通常所认为的那种存在于良心和其他心理活动之间的截然区别,在现实生活中是没有根据的。在对事物的判断中,存在一种逐渐变化的过程,即是从任何人都认为是不道德的判断,经过有些人认为是道德的而另一些人认为是不道德的判断,直到被普遍理解为是道德的判断。同样,道德情感在个人之间有很大差异,即使是同一个人,道德情感在不同情况下也是不同的。

被每个人视为道德的判断,也许就只限于这类判断,它们表现为一种激烈的和某种持久的思想斗争,这种斗争就是用想象去权衡互相冲突的个人观念。必须选择出一个行为的原则,而此时却有多种选择,每一种选择都有不同的强烈冲动为其基础,在这些冲动中,至少有一些是源出于同情的,于是便引起了意识的紧张甚至痛苦。在决定作出以后,意识就又具有了某种被称作义务感、责任感或正义感的特定情感。然而,对于哪种情况会引起这种情感,还有不同的看法。我们易于认为,所有须认真对待的问题都是一种是非的问题。对一个艺术家来说,故意乱画一笔或乱凿一下就是一种道德上的错误,是一种道德上的犯罪,而一个好木匠放过一个坏榫而不加修理,则会产生自责的心理。

正确的判断很可能被易于激动、性格暴躁的人看作是想象中的声音,因为它告诫他们应当做什么。这一事实说明了思想的基本社会性或对话性;本书在前面的章节中对此已作讨论。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的思想常常是想象的对话,生动的思想尤其如此。另一方面,就这一点来说,道德生活平淡的人,很少会或者根本不会觉察到良心的结论和其他判断之间的区别。

当然,如果正确即是合理这一观点中的正确仅仅意味着形式推理的结果,那么这一观点就不准确了。对正确的判断和形式思考的结论经常是对立的,因为,我认为,后者相对来说是狭隘的、片面的和一般的意识的产物。而从广义上讲,前者是理性的而且在心理上占有支配地位,其前提要丰富得多;它涉及生活的全部内容,涉及充满了具有悠久历史的不表达内心思想结论的本能;而且还涉及个人尚未归纳的经验。用表面上推理的结果去支配我们全部精神存在的最后结果,是迂腐和不负责任的表现。我的意思并不是说两者之间(它们应当共同协调)总是存在着对立。而仅仅是肯定一点:当存在对立时,良心必须被认为是具有更为深刻的理性。

另一方面,错误(也就是不道德的)也同样是不合理的。所谓不道德,实际上就是意识就某一问题做了充分检验以后,表现为心理上的孤立和不协调。所谓不道德的,乃是我们所不可遵循的,否则我们就会产生自欺感和自损感。违背良心意味着对意识完整活动的否认和分裂,并使我们的人格分裂为二。违背良心就是在意识不完善和分裂的状况控制下行为,从而使人格降低,导致人格分裂。显而易见,非正义的或无节制的行为会产生自责感,因为这种行为的思想不能平静地存在于意识之中,它的性质决定了它在意识中早已确立的思想体系中,根本就不可能有其安逸的位置。

因此,有关是非的问题,正如它在每一个个人意识中所表现的那样,是一个有关如何对冲动进行最为完善的和可行的组织问题,而这个问题则是意识所必须予以解决的。正确结论的产生就好比一个决策团体对某项重要的公益措施作出决定所依赖的过程一样。该团体成员必须为一些更为重要的情感、偏见、传统、利益等等付出时间,从而产生有关措施倡议者所具有的说服力;这些成员还必须为协调这些相互冲突的力量付出时间,从而形成一个该机构能够通过的措施。当最终作出一个决定时,以前的冲突越是激烈,就越能获得一种慰藉感,甚至该决定的反对者也会认定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那些不能取得道德感情统一但却总是感到两个分裂人格冲突于自身的人,就好比某些国家,在这些国家中,政党之间的斗争极为激烈,所以它们根本不能达到互相谅解。

当然,这种思想过程,只是产生正确观念的大致渊源;它还是产生冲突的大致渊源,通过这种冲突,各种冲动的竞争力都可得到估价;最后它还是业已实现的各种冲突力量相结合的渊源。在这个过程的背后,隐藏着种族和个人的全部历史,在这个历史中,发生了人的各种冲动。诸如爱情、野心和报复等本能性情感,习惯的力量,改变的需要,个人的优势,等等,都与最后的综合有关联,而且必须加以调和或抑制。因此,在一种强情感的情形中,如报复,下述两种结果就必定会发生一种:成功地满足了报复性冲动——这种冲动或多或少是掩饰起来的,因为这种冲动被判断为是正确的。如果否定的思想被证明更为有力量,那么报复就会被越来越强的认错意识压制下去。如果我们认识到,某人非常强烈地感到某种特定冲动是错误的,那么我们通常就可以推断此人曾在某一方面同它做过斗争,而不管这种冲动是其本人意识中存在的诱惑,还是在他人的行为中表现出来的恶意。

在不需要采取直接行动时,解决道德问题的惯常方法,就是让这个问题停留在意识中,对它集中注意力并且予以反复思考。这样,这种新的情形逐渐与所有与它相关的心理力量联系起来。更温和但更坚持不懈的倾向,平静而又坚定地同难以驾驭的冲动连接起来,像蜘蛛丝似的缠绕着它,并使它处于纪律的约束之下。H.R.马歇尔先生在他的杰出著作《本能和理性》中所提出的行为准则中多少论及类似上述的情形,“抑制直接导致反应的冲动,以使冲动秩序由强度较小但意义更为广泛的冲动来确定,那么这种抑制行为对于指导你的生活来说会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1]

但是我想,正确的就是深思熟虑的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规律。正确的观念往往来自深思熟虑,因为非理性和精神分裂的危险,在大多数情况下,出现在某种积极冲动暂时占支配地位的时候,比如在愤怒时,就会动手打人或恶语伤人。但是理智即包括深思熟虑,也包括作出决定,有些人在沉思默想方面的冲动压抑了作出决定和行动的冲动,以致危及生活的和谐。这样的人很可能会认为,正确的就是决定性的。看起来大多数人都这样认为,给予人以正确感的较大的理智,乃是深思的结果,但是无疑,它却是在清晰洞察瞬间所获得的结果。

正确即合理这一观点的主要意义,就是否认是非问题与其他思想问题在性质上存在明显的差别;良心的结果只不过被当作是一种较为全面的判断,获得这种判断与获得其他判断的过程并无二致。这个问题还未涉及构成所有判断基础的思想和社会问题,例如,关于冲动的本质的问题,关于什么决定了冲动的相对强烈性和持续性的问题,关于产生判断的竞争和同化过程的特征的问题,以及关于社会秩序通过对传统的作用而间接影响冲动或者通过暗示直接影响冲动的问题,等等。

在这些问题背后,是一个关于所有问题的问题,一切思路都将最终归属于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关于组织或重大程序的问题。任何有关社会的或思想的特殊问题,都是它的一个侧面而已。我们无论从哪个视向角度去看生活,都能看见某种持续着的过程,而且我们也可以颇为容易地把它称之为组织、发展,等等。但是我认为,任何对此问题做过深刻思考的人都会认为,我们对于这些术语背后的事实只具有模糊的认识。

我之所以论及这些问题,仅仅是因为我想否认现在就要领悟它们的试图,并指出本章的目的仅限于观察社会或人的因素在我们称之为良心或道德判断的特殊类型的组织中所起的作用。

想寻找到任何其他或高于良心的正确标准是徒劳的。感觉正确的就是正确的,“正确”这个词就是这个意思。很显然任何一个与正确感相悖的正确理论,必定要被判定为虚假的理论。而当有人主张良心可以变化时,我们只能这样回答:正是由于这个理由,正确的才不能成为一种普遍的和最终的规则。像生活的所有侧面一样,这是一个我们尚未彻底理解的、发展着的事物。

对于考虑自己行为的个人来说,他的良心是唯一可能的道德向导,即使它与其他任何人的良心不同,但对他自己来说这却是唯一正确的:违背它就是道德上的自杀。如果更全面地对人们普遍的行为进行观察,那么,他可以在良心的某个共同方面发现正确观念,而他自己的良心便是这个更大的整体中的一个部分;从个别角度看,各人有不同的良心,比如一些罪犯的良心就可能表现为退化或罪恶——而这并不会使他感到惊讶,因为科学教导我们去想到这一点,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存在着退化的问题。但是,无论他心胸多么开阔,他仍必须用良心指导他的行动;所以,我所认为的,或者概括刚才所说的我们所思考的,不管以哪种形式出现,都必须是有关是非的仲裁者。其他的检验标准,只有在良心接受它们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看来,对这个问题的一切科学研究必须主要依靠调查具体正确观念的条件与关系——即是什么样的人在何时、何地、为什么产生了正确观念。尽管研究社会或道德的科学能够揭示足以帮助良心作出权威判断的事实和关系,但它们不可能成为道德的终极渊源或标准。

对于那些精力充沛的人来说,正确即合理这一观点与正确即是发展的观点,是十分一致的。促使去行动的冲动,去达到目的的冲动,去释放产生于较为模糊的内部能量中的生命力的冲动,乃是需要的需要;它构成了更为特殊的冲动的基础。这种发展总是必定计入我们正确的判断之中,因此良心不得不对之作出考虑。若是否定这种最持久和最根本的本能倾向,精神生活就不可能和谐:所以,积极的意识所寻求的平衡从不是一种静止的状态,而是一种动态平衡,而且对这种平衡的感觉也是与正确感相关联的。我们的这种情形可以被比作为一个杂技演员在滚动着的球上做平衡动作,要保持平衡,只能在不断向前移动的条件下才能够做到。正确的观念绝不会连续两天都精确地相同;而一旦达到某种特定的正确状态,思想的重心就开始向前移动并离开它,以致我们只能通过实现一种新的调整来坚持立场。这样,纯粹的否定对一个有活力的人或社会来说,就永远不会是正确的,因为人的意识不会对与其自己本性极为不适合的情形感到满意的。好的自我必定是爱默生所说的“扩大的自我”,同时,正确必定标出一条小路通向“希望的荒原”,在和谐的自我肯定中发挥能量。

也许,这一思想在任何地方都不如M.盖伊奥在其精辟著作《伦理学概论》中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更具说服力。他认为,责任感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行动的力量感,而这种力量感本身又趋于产生义务感。我们能做,我们就必须去做。“义务是一种内在的扩张——一种变思想为行动以达到目的的需求。”[2]甚至痛苦可以被视为日益发展的意识所要求的更大的生命力的一部分。“莱奥帕蒂,海涅,或莱瑙都是在痛苦中创作出他们最优美的诗歌,因此他们很可能不会愿意用这些痛苦的时光去更换一种较为惬意的生活。但丁也忍受了……我们之中又有谁没有经受过类似的遭遇呢?痛苦有时就是幸福。”[3]善行和所谓的自我牺牲也是这样。“……慈善不过是丰富之后的自然流溢,这就像母性太强,便无法使其局限于家庭之中。母亲的乳房需要新生命吮吸其乳汁;具有真正仁慈之心的人必定是慷慨的和乐于助人的。”[4]“青年男子满腔热情,随时准备牺牲,因为,他事实上必须牺牲自己的某些东西——他需要减少一些自己的能量,他的生命力是那样充溢,以致不能只为自己活着。”[5]

那么,正确就不仅仅是我们有时所认识的那样,仅仅是具有约束力的纪律,而且也是温暖的、新鲜的和向外发展的东西。我们有点含糊和冷淡地称之为精神发展的东西,在其最佳状态时,乃是扩张的多样化的和美妙的整体的一种表现,正确的行为则是其中和谐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当我们说正确主要由习惯决定时,我们只强调了连续性与变异性这个发展着的结合体的一个侧面,当然,这是从精神生活的各个方面而言的。我们知道,习惯在思想、感情和行动中确立了抵触较少的界限;在形成正确判断的时候,就像在形成其他判断时一样,习惯的这种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显而易见,不应当把习惯与创新冲动对立起来,而应把其当作所有冲动的一个侧面,因为,从某种观点来看,新奇的事物总是习惯的一种新的组合。这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暗示和选择、创新和模仿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并不存在一方和另一方的对立,或一方对另一方的改变。其实具体的事实是,只存在着一个充满活力的行为的不同方面。而各个方面不能单独存在。

一个人的生活在道德或其他任何方面是否明显地具有可变性,抑或恰恰相反,只不过是出于重复或习惯,取决于他的意识状况及其有关的环境是否有利于其思想体系的迅速改变。因此,如果他年轻、朝气蓬勃,并具有开放和感受力强的天性,那么,在一般的条件下,他将很可能去接受思想中的新鲜因素,作出新的综合,而不是循规蹈矩。与此相同,昔日生活的多样化可以阻止心理常规的进一步深化,并使那些与当前的强烈而新奇的影响相联系。

显而易见,野蛮人的严格习惯或传统道德,是其社会生活局限性和千篇一律的反映,在复杂的社会中,甚至也可以发现类似的道德形式,比如在中国,用平均思想代替竞争意识使得社会制度变得呆板。而另一方面,我们社会中较为活跃部分的变动,使我们不可能仅仅靠习惯来控制。没有独占统治地位的习惯,而且各种倾向是混合的和相互冲突的,因此,人要么必定是明智和道德的,要么是退化的。他或者作出一个新的综合,或根本不作出任何综合,二者必居其一。

所谓原则,似乎只是一种良心的习惯,一种最初由多种冲动的综合形成的规则,但是变得有点机械,且独立于其起因之外——这便是习惯的性质。随着意识的加强和成熟,社会对新颖的东西越来越不愿接受,感受日益迟钝,意识中习惯和原则占了优势;社会情感,后来是行动的血肉,在一定程度上消失了,却换上了一副显示道德原则的骨架。责任感也越来越少地表现为一种强烈的同情冲动,而更多地表现为有关明确的行为准则的消极和呆板感。当一个人逐渐把某些事情当作责任接受的时候,即使这种事情有痛苦和需要克制,他也会获得一种愉快的解脱感和使命感。这就像遵从某种外界的权威,即使会导致死亡,在精神上也比陷于困惑要好得多。

具有纪念性的或英勇的行为,很少是在作出决定性选择的时候出现的,而更可能是在产生这种行为的思想习惯变得有点机械和无意识之后发生的。把在战斗中敢于赴死的战士,冲入燃烧着的建筑物的消防人员,在行进着的火车结冰的顶上履行其职责的制动手,或迎着风暴和大雾行船的渔民,想象成通常处于一种英雄主义的精神状态之中,可能是一个错误。这对他们来说是日常工作;这些行动已经变成习惯性的思想和行动体系的一部分,要去打破它将是痛苦的。有了社会义务感,死亡就不显得那么恐怖了。作为一条规律,在紧急关头,人们没有时间去进行复杂的思想活动,而且无论选择是英勇的还是怯懦的,无疑都是十分简单的。即使存在思想的矛盾冲突,也是短暂的,并且,某一种意识占支配地位之后,在行动上就会机械地服从,而不会考虑结果。

研究儿童的“责任感”的人,不难看到,它主要来自不愿摆脱习惯,即不愿摆脱心理常规。寻求原则或统一思想乃是精神的本质所在,这种精神乃是占支配地位的本能,而且这种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为思想习惯所满足。这些习惯性思想或许是通过那些宣布和推行这种规则的长者反复灌输而形成的,或许是由强调某种暗示而排除其他暗示的环境的随意压力而获得的。然而,不管这种规则是如何产生的,它却能满足一种精神需求,而且如果它没有遭到其他冲动过分强烈的抵制,那么它很可能被视为是强制性的,因为它是一种连续一致的思维方式。正如萨利先生所说,“事实上,儿童极其信奉规则”。[6]

研究儿童的著作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关孩子经常极为忠诚于规则的事例,甚至连一个进行断断续续观察的人都必定能证实这种情况。因此,当一个五岁的孩子去做客时,被要求“闭上眼睛、张开嘴”,他这样做了之后,就有人把一颗糖放进他的嘴里。当孩子尝到糖果的味道时,他就会把糖吐出来,申辩说:“妈妈不让我吃糖。”这既不像是装模作样,也不是这个孩子不喜欢糖果,也不是他害怕受到惩罚或责备;他只不过是处于一种对精神一致性的需求的控制之下罢了。在家庭中已经宣布并实行了不吃糖的规则,孩子也已经把它作为自己思想体系的一部分,要是破坏了这个规则,他的道德感或者心灵内部的和谐就会遭到破坏,这种破坏的程度是糖果的滋味所无力弥补的。又如,为纠正一个轻度的畸形,一个男孩最近几年来几乎每天晚上都接受被称作“弯足”的有点痛苦的治疗。习惯于此之后,如果有人建议不要再做时,他有时会抗议,甚至会哭喊。我认为,像这种对于规则的一种道义依附,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削弱;我对这种看法的解释是,随着接触到越来越多的冲突的规则,使得简单机械的统一不再可能实现,而心灵仍然追求协调,因此就得去发挥其更高一级的组织能动性,并试图实现一种更广泛的统一。同样,文明人也是因为这个道理而不会再像原始人那样简单地依附于规则和习惯;他们的复杂生活已无法以那么简单的方式加以统一,所有东西也已不再能被标刻在一根木棍之上;然而,如果他要达到生活中的统一,他就必须在更为复杂的行为标准中去寻求统一。在相同的情形下,习惯的即合理的,因而也即道德的,而在复杂条件下,就不再是这么回事了。

当然,这种观察问题的方法,不能用来解决这方面的所有疑难问题,但是,在我看来,它确实把习惯和其他道德放到合理性这一共同基础上去考虑了,并明确地表明它们之间的尖锐分歧纯属虚幻。

那些与我考虑同样问题的人,会反对这种观点:正确在一般意义上说是与个人相对的社会性。如早已阐明的那样,我认为把这二者看作根本对立的观点是错误的。我们人类的全部思想和行为,要么是个人的,要么是社会的,要看你如何看待它,两者都不过是同一事物的侧面而已。由于人们总是倾向于混淆语言与事物,因而总是企图去区分它们。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伦理学领域中,在任何其他领域,也是同样。其他人所考虑的事,通常也总是涉及是非问题;而伦理学的结论,显然是对某个问题的个人见解。无疑,关于正确就一定是由社会环境的暗示所代表,错误则更多的是个人冲动为代表的看法并不是合理的一般原则。

无论如何,去获得正确的观念永远是一种不具任何偏见的个人的冲动,永远是一种自我确认。这并不妨碍它作为一种社会特征。“伦理上的自我”起码是一种为伦理的自我。自我,如果它还包含更多的内容,那意味着它是更丰富的、更高度组织起来的个性表达。我想,大家都会承认,强烈的责任感包括自我感,因而,我们带着强调的语气对自己说:“我应该……”而如果我们没有感到某些事对我们自己有点特别,或与我们所受到的某些影响相矛盾,我们就不会有责任感。从各个方面来讲,有必要强调这一事实,即伦理上的自我往往就是公众自我这一事实;但是同等真实和重要的一点是,伦理上的自我也永远是个人自我。

简而言之,伦理上的思想和感情,像我们所有较高层次的生活一样,都有个性和社会性这两个方面。在这两者中,没有哪一方面显得更为重要一些。如果其社会性达到最高程度,那么个性也就同样达到最高程度。

我们也可以用同样的理由去反驳一切在概括说明道德意识时,把自我与他人对立起来的观点。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它模糊和物质化了个性的观念。模糊的原因就在于物质化。我认为,我们若不把个性理解为基本上是意识的或精神的,与形体并无相似之处,我们就不可能清楚地了解个性。实际上,自我和利他,自我和同情,是相关的,并往往混合出现在道德判断之中,不能在其中分出有多少自我,有多少别的东西,它们是所有冲动更为完善的综合。正确观念的特征不是自我或利他、个人或社会的矛盾,而是意识的统一,以及伴随它的特殊感觉。

唯我主义只是在我们用它描述某些自我的狭隘或不稳定性时,才被认为是错误的;而利他主义,如果我们把它当作是对他人的敏感,而它表现出同样的自我的狭隘或不稳定,那同样是错误的,比如那些歇斯底里的人。如前所述,当利他主义用来表示——正如它经常被用来表示的那样——与被称作自私的冲动相对立的特殊冲动时,我认为这个词毫无意义。这种错误的用法是上面提到的关于个性的模糊物质观所产生的。高层次的意识,在或多或少明显涉及其他人的意义上说,是利他主义的,但是,当这些意识十分强烈时,它们,即便不总是,也常常是自我观念,或是唯我主义的。

例如,一个人是否对乞丐施与,乍看上去像是一个利己与利他的矛盾,因为有两个生理的实体出现并且显而易见联系着斗争着的冲动。仅仅就生理实体的意义而言,实际上的确存在着两个物质实体,但是从精神的、社会的或道德的意义来看,就不一定是这样了。

让我们接着看一看“利他主义”和“利他的”这两个词的各种可能存在的含义。以后面这个词作为最适合我们意图的词,使我想到三种含义,都是模糊的流行用法表示的意思:第一,由他人的外貌、言谈或其他特征引起的行为;第二,符合他人的利益;第三,善良或道德。

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这个词,不带有任何道德上的含义;给乞丐钱是利他的,但这个词也适用于其他许多行为,因为大多数行为都是涉及其他人的。而其中必定有很多行为是所谓自私的。去打一个惹我们生气的人,去偷一个我们忌妒的人的东西,去冒犯一个迷人的女人,以及种种应受责难的、由他人的出现所引起的行为,照原来的意义讲都成了利他主义的,这肯定违反把利他主义作为唯我主义的对立原则的初衷。

如果我们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这个词,即符合他人的利益:给乞丐钱,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利他的,同考虑周到的善行相比,我们可以说给钱常常对被施与者有害。也许有人说我们至少打算有益于他或使他满意,这是主要的,并且这里有一个有关在行动者头脑中,行为是以“我”为参照还是以“你”为参照的问题。在此,我要再一次提醒注意我在第三章中关于“我”和“你”的本质的人的观念,和第六章中关于利己主义的本质的论述。在我看来,我们有关人的冲动不能用这种方法分类。难道还有什么比一个不能拒绝给其子女难以消化的甜食的母亲的行为更自私吗?她把甜食给孩子,不仅使孩子满意,而且满足了体现在孩子身上的肤浅的自我。不给乞丐钱,就其从希望有益于他人的意义上说,同给钱一样,可能是利他的,希望保存钱的那个自我,无疑是某种意义上的一个社会自我,而且这个自我非常可能有比乞丐更高的社会意义:他可能希望为一个患病的孩子买一束鲜花。

我几乎无须进一步解释为什么给钱不一定就是道德的。试图用为别人的利益而损失自己的利益这一点来实现道德,不仅在理论上而且会在实际应用上带来不可救药的混乱和错误。

总之,在利他主义这个词中,很难发现任何明确的道德含义。

个人和群体在道德思想方面的联系与在别的方面的联系是相同的,个人的良心与社会良心不是相互独立的东西,而是一件事物的两个方面,即道德生活。当在人为隔离的情况下——把我们的注意力放在某一个特定的人身上,道德生活可能被认为是个人的,而当注意到某些共同的侧面时,比如公众对一个道德问题的意见则被认为是普遍的。假设一位国会议员参与表决同西班牙作战之议案,对此议案他应如何投票?从个人方面来看,这将是一个个人良心的问题,这对全部其他议员也是如此。但是,投票作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综合,显示这一群体的道德倾向,它就表现为社会的良心。这种区别纯粹是人为的,个人良心上的每一个判断都是社会性的,涉及对各种社会影响的综合。而各种社会良心又是个人良心的集合观。道德生活,是由不同的部分组成的一个整体。如果这完全难以领会,只是因为这个整体的庞大。除非我们能够了解组织,否则我们绝不能掌握更多,因为我们看到的所有事实都体现为组织。

如果我们的意思是说精神层次较高的、更体现个性或想象的冲动,在意识上要比感官占有更重要的地位,那么,在我看来,认为正确观念是社会与感官对立的观点就是对的。如此直接的原因似乎是,一个享有较高生活水平的人的思想充满了生动的个人情感或社会情感,纯粹的感官对于他们来讲不可能是合理的,除非感官和社会感情联系在一起,或至少不是对立的。解释思想过程是心理学家的工作,但是很明显,在良心问题上,社会因素大大超过感官因素,因为它们是主要力量;也就是说,从整体上看,它们的数量是如此之多、如此鲜明和坚持不懈,以致它们决定了总的思想体系,而良心则是这个体系的最完美的表达。

也许,我们可以用人类和动物的关系来说明较低级思维和较高级思维的关系,这样可以较为完满地阐明我们的意思。从整体上看,前者是如此有力量,尽管并不总是以个人面目出现,以致在所有国家里,它决定了生活的总的组织结构、建设城市和铁路、砍伐森林等等,以适应其自身,而只偶尔顾及其他动物。而后者的数量仅仅维持在对人类有用,或至少不致十分麻烦的限度以内。因此感官冲动都要由它们与社会情感支配下的思想体系的关系来判断。吃的乐趣,本身是无害的,然而它一旦损伤了更高级的官能,或去违背正义、正派等原则,就会被判定为错误的。可以认为,一个遇到海难的人,会宁可饥饿而死也不愿杀害吞食他人,因为这种行为违背了社会思想的整个体系。同样也可以认为,一个士兵,乃至任何一个人愿意尽职求荣而不愿苟且偷生。

个人影响对我们关于正确的判断的作用在性质上与它对其他判断的作用在性质上并无区别:它只是触发生动的念头,它也对道德的综合产生影响——这类似于一个人提起一个重物,这样他的重心就会改变,于是他不得不改变立足点。

如上面所说的那样,儿童受新的个人影响越多,道德规则和习惯在他们的生活中也就越缺乏控制力量。如果他们的同情心有些迟钝,或他们是孤立的,他们的思想自然而然会变得刻板;而且也许在个人影响干预不到的事情上,所有的孩子一般都会受习惯的约束。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我们发现大多数孩子从很早起,就在道德判断和感情上带有强烈的同情和个人色彩,被羞耻、钟爱、愤怒、妒忌和取悦他人的心理控制,意识已经不得不在强烈的情感中努力获得和谐,这些情感是由生命的遗传本能的作用而产生的,每一个冲动都指示着一定的行为,并且参与了对正确的判断。

正如上面所提及的,假设一个拒绝糖果的孩子具有他实际上不具有的有关个人态度的生动想象力,那么,他的情况便可能更为复杂。他不能拒绝,这不仅因为糖的吸引而且希望得到给他糖的朋友的欢心;而另一方面,他也可能为想象中他母亲责难的面孔和声音所阻止,而不敢接受。因此,将近十六个月的M,试图去抓她哥哥的脸时,被严厉地斥责为调皮。不久以后,当她和哥哥一同坐在床上时,她母亲离她不远,看到她重犯了自己的过错,在没有受到责备的情况下,她自己低下了头显得谦卑和内疚。显而易见,她有了关于错误的感觉,一种负疚心理,也许这是由于回忆起早先类似的行为受到指责所带来的羞愧。

那么在这里,我们就有了一种对我们每个人和他每天各方面的生活起作用的道德力量的一个简单表现形式——想象中他人的同意或不赞成,会引起本能的情感,并将情感的力量投入对行为的具体判断之中。当一种行为与我们喜欢并愿意继续保持下去的社会情感相联系的时候,这种行为就非常可能被认为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这种思想感情是我们所不喜欢的一种,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被判断为错误的。皮瑞兹说,孩子的道德感“在他理解了对他所做的或正要做的某些事情发出某种声调和作出姿势所带的惩戒性含义时就开始具备了。这种有罚有奖的制裁逐渐使他产生了具体的善恶之感”[7]。

一个孩子若是对赞扬或责备不敏感,而且兴趣主要在物质世界中,或者仅仅间接地涉及他人,那么这个孩子肯定显得似乎完全没有道德感,没有过失感或任何个人的错误概念。对由于不同感情冲动之间的矛盾或者与动物本能之间矛盾所引起的尖锐的精神危机,他不会有什么体验。R在早年就是这样。当时他居住在安静的环境中,有点脱离其他孩子,没有暴力的或格外的调皮冲动,头脑整天被积木、沙土和其他不受个人情感影响的兴趣占据,对责备不敏感,也不拿它当回事,因此他给人以无道德感和从不内疚的印象。M的例子正好相反,从第一个星期起,她十分明显地表现出她是爱冲动的、好争吵的、敏感的、有同情心的;为获得认可设下圈套,对抗批评,易于愤怒、内疚、后悔、高兴。她生活在一个鲜明的个性世界中。

具备后一种性格的人过着更强烈的道德生活,因为由敏感和富于想象力的性格所导致的多种强烈冲动,必然在心灵上引起搏斗而造成危机。意识必须建立的个人感情上的伦理标准似乎与规则和习惯有较大的差别,就必须纳入道德综合的材料而言,这是事实。颜色和内容,道德生活的所有具体组成部分,宛如人们各具不同的性格一样是不同的:正确的观点在每个人的意识中未必都一样是其思想的一部分,而是一种全面的、综合的思想状态,是一种人格特征的表现。

当然,正义观是正确观点的一部分,而且产生于试图调和冲突本能的精神愿望。正如鲍德温教授所指出的,孩子对他的简单的冲动之间的矛盾迷惑不解,诸如那些喜欢食物和玩耍的愿望与更富想象力或同情心导致的其他愿望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他很容易掌握一个tertium guid[8],一个帮助他解决问题的调和的法则或规律。

就个人影响对我们的道德思想的作用而言,我们成年人的生活与儿童并无明显区别。如果说有些进步,那是因为经验丰富和组织较好:在与世界的健康交往而获得的同情心或想象性的冲动中,精神内容变得更为丰富(如果没有这些经验,我们关于正确的判断一定是狭隘和扭曲的)。这时,这些材料可能会被完好地排列成序和分类,我们会有更大的力量在不同的成分中构造正确的观念,作出统一思考。当取得统一思考时,能较快承认它,并且更加坚定地用得到的思想去指导我们的行动。也许,在大多数情况下,三十岁以上的人由于其道德判断的果断和坚定,可以获得某些东西,却在想象前提的广度上有所损失。但是我们建立道德判断的过程与儿童是一样的,我们关于正确的观点仍然是我们整个性格的一种缩影。不管怎么说,我们独特的感情在某种程度上将会表达出来,并且或多或少会随着社会环境中发生的每一重要变化而改变,除非我们的思想僵化和衰退了。

对于意识的很大部分也许是最大的部分来讲,正确的概念主要是作为个人权威表现出来的。简言之,那就是我们所感觉到我们应当做的,也就是我们想象自己的领导或导师要做的,或希望我们去做的。这是由基督教大量地反复灌输和推行的观点。它并不反对或不同于作为一种意识综合的正确观念,而仅仅意味着钦佩、尊敬或某些其他强烈的思想感情,给予了某种范例的暗示以如此之大的力量,以致多少是完全支配了思想。权威通过良心起作用,一旦超出良心,其作用便不复存在。此外,人们的良心和权威的关系并不像表面上的那样,只是一方面的,即我们的指南总是我们自己的想象的创造物,并且定是用与我们天生的性情志趣相投的一种方式在解释自己。因此,弗拉·安吉利科笔下的救世主是一个样子,而米开朗琪罗的上帝则是审判恶人的上帝,它完全是另一个样子。(www.xing528.com)

个人权威对视觉想象丰富但思维能力并不强的人来说,有较大的控制力。这一类人通常被称作“感情型”的人,他们具有一触即发的活跃的个人情感,但不具建设性能力。他们可能服从于某种支配性影响而很少去选择或再创造。他们的个性主要表现在对主人的选择上面;一经选择,他们就完全忠实于他了。如果他们改变主人,他们同时也就改变道德。他们像其他人一样,也在追求心智的统一,但他们是在对某个具体人格的忠诚上寻求到这种统一的,这使他们避免去面临他们无法解决的抽象思维的困难。然而,这样的人通常感觉到被其他人的稳定性格所吸引,他们通过选择一个不变的个性把自己的想象固定住,并因而感到放心。

当然,这种情况只是发生在那些缺乏思想活力的人身上,他们不能完成更高智力层次的、表现为道德判断的综合。那些有这种活力的人充分利用许多范例。如果他们承认某个人的优秀,那个人可能只是被含糊地印在心目中,事实上成了他们自己的道德结论的象征。

个人形象或影响对我们形成正确观念的直接作用,可能比我们认识到的更为巨大。乔治·埃利奥特在《密窦玛镇》中说:“这很好,当我们想到自己为这些丑恶的事情受责难时,这些丑恶看上去就会变得更加可憎……可是,侵犯那些从不抱怨或没有人为他们抱怨的人,我们却又是多么愉快,这真让人惊讶。”这就是说,其他人唤醒了我们内在的社会自我感情,给予了认可或非难我们自己的行为的思想感情以生命和力量。一个敏感的人的自我;在一种占统治地位的个性面前倾向于变成他认为别人对他想象的样子,这一早已提到过的规则是我们所有人道德判断中的一个基本因素。如果与一个朝气蓬勃的人相处,他会使我们渴望向上并使我们为退怯而羞愧,他使我们真正感到更高层次生活的必要性和较低层次生活的单调和不可取,在他面前,每个人都会感受到道德的更新。

在一篇有关法国艺术的文章中,狄奥多尔·察尔德先生讲到达哥农在巴斯蒂昂-勒帕热[9]去世后说过的话:“我将来每画一张新画,都将考虑他是否能对之满意。”对于罗伯特·路易斯·史蒂文斯,一个美国作家也说过几乎与此相同的话。而这些事例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我们的较高层次的自我,我们与众不同的正确观点和选择,均是依赖于想象他人的观点而实现的。我认为,想象中没有优秀伴侣就不可能生活好。那些把个人榜样的道德力量作为反对抽象思想的道德力量的人当然是正确的。在极度困难的精神危机中,我们可能要依赖我们习惯于看作指导的某些人的思想,在我们面临的问题和大师的思想之间,我们被迫回答一个问题:他对此会想些什么呢?我们所求助的人可能就在房间里,或在遥远的地方,或是一个我们从未谋面的作家,或一个宗教中的理想人物。我们曾经想象的那些强有力的、善良的人,位于我们的心目中,并增强了我们有价值的思想。他们是自由的、崇高的,他们能减少我们的痛苦。

当然,他人的影响也经常是从反面来的。一个我们厌恶的人使我们感到他所坚持的一切都是错误的,并且我们对于任何不良品质的反感会因为我们同表现这种不良品质的人密切接触而触发。

忏悔以及公开内心秘密的其他各种形式的道德力量,都依靠同样的基础。在我们自己对别人打开心扉时,我们一定要去想象我们的行为会使他如何作想;我们实际上是在取得有关我们自己的一种外在的看法。向谁忏悔会产生很大区别:我们心目中这个人的品质越高尚,则我们所得到的关于我们自己的看法就越有启发和帮助。甚至在日记里写下我们的思想,不是对某个人,而是对一个模糊的对话者的形象进行忏悔,也会使我们受益匪浅。

也许,这与祈祷十分相同。在一个较高的意义上来看,祈祷就是将我们的道德困惑向我们能够想象的最完美的理想人格去求教,以致不知不觉地将我们自己的思想与理想人物的思想融合为一体。看来社会心理学有力地证明了祈祷是较高层次生活的一个基本方面这一观点。通过这些,我想说明,思想,特别是鲜明的思想的本质是对话性质的,而激情几乎必须或多或少明显采取一种同理想人物进行交流的形式。

不管如何公开我们的行为,都会把新的和强烈的因素注入良心之中;但是这种公开是否有益,则取决于公众的特点;或者,更为明确地说,取决于公众对我们的态度是贬抑还是褒扬。在许多情况下,受众人贬抑会毁灭一个人的个性,因为他或她,会立刻接受存在于其他人的意识中的被贬抑了的自我形象。我们会羞于向某些人承认我们的过失,而也许还有另一些我们不喜欢对他们陈述自己美德的人。当然不应该认为,在大多数人面前公开我们的行为就是好事。尽管对于有些事这样做可能是好的,比如像填写税务调查表,那是与我们对社会的明确义务有关的。在大部分事务中公开自己的行为还会有些庸俗化的效果,助长与他人的一致而不会有益于独立的生活。如果一个学者的研究室是在市场上,使勤劳的市民能够看到,他一天有多少小时明显地无所事事,他很可能就会缺乏勇气去从事自己的职业。简言之,我们需要有个人隐私以对付贬抑的影响,而去接受那些使我们获得信心的影响。

甚至讲真话也不产生于意识对准确性的需要,尽管这种需要在某些人那里是强烈的,它产生于一种因欺骗自己同类人的不公正感,以及被人怀疑不诚实时的羞耻感。因此,“实话对朋友,谎话对敌人”,这一谚语被非常普遍地遵循着,不仅被野蛮人和孩子,也或多或少地为文明人所遵循。大多数人感到不愿精心去制造一个谎话,但几乎没有什么人会为欺骗了那些被自己认为对之没有责任的人而受到良心的谴责。众所周知,商人喜欢夸耀他们如何成功地欺骗对手,我们很少有人会诚实地与一个我们认为狡猾和对我们不利的人打交道,而如果我们认为他是正直和善意的,那么我们也会诚实地待他。“良心源于爱”就是这个道理。一个善于思考的观察者很容易看到,如同普遍认为的那样,不正义和不真实是谎言的本质。

所有善行和正义,所有较深刻的正确的观念都取决于一种积极的想象,这是因为我们需要回想已经消失的人。不这样,我们就会成为直接环境和较低层次生物有机体暗示的囚徒。只有通过想象,我们才有可能获得生命可以赋予的最美好的形式,才能靠优秀的影响去抵制恶劣的影响。让我们再次听听詹姆斯教授的论述:“为了荣誉和良心,我敢于冒受我自己的家庭、俱乐部和‘社会阶层’的谴责的风险,从一个基督教徒,我改变成天主教徒;从一个天主教徒,又变为自由思想家。作为一个‘按部就班的实践者’,一个接受顺势疗法的病人,或什么也不是,我总是在我心里加强决心,而且依照更崇高的、可能的裁判来建立真实的自我,不惜遭受许多人的反对,不惜抛弃符合他们的标准的社会自我。我这样苦心寻找的那种支持自己理想的社会自我可能是遥远的,它也许几乎没有可能出现。我不希望在我有生之年实现这种社会自我,我甚至也不期望在我离开人世以后,未来的几代人对我有所了解,当然,如果他们知道我,他们会对我表示赞赏。”[10]至于精神同伴的远近,也许可以这样说,只要我们想象一个人,那么就我们的精神和道德生活而言,他就是真正存在的,只要我们能对他有鲜明的观念,那么无论我们是否看见他,或者他是否有肉体存在,都无关紧要。

因思想中出现一个新人而引起的良心上的改变,常常是极为显著的,以致原先的责任观念因一种新的暗示而为一种新的责任观念所取代。现在,让我们举一个可能为所有习惯于精神替代的人所熟悉的例子:一个学生被困于作业中的难题,然而却认为他必须解决这个问题;在这种观点背后有着一种强烈的义务感,只要不遭到反对,他会坚持认为这个工作属于其责任。但是,现在,一位朋友可能会来建议他立即停止苦思冥想,他说他如果再坚持下去的话,不仅会伤害自己,而且还不可能有效地完成工作。这就是另一个正确的观点,对此,大脑迫切需要作一次新的综合。于是他会感到他的责任就是停下工作。

由于关于正确的观念取决于个人的建议,因此,它总是反映一个社会群体的思想和感情;事实上,我们总有一些真正想象的人,这些人从而对我们的冲动和我们的良心产生影响;而在这些能够影响我们的人的圈子之外的人,对我们来说并没有真实的个人存在而言。这个圈子的范围大小,取决于许多情况,例如我们的想象力,以及交流手段所及的范围,通过这种交流,我们可以获得对他们的个人符号印象。

在人们普遍有些文化的今天,许多人从书本上获得了最深刻的印象,而有些人,发现读书这种交流比其他交流更具选择性和刺激性,这就造成了他们忽视现实中的人。这些人在看小说时,会对小说中所提出的道德问题产生极为温柔的情感,但在有血有肉的现实生活中却表现得相当迟钝。事实上,有想象力的人的一大部分思想感情纯粹是通过书本的交流而产生和培养起来的,并且仅仅是间接地与普遍称之为经验的东西相联系的。不应该认为那些书生气的人的思想感情纯粹没有价值。对于我们来讲,要获得生活的最高理想,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这种方法,因为这些理想要依赖那种同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机会面对面进行交流的许多优秀人物进行的想象交流。确实,许多人的良心扩张已成为近年来的一个明显的事实。我们对于国际关系和我们不同的种族,以及我们自己所属的阶级以外的其他社会和工业阶级的道德感情的产生,若没有廉价的印刷业和快速的交通工具的帮助,是不可能的。比如我们对大城市中的平民具有的理解和义务感,主要是因为有了像《另一半人是怎样生活的》的作者对这些人的生活的生动和个性化的描述,使我们得以对他们进行想象。

不用说得更多,这已足以使我们说明良心总是群体性的(而不管这种群体怎样构成的),因此,我们的道德情感也总是反映我们的时代、我们的国家和我们个人想象的特殊范围。另一方面,我们关于正确的观念忽视了那些我们通过同情而不认为是我们自身一部分的人,而无论与他们实际接触多么紧密。对诺曼底征服者来说,撒克逊人是一种低等动物,我猜想,诺曼底人对撒克逊人的思想感情的想象不及一个农民对他的耕牛的想象。诺曼底人对撒克逊人,也就当然不可能感觉到人的责任。这同过去的奴隶主对奴隶是一样的,有时同现在的雇主和雇佣劳动者也一样。在侵略中国期间,欧洲人对待中国人的行为让人震惊。在对待那些他们认为并不与他们同类的人的时候,道德义务完全丧失了。在能进行创造性想象的意识中,良心的社会方面可能采取理想人的形式。这些理想人的品行常常被当作行为标准。

各种形式的理想化,不应该被认为是和经验以及记忆明显相区分的。看来,情况可能是这样的,意识不会对提供给它的材料麻木不仁,但其真正的本质是选择、安排、协调和使之理想化。亦即是说,整体总是对个别的部分发生作用,总是趋于使它们成为自身的一部分。我们特别称之为理想的东西,是这种活动相对复杂的产物。由于它过去总是存在于我们意识中,所以它不只是旧有经验的一种简单重复,却总是为我们目前的感情所润色,总在某种意义上被理想化,并且我们对未来的考虑和设想也是一样,所以对于健康的意识,预想势必成为希望。因此大脑永远是一位艺术家,用一种对它自己相宜的方法对事物进行再创造。而专门的艺术门类,只是对某种一般倾向所作的更为详尽的表述而已。

一种理想乃是想象的一种较为确定的、和谐的产物,是经验成分协调一致和适宜的再现。个人理想乃是所有关于人的经验的协调适宜的再现。它的积极作用是体现和刻划我们的追求,并且通过这种做法使它成为努力的明确目标。善的理想只是具有经验的好人的下一步行动的目标。毫无疑问,如我曾指出过的那样,实际中的人与理想中的人两者之间没有鸿沟,只是个人的思想同物质实体之间联系的明确程度并不一律相同。

我们人格理想的明确程度是不同的。它们可能不过是我们经历过并知道其价值的零散想象,或者是有更完整形式的明确的理想人。甚至可能有多种个人的理想;一个人可能怀有他自己的理想,而他每个亲密的朋友也各有不相同的理想;或他的想象可能设想出他自己的几个理想,以便对应他各个侧面的发展。

“理想人”这个词表示的意思比大部分人意识中对优秀的个人品质的追求更为统一和一致。难道不就是感情中的理想成分,个人的经验片断和过去的交往,在新情况下与新的着重点一起回到想象中来了吗?我们时时推测别人的勇气、慷慨、耐心和正义,并判定这些是好的。那么,当我们发现我们自己要求具有这些品质时,我们就可能想起自己从前这方面的体验;而这样的记忆使这些思想感情更生动,并在良心上给予了它们以更大的权威。因此,一个正在犹豫是否走私应缴税货物的人,在困惑之中大概会考虑一个被他人认为是正直的人在类似条件下会怎样感觉和行动。

这种较高层次的个人观念的建立是不能加以准确描述的。这个过程主要是在下意识中进行的,大脑根据自己在本能上对一致性和愉快的需要,不断地对过去和现在的经验加以美化、条理化,但是却很少能产生明确清晰的理想。它的经验材料既存在于直接的个人交往中,也存在于书本和其他媒介之中。“书籍、纪念碑、绘画、谈话,都是他用来塑造的轮廓的画布……”“所有关于智者的话,其实都是在对每一个读者描绘作者自己的观点,描绘他还未达到但可以达到的自我。”[11]“几件逸事,一些人物的性格、风度、面孔、几件小事,除了它们的表面意义之外,在你的记忆中别的意义。不要用普通的标准去衡量它们,它们关联着你的天赋。让它们有自己的影响力,不要拒绝它们,随便翻点文字作品,不必寻找惊人的语句。你心目中认为伟大的就是伟大的。灵魂向往的永远是正确的。”[12]

这种含糊形式的理想主义没有第一、第二和第三人称。它只是一种优秀的个性的印象,可能会随时冲动地表现在你的行为、我的行为,或他的行为之中。我们产生了某些感情,而情感发生的原因决定了它的道德水准。我们有时的说法显示出这样的意思,似乎对我们自己和对别人运用同样的标准需要异常的努力,在某种意义上说是这样,但在另一种意义上,这样做比不这样做更为容易和更普遍。思想过程最简单的功能就是把外来观念仅仅作为外来观念接受,不问它们来自何处,并且通过良心的标准去判断它们的正误。在一个人的自我和其他人之间的各种非正义和个人错误,一般来讲,并不是因为想象他人的观点并拒绝给予其以重视;而是因为根本不去想象它,根本就不允许别人的观点接受裁判。扩展想象才能使美德产生影响。一个体会着别人的思想和感情的人很少会拒绝承认别人的思想的合理性,因为他已经使这些思想成为自己的一部分。正如我们所见,对于一种思想感情来说,没有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的区别;如果意识中存在着某种思想感情,那么所有的人在相同的意识状态下都会有这种思想感情。

然而,这也许是实情:几乎每一个人的想象中都不时有一个特殊的和较为明确的理想自我,这个理想的自我涉及他所具有的“我的”感情,并且他不会用此来判断别人。像一切理想一样,这是对经验起作用的思考性想象的一种产物。当想象设计出来的模型用以适应每一次新的充满活力的热情时,它代表了我们自己所愿意看到的自己的形象。这种设计模型的想象在青年时代有旺盛的和富于变化的生命力。梅布尔· W.利罗伊德在对孩子们看的连环画故事的研究中,举出许多有趣的事实说明这种读物实际上是一连串对自我理想的描绘。这些连环画故事是作者后来对儿童时期的系列想象的回忆和描绘。据说三分之二的故事表现了这些理想,而作者自己就是这些理想的主人。[13]这种想象的特点一直保持到老年,E.W.爱默生先生在他的《居住在康科德的爱默生》[14]一书中提到过这一现象,“诗人在日记中经常提到一个名叫奥斯曼的人,他代表一个理想的自我,一个他所渴望的更为完美的爱默生。”

我认为,我们的理想自我总是建立在别人对我们的看法上面的。我们不能得到任何关于我们自己的明确观点,除了用这种方法,即把自己置于其他某个人的位置上。如此获得的印象被再三牵动,像其他思想的材料一样,并且,依照想象能力的强弱,或多或少被重新组织并表现为一个理想。

对某些人来说,这个理想是十分明确和可见的。我听到过关于“看着你自己”的说法。我曾听见一个女人说另一个女人,“她总是穿着晚礼服看她自己”,这意味着她自己的理想是在社会中穿戴得体或显得出众,这就是说这个理想的自我有着她自己的可见的形象,而这个形象在众人面前表现出理想,这无疑是一个别人眼中的自我。关于这一点,我在第五章中曾讨论过。一些人如此频繁地“看自己”,并且如此明显地努力去实现和保持这种形象,使得他们常常表现出是在扮演一个角色,好像一个人正在演出他自己为主角的一个剧本,而且以其一生的精力去演这个角色。也许这是具有丰富想象的人所不可避免的。

一旦形成了理想的自我并熟悉了它,理想的自我就像任何理想一样,只不过更直接一些,成为对按它的方向发展的刺激或对倒退的惩罚。一个已经变得习惯于把他自己想象为崇高、慈善和受人尊敬的人,在他的心里真的有这么一幅图画,这是热情的产物,是一件艺术品。如果他的行为违背了这种想象,他就会产生憎恶和羞耻感;就像图画上有一道裂缝,一个难看的、不成形的洞,破坏了图画的美丽,他自己会觉得不堪目睹,只能痛苦地去修复。这种痛苦就是后悔。而理想越是清晰和坚定,遭到破坏后,痛苦就越大。

理想的人或具有道德信仰的人,最好地体现了心灵对优美人格的追求。任何一个研究心理学的人都不能说这些人在根本上不同于其他理想的人,或者他们大量的个人思想有明显的区别。我应该说,在不同文明阶段的民族之间,在具有不同知识水平的人之间,在某个个人发展的不同时期之间,任何对理想主义的比较研究,都不会不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野蛮人或孩子的最基本的理想化冲动,是与最高的宗教概念一致的,没有很大的不同。当然,这一观点并不是要贬低文化发展的意义,而是要把普遍生活的这一部分充分显示出来。

所有个人的理想都是从交往中获得的,并且所有获得普遍认可的理想,都有社会组织和历史。每个历史时代或民族,都有其与众不同的个人理想。这些理想从总的思想储存库中注入个体的思想。信仰宗教的人就有这种特征。宗教思想是公有的和渐增的,它逐渐建立起来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准则。用这种方法,他们可能获得富有、清白、尊严和权力,并且可能最终被视为高于一般人甚或超越人类之外。如果这些人成为所有人都要服从的权威,那么后一种情况必定发生。他们是超人的教条,如同法院的程序和仪式一样,能确保建立一定距离外和不易接近的权威。

宗教组织的一个主要功能是通过制定精神准则或教规系统,使道德综合更容易获得,因为,它会不断地刺激一个人的较高的思想感情,并且提供一种暗示的范围,去帮助他组织他的思想。要达到这一点的最主要的途径是反复灌输个人理想,虽然讲授教义对这一目的也是重要的。显而易见,有组织的道德思想的合理功能的一部分,就是对行为和个人理想进行思考,例如,有关生命的起源和意义——意识不管有没有向导,都必须探索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向他们提供明确的思考方法,帮助他们尽可能实现意识的统一,并把他们从无目的和涣散的状态中解救出来。当然,这些理想一定是同普遍的意识状态协调一致的,比如,它应同已确立的科学成果一致。不然,他们就会徒然增加心神烦恼。而一个可靠的信条是一件杰出的东西,缺少了它,是真正的道德缺陷。

在理智动摇的时代,比如目前,理想可能既无序又破碎,上帝的面容模糊了,如同在不平静的水面上所映出的破碎了的太阳一般。宗教信条变得不可信了,因此,在新的信条产生和传播之前,人们或者自己创造信条——这项工作很少有人能胜任——或者经受精神危机,或不去想这些问题,如果他能做到的话。这些状况意味着某种程度上的道德退化,虽然这可能是有益的运动的一部分内容。人类需要个人理想,并且需要这种理想清晰和鲜明。如果没有这种理想,人类就没有清晰、和谐的道德思想。它是个人想象力的金字塔的自然塔顶,当需要时,人们会不懈地努力,去换掉这个塔顶。当塔顶再次出现时,它以它的轮廓所表现出来的东西一定是新时代思想的面貌;但是,某些人认为塔顶不能更换的观点,似乎是根据不足的。

对于不同社会道德观点的比较研究,如W.G.萨姆纳对社会习俗的研究已经澄清了这个事实,即所谓正确的意义事实上是以群体而定的,而“习俗能使任何东西成为正确的,也可以使任何东西成为错误的”。偷窃、吃人和许许多多我们谴责的行为,都可以被认为是允许的、值得赞扬的甚或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至于礼仪,比如服饰和社交方式等则完全是由传统决定的。一些非洲人以向人吐唾沫作为友好的表示,这就是他们的一种传统。

但是,很明显,毕竟有一些正确的观念事实上是人类普遍接受的。我在此可以举出我所发现的三个观念。所有的部落都把这三件事情作为必须履行的义务:

1.对群体的忠诚。但丁把叛徒打入地狱最底层,他的审判表现了人类的一种普遍感情。

2.对群体成员的仁慈。

3.对群体习俗的信奉。

因为这些观念产生于社会生活的普遍条件,所以具有普遍性。所有的人都生活在协作的群体中,而且没有忠心和对同一群体成员的善意,他们就不能成功地合作。而保守主义必须受到保护,尤其在没有文字的未开化的人中间,因为这是保持稳定和保护经验成果的手段。

道德所起的作用是深刻的。在道德的不同表现形式下有着一种相似性基础,它与生活进程本身中所具有的相似性相对应。

[1]H.R.马歇尔(H.R.Marshall):《本能和理性》,第569页。

[2]M.J.盖伊奥:《伦理学原理》英译本,第93页。——译者注

[3]同上书,第149页。——译者注

[4]同上书,第87页。——译者注

[5]同上书,第82页。——译者注

[6]《童年的研究》,第284页。

[7]皮瑞兹:《生命的头三年》,第287页。

[8]拉丁文,意为中介。——译者注

[9]巴斯蒂昂-勒帕热(Jules Bastien-Lepage,1848—1884),法国乡村风俗画家和肖像画家,其作品在法国和英国受到广泛模仿。——译者注

[10]《心理论》,第一卷,第315页。

[11]爱默生:《历史》。

[12]爱默生:《精神法则》(Spirtuot Laws)。

[13]《美国心理学报》,第七卷,第86页。

[14]同上书,见第101、210、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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