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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社会保险原则解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妇女劳动者身体健康、生活稳定和促进社会安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之后,才能具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三)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生育保险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大体平衡”的原则进行筹集资金。生育保险基金以够用为目标,参加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社会保险原则解析

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妇女劳动者身体健康生活稳定和促进社会安定的主要手段之一。生育保险各项政策要坚持从国情出发,着眼于依法保护妇女权益,全面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生产,保障妇女劳动者生育期间的基本待遇。生育保险的总的指导思想:一是生育保险的目标要与国家的总体发展目标协调统一;二是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协调统一;三是科学发展与以人为本相统一。

生育保险在上述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要坚持社会保险的公平性、普遍性、社会性等通行的原则,同时还要坚持具有生育保险自身特点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生育津贴水平过低,不足以保障生育妇女和婴儿基本生活;生育医疗费补偿过低,不利于生育妇女到医院生孩子;带薪产假时间过短,不利于生育妇女恢复健康。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过高,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和盈利水平,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生产力决定着经济发展水平,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要与当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生育保险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必须要合理确定保障项目和支付范围。

(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因此,具有社会保险通行的原则。社会保险待遇应当是缴费的回报,而不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午餐。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之后,才能具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这些义务主要包括:必须依法参加生育社会保险制度;必须依法缴纳生育社会保险费或税。换句话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个人必须是参保单位的职工,有过缴费记录。(www.xing528.com)

(三)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

生育保险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大体平衡”的原则进行筹集资金。主要考虑生育保险享受人数和国家的人口政策相联系,预计性强,风险不大,不必留有节余。节余过多会加重企业负担,影响生育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生育保险基金以够用为目标,参加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四)生育保险待遇实行产前和产后都应享有的原则

其他社会保险都有善后的功能,只有在据以提供保障的事实发生后,才能给付相应的保险待遇。例如,失业保险待遇只有在失业的事实发生以后才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只有在出现工伤事故后才能享有。而生育保险实行产前和产后都享受的原则,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产妇和婴儿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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